(九)代理词--律师民事诉讼实务文书
(九)代理词--律师民事诉讼实务文书
1.代理词的概念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律师可以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 代理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 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第二款规定: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 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第二款规定:“律 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 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这三类不同性质的 诉讼中,都有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有三种,即法定 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所谓代理词是,是指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 法庭辩论阶段,根据事实和法律所作的较为系统的综合性发言。
代理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情和诉讼请求进 行中肯确切地分析论证,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为当事人之间和解、接受人民法院调解和裁判,打下 了良好的思想基础,促使案件得到及时、合法,正确的处理;代理词 还可以帮助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对案件作出恰当、公正 的处理,提高了办案的质量,从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 代理词与辩护词一样,还具有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
2.代理词的内容
确定代理词内容应考虑下列因素:
以案件性质来划分,有刑事案件自诉人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 理词,有民事案件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 词,还有行政案件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 词,以诉讼程序来划分,有一审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词,还有二 审即上诉审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词。此外,发生经济纠纷,当事 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代理人在仲裁庭辩论阶段的发言,也是 一种代理词,这是非诉讼事件代理词,这里不予论述。代理词写什么 内容,并无明文规定。我们认为诉讼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代理词,其 内容的确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案情。由于案件性质不同,代理词的内容 当然就不同。比如说,刑事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词,其内容 主要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阐明起诉的理由和惩处被告人的法律根 据;民事或者行政案件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代理词,其内容主要是在概 述案情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发生纠纷或者被告违法侵权行为的原因、 主要情节、结果以及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论证,以分清是非,说明错 对,认定性质,明确责任,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讲明权利与义务 的关系,以引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的结论,从而维护原 告的合法权益。这就表明不同性质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代理词内容是不 同的。同时应当注意到,即使同一性质的案件,同样是原告的诉讼代 理人代理词,但是由于具体案情不同,而代理词的内容也是千差万 别,各有特色的。
(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不同,代理人代 理词内容则不同。比如说,民事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代理词,是以原告 提起诉讼的起诉状为基础和依据的,代理词可以说是起诉状的补充与 发挥,往往以正面说理为主;而民事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代理词,是以 被告提出的答辩状为基础和依据的,代理词则是答辩状的阐发和充 实,要针对起诉状中的事实和证据、理由和法律根据、诉讼请求进行 “答复和辩驳”,往往以反驳起诉状的观点为主,同时讲明自己的观 点。可见,被代理人诉讼地位不同,代理人代理词的内容就不一样。
(3)被代理人授权的权限。在我国代理人有三种,即法定代理 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权来自于法律规定, 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当事人;指定代理人代理权的产生来自于人民法院 特别指定,可以代行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权利,其诉讼地位与法定代理 人相似;委托代理人代理权来自于委托人的委托。委托代理有两种情 况,即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的代理人, 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代为诉讼,不得处分实体权利;特別委托代理的代 理人,则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为处分实体权利,比如可以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和,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不 同的代理人代理词,其内容不同。特别是委托代理人代理词,明显地 要受委托授权的权限的制约,如果是一般委托代理人发表代理词,就 无权涉及到实体权利处分的问题,如果代理词涉及到了,那就是越 权,就是越俎代庖。
(4)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总是有自己的目的 和意图的,具体表现为提出的诉讼请求,因此,代理人发表代理词, 要为实现被代理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服务。代理词往往要对被代理人提 出的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一番论证,为其提供事实上、法 律上和情理上的依据。
(5)当事人之间关系。代理词的内容、语气、措词应当与当事人 之间关系相协调、相符合。比如说,兄弟姐妹为继承父母遗产进行诉讼,不管原告还是被告的代理人,发表代理词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进行分析论证,在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规劝 双方当事人以团结和亲情为重,互让互谅,各自多做自我批评,严以 律己,宽以待人,不斤斤计较,不耿耿于怀,一切要向前看,不要因 为一时矛盾伤了多年来的兄弟姐妹之间的和气和感情。代理词还要为 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合理合法地解决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 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息事宁人;或者促使双方当事人接受人民法 院调解或裁判,使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使兄弟姐妹和好如初。如果 代理人发表代理词不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生硬地指责对方当事 人,对其缺点和不足之处乱扣帽子,提到不恰当的“高度”进行批 驳,加之语言不得体,措词不恰当,其结果不仅于事无补,不能促使 息诉解纷,反而可能加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增加解决问题 的难度,甚至引起委托人的反感,迫使委托人与代理人解除委托关 系.
