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律师刑事诉讼实务文书--实例及简析
辩护词--律师刑事诉讼实务文书--实例及简析
马X X强奸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博山区法律顾问处接受 马X X的亲属马X的委托,并征得马XX的同意,指派我作为马XX 强奸一案的二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开庭前,我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听取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 据此,我认为博山区人民法院(1989)博法刊字第54号判决书,认定 上诉人马x x犯有强奸罪,其证据不足,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 庭参考。
1.本案的证据不确实
所谓证据确实,是指证据真实可靠,即完全排除矛盾。本案证据 之间,证据与客观事实之间,没有完全排除矛盾。如:1989年5月9 I 日,董X X说他离犯罪现场三四米远,看到和听到了马X X实施犯罪
行为的详细情况。1989年6月28日,庭审调查中,律师提出被害人 未发现现场有第三者时,董xx又说,他距现场有十四五米。距犯罪 现场三四米远,被害人是完全能够发现董x x的,距现场十四五来 远,董x x是既看不清犯罪现场的情况,也听不清现场的声音的(据 翟xx证实,当时她与罪犯的对话声音较低,几米之外就听不清了)。 我参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带董x x看现场时,对奸污翟x x的犯罪 现场,董xx—次就找准确了,而他自己所谓藏身的地方,他却在现 场周围转来转去,经五次选择才确定了一个位置。这个位置在犯罪现 场下方,距犯罪现场十几米远,根本无法从这里看清犯罪现场中的情 况,也不符合董x x在证词中说的地理特点。董xx说他看到被害人 走了之后,才到犯罪现场叫着马x x—起走。而被害人翟XX则证 实,是罪犯跑了之后她才走的。事实上在董x x所谓的藏‘身处也不能 看清被害人走的路和拿的东西。董X X所说马X X强奸侯X X的证 言,也存在同样的矛盾。因为该现场位于较平的山顶,董XX在任何 一个地方都会被发现,所以在现场他连藏身的地方也找不出来,只能 以记不清搪塞。被害人看清了罪犯的头发是短的以及所穿服装(黄褂 子、青裤子、黑色尖头前脸带状花纹的皮鞋)。经查马XX去年照片, 访问与马X X在一起工作的张X X,邻居曲X X和赵X X等,证实马 X X去年一直留着长发、马X X也根本没有被害人所说罪犯所穿的黄 褂子、青健美裤和皮鞋。被害人翟X X证实,罪犯身高约1.6米多即比她略高一点。因罪犯站着拦住过翟XX,所以翟XX对罪犯的身高 的估量是客观的,是较准确的,而马XX身高1.72米。上述事实证 明,本案证人董x x的证言,与客观事实及其他证据之间,矛盾重 重,疑问累累。这怎么能说是证据确实呢?
2.本案的证据不充分
所谓证据充分是指有足够的证据,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成链 条,严密地证明着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使其无懈可击。从犯罪构成看, 本案证据对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证明,是 比较客观的。但是,本案证明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显然不足。被害人 证实了罪犯的头发、身高、衣服等方面特征,但没有肯定罪犯是谁, 证人肯定了罪犯是马XX,但马X X当时的头发、身高、衣服与本案 被害人的证明是矛盾的。马X X是否有作案时间,是否有作案条件? 罪犯在欲强奸候X X时、为什么突然放开她跑了?马X X既未与董X X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又没让董X X帮助他实施犯罪行为,为什么犯 罪时叫上董X X跟在身边? 一审卷宗材料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说明这 些疑问。由此可见,仅有的证据没有排除矛盾,应有的证据没有收 集,这能说是证据充分吗?
3.上诉人马X X没有作案时间
本案罪犯的作案时间都是在上午9至10点。1988年上诉人马x x在福山陶瓷厂劳动服务公司干活,是药坯、压坯工。经查福山陶瓷 厂服务公司工资表,1988年4月马x