(6)其他。
3.代理词的写法
代理词从文体上说属于论说文,从用途上说属于演说词,主要是 讲给人听的,其内容、组织结构和基本写法与辩护词相似。现将代理 词各部分的具体内容和写法分述如下:
(1)首部,写明下列两点内容。
①标题。代理词的标题应当表明案件性质、诉讼程序、被代理人 诉讼地位和文书的名称。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 撰写代理词,标题可写为“刑事自诉人(或被害人)代理人代理词”; 民事(或行政)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撰写代理词,标题可写为“民事 (或行政)x告(或第三人)代理人代理词”。如果是上诉审,代理词 的标题则分别写为:“刑事上诉人(或被上诉人)代理人代理词”; “民事上诉人(或被上诉人)代理人代理词”;“行政上诉人(或被上 诉人)代理人代理词”等。
②称呼语。发表代理词要先与法庭成员打个招呼,其称呼用语及 书写方法与辩护词相同。
(2)序言,大体上写明以下几点内容。
①说明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和权限。即说明自己是属于法定代 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可以 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依法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 务,其诉讼地位与权限与当事人相当。如果是委托代理人则是一般代 理还是特别代理,一般代理只代为诉讼,无权处分实体权利;特别代 理除了代为诉讼以外,还可以按照委托书的特别授权,代为处分实体 权利。
②出庭前工作简况。即说明代理人在出庭前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如查阅了本案有关材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访问,与被代理人进行 谈话,听取了他的意见等,因此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在此基础上 形成的代理词对法庭有参考价值。
③提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即代理词的中心观点,以引起下文 有的代理词序言部分不提基本看法,不表明中心观点,而是说“现根 据代理人对本案的了解,提出如下几点意见”,同样可以启开下文, 使序言与正文自然地联系起来。
序言应当以概述的方法来写,简明扼要表明上述几点意思即可。 代理词种类较多,不同的代理词序言部分的写法要各有特色,不落俗 套,不千篇一律。
(3)正文,即代理意见。
这一部分一般要写明两方面内容,一是概述案情事实;二是阐明 诉讼理由。概述案情事实为说理打基础,提供事实依据;说理是依法 对事实进行评论,阐明诉讼理由,为实现被代理人诉讼请求服务。
代理词属于议论文范畴,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以正面说理为 主,对提出的论点进行分析论证,以充分有力的论据证明其正确。具 体写法类似议论文中的“立论”。二是以反驳反面论点为主、对反面论点加以剖析,予以驳斥,以充分有力的论据证明其谬误。具体写法 类似议论文中的“驳论”。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在同一份代理词中 并不相互排斥,以正面说理为主的代理词,亦可适当结合反驳错误的 观点,以反驳反面论点为主的代理词,亦可适当地进行正面说理,把 —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下面试以民事案件原告诉讼代理人为例,谈谈代理词需要写明哪 些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例一:离婚案件。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人民法院起 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那末,原告代理人代理词正文部分即代理 意见,需要写明以下两方面内容:首先,概述案情事实。概叙案情事 实先讲婚姻基础,包括双方结合的方式,是自己认识或经人介绍认识 后,经过自由恋爱而结婚的,还是由家长或他人包办而结婚的;婚前 彼此相知程度深浅;结婚时感情基础是否牢靠等;后讲婚后感情如 何,有无子女,家庭生活是否美满等。以上两点内容,要简明扼要, 以极其精炼的语言说清楚即可。重点是讲夫妻感情演变的具体情况及 其过程,双方当事人何时何地因何事开始闹矛盾,引起感情隔阂,后 来又由于什么原因彼此感情逐步恶化,最后又因为什么使彼此感情发 展到破裂的地步。要选择典型的具体事例,说明感情演变的情况和过 程。要让事实说话,少发空议论。
其次,对事实加以评论,以事论理,根据对事实的剖析,引出合 乎逻辑的结论: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失去存在的基础,应当离婚。 同时要注意依法论理,援引我国婚姻法有关条款作依据,进一步阐明 离婚的理由。此外,还可以从一般情理上进行分析,说明离婚可以解 除原告的苦恼,有利于原告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原告做好工作,为国 家作出贡献。从情理上进行分析,是充实离婚理由的一种方法。
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比如子女抚育、财产分割方面的主张, 也应当结合案情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说明原告提出的 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例二:继承案件。原告与被告系同胞兄弟,都是被继承人的亲生 儿子,父母在世时都尽了赡养的义务,共同等额负担父母的生活费, 父母去世时共同办理丧事,丧葬费用平均负担。父母在世时没有立过 遗嘱。父母去世后,原告要求与被告共同继承父母遗产,遭到了被告 的拒绝,被告以某种借口独占了父母的遗产,因而引起诉讼。原告代 理人代理词,首先要概述案情事实,一是讲明当事人之间关系,以及 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二是要讲明争执的标的即遗产具体情况; 三是要讲明争执的原因和焦点。
其次对案情事实进行评论,阐明原告要求继承遗产的理由,一是 讲明双方当事人都是法定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可以 继承父母的遗产,当事人都是被继承人亲生儿子,都有权继承其遗 产。二是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讲明父母在世时双方当事人都 尽了赡养的义务,而且所尽的义务大体上相当,因此继承遗产的权利 应当是平等的。此外,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某种借口”进行适当 有力的驳斥,进一步说明原告提出与被告共同继承父母遗产的诉讼请 求是合理合法的,而被告独占遗产的所谓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例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如某公司与某工厂签订了购货合同, 内容合法,手续齐全,依法生效。原告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购货款准 时汇给被告。而被告逾期不发货,原告派人去催,被告置之不理;原 告要求如数退款,被告说现在资金紧张,等将来有了钱再退款,因而 引起诉讼。原告代理人代理词正文部分,应当首先概述案情事实,--要讲明合同签订情况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说明合同内容合法,手续 齐全,具有法律效力;二要讲明原告认真执行合同的有关规定,准时 将全部货款汇给被告;三要讲明被告不履行合同的违约情况,以及被 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
其次对事实加以评论,依事论理,阐明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同 时援引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作依据,依法论理,说明被告违约应当负 法律责任,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赔偿违约金和经济损失是于法有据,合乎情理的;此外还可以对被告违约行为给予适当的批评, 指出其行为是违背社会主义商业道德的,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均具有 危害性,应当杜绝此种不道德的行为。
(4)结束语,一般写明两点内容。
①对代理词的内容加以归纳总结,以极其精炼的语言讲明代理词 的中心思想和主要观点,给法庭人员留下明晰的印象。
②在摆事实讲道理的基础上,为了实现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向 法庭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主张和建议,供法庭作裁判时参考。
(5)尾部,代理人署名(签名或盖章),在姓名下面注明年月日。 尾部内容在发言时可以不讲。
4.代理词的写作要求和应当注意的事项
(1)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代理人接受代理以后,一 定认真熟悉案情,深人了解事实真相,全面掌握有关材料。不仅要仔 细听取被代理人对案情的叙述,而且也要耐心地听取对方当事人对案 情的叙述,以便了解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所持的诉讼理 由,各自的诉讼请求,以及提出的有关证据。还要深人实际进行调查 了解,走访知情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和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对案情 材料加以核实和鉴别,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下-番功夫研究,以了 解纠纷的起因和经过情形,谁是谁非,谁有责任谁无责任,谁应当尽 什么义务,谁应当享受什么权利,谁的要求合理合法,谁的要求非法 无理,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分歧是什么,本案的特点是什么,对 这一切都要了如指掌,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动笔,就能写出符 合要求的代理词来。
(2)代理词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人民的利益, 体现国家和人民的立场。代理词发表代理意见,提出纠纷处理办法, 都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言之有据,言之有理,客观公 正,不受被代理人意志左右,不袒护被代理人,不歪曲事实和法律, 不强词夺理,其目的是为了使本案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维
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这样的代理词就忠于 人民的利益,就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立场。现在有人“打官司”请律 师当代理人,认为律师是自己花钱“雇”来的,应当按自己的意志和 要求去发表代理意见,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违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根本原则。
(3)代理词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代理人撰写 代理词不是为了在报刊杂志上发表,而是为了在法庭辩论阶段讲给人 听,因此,代理词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这样才能 给听者留下深刻而明晰的印象,收到良好的效果。
(4)代理词要充分说理,以理服人。代理人发表代理词,实际上 就是结合具体案情,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道德、伦理等方面宣传教 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根据法律规定和道德、伦理原则 来解决矛盾、平息纠纷,以求得自行和解,或接受人民法院的调解和 裁判。因此代理词阐明代理意见,无论是分析纠纷原因,还是评论是 非对错;无论是剖析双方当事人争执焦点,还是提出解决问题的办 法,都应当充分讲明道理,以理服人。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做思想工 作,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绳之以法,态度要诚恳,语气要平和,措词要得体。这样,代理意见 才能为当事人和法庭所接受,才能促使纠纷得到顺利解决。
(5)代理词要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代理词一般都是在人民法庭 审理之前就已经撰写好了。但是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案情可能有所变 化,可能出现新的情况,因此要根据法庭调查的实际,及时对代理词 进行修改和补充,以使代理词的内容与实际案情相吻合,不出现矛盾 或脱节的现象。
5.实例
原告代理人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请让我发表代理词。
英德县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原告梁X X的代理人。接案后,本律顿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分别与原 告、被告作了交谈,听取了原、被告的意见,刚才又参加了庭审调 查,对本案的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
对于原告提起诉讼的请求,被告答辩认为:“我们的感情向来是 好的,不好只是他对我不好,我对他是好的。我不同意离婚。”
现就被告答辩的主要观点,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本律师的代理 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被告的“我们的感情向来是好的”,所指的显然是自1952年结婚 以后,直至生育儿女3人,且子女巳长大成人的今天。但事实上,非 但不是“感情向来是好的”,而是“冰冻三尺,啡一日之寒”的感情 破裂。事实和理由是:
1.包办婚姻没有感情基础,是婚后感情走向破裂的前因
1952年9月中旬原告年仅19岁,尚在文化补习班读书,毫无结婚思 想准备,由于原告父母早丧,原告的姐姐出于关心,“介绍”被告与原告 见面“恋爱”,于“恋爱”期间,原告有思想抵触,也是姐姐好言“相 劝”、“开导”,时至同年11月初完婚,还是姐姐一手主办了事。因而,虽 然办了结婚酒席,但因原告仍有思想抵触而未领取结婚证明。原、被告自 “相识”到“结婚”仅见面两次,共计也不足两个小时,如此“相识恋 爱”,能成为“夫妻”的主要因素,完全是原告姐姐一手包办的行为所致, 原、被告婚前根本上就没有什么感情基础。
2.婚后感情无法培养,是双方感情破裂的后因
被告是他人的童养媳,在婆家长大成人,1952年与原告结婚前夕
才解除婚约,原告得如此事后觉得自己在爱情上被人愚弄、欺骗,思 想上甚为反感。自此双方常因一些小事闹翻,最后促使原告于1956 年向人民法院首次起诉请求离婚。在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上诉二 审又维持原判,甚至在1962年第二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诉讼 结果与第一次相同的情况下,由于“强扭的爪儿不甜”这一决定性的 因素,致使原告又于1974年第三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次的诉讼,虽经法院“调解和好”,但原告愿与被告“和好” 的表示并非出自原告的真实意志,而是基于前两次判决不准离婚,上 诉又维持原判的事实,以及当时极左思潮的压力,习俗与偏见、舆论 的可畏和原告在“文化大革命”中政治上遭到打击等原因,加上当时 “调解”工作的强力,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作出的一种违心表示。由 于是违心的,因此,原告在极度的精神痛苦之中又度过了 9个春秋, 忍受至新《婚姻法》颁布以后,才解除了思想顾虑,抱着极大的希 望,于1982年第四次提起诉讼,且在法院未开庭审理期间,每隔数 月一次向人民法院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请求。
3.被告对原告也毫无夫妻感情,是最后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 f艮本原因
据原告陈述:(1) “文革”期间,原告政治上遭受打击之时,被 告非但没有给原告以精神安慰,反协助工作组无中生有地做材料告 状。于运动当头,不闻彳问,不足为奇,但作为原告的妻子协助工作 组无中生有地做材料告状,这是倘有半点夫妻感情的人所做不出的。
(2) 1979年至1982年间,原告多次身患坐骨神经病,有时数月卧床 不起,面临生命垂危之际,亟需亲人照顾料理之时,照顾料理原告的 仅是英德县林业局的同事及县人民医院的护士、医生,而从未得到过 妻子的照顾料理,甚至连探望也未有过。这一事实进一步说明:被告 对原告也是毫无感情的。被告以“不好只是他对我不好,我对他是好 的”为由,把感情破裂的责任全部推向原告不符合事实。“我对他是 好的”也并非被告的真实思想,其真实思想是被告在刚才发言中讲的,“我想到他过去害得我那么苦,所以我今天就死都不离。”
被告所述“我想到他过去害得我那么苦”,指的是被告20多年来得 不到原告的经济帮助,基本上是被告独自一人在家养儿育女,历尽艰 难,劳累半生。对此,我也深表同情。然而,我们从事法律工作的却不 能用感情代替法律,也就是说,当感情与法律发生矛盾时,感情只能服 从于法律,而绝不能要求法律为感情让路。而实际上,以“我今天就是 死都不离婚”去报复“他过去害得我那么苦”的结果,只能是在报复他 人的同时,也报复了自己。因为,如果感情确巳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而 人为地维护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其结果只能是同时造成双方的精 神痛苦;如果早就认识到这一点,感情确已破裂就及时地解除这种毫无 感情的婚姻关系,双方都可能重新组织美满的家庭,而不至于造成今日 年过半百才各分东西的爱情悲剧;如果现在还认识不到这一点,在感情 确已彻底破裂的情况下,仍人为地维持这种婚姻关系,连安度晚年的希 望也随之消灭。由此可见,“我不得好过,你也不得好死”,其结果是 “双方都不好过,双方都不得好死”,是不足取的。
4. “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 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就是说,“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 法定条件,只要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就应准予离婚,至于是什 么原由造成感情破裂,并不影响离婚条件的构成。
在现实生活中,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第三者插 足,婚姻当事人一方见异思迁,是其中的一种。但第三者插足,见异 思迁的思想,属于思想道德范畴,只能运用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舆论 的力量对有过错的一方予以批评教育和谴责,直至给予一定的处分, 以促使有过错的一方转变态度,达到重新和好。如果批评教育无效, 无法和好,也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而以“不准离婚”作为惩罚手段 去惩罚这种错误思想。这种惩罚,其实质是同时惩罚了双方,包括双 方的儿女。因为从逻辑上说,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必然无
效,调解和好无望,仍以“不准离婚”予以惩罚的必然结果,只能使 双方感情痛苦加深,直至影响到对儿女的教育和成长。
就本案的事实而言,被告过去曾指控原告因有第三者插足而导致双 方感情破裂,今天仍指责原告“不好是他对我不好”。据此,法院过去曾 两次判决不准离婚、一次“调解和好”,其结果是20多年来双方感情仍得 不到改善,反而加深了双方在感情上的矛盾,造成双方年过半百尚无可挽 回的爱情悲剧。实践证明:处理离婚案件的原则只有一条,这就是看双方 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感情确巳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要夫妻 双方“感情确巳破裂、调解无效”,就“应准予离婚”,否则,就可能造成 于双方、于家庭、于社会都不良的后果。
关于原告是否因“第三者插足,见异思迁”而对被告不好的问题。 对此,组织上和法院已根据被告的指控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由于查无实 据,20多年来组织上也无从得出结论而对原告作出组织上或行政上的任 何处分。这一事实表明:(1)被告的指控失实;(2)双方感情破裂完全是 由于包办婚姻,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感情无法培养,被告对原告 也无夫妻感情的必然结果。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原、被告的感情破裂“由来已久”,“积 怨太深”,已经“无可挽回”。人民法院应依照我国《婚姻法》第二十 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以解除双方当事人20多年来 的精神痛苦,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审判长、陪审员,我的代理词完了。
代理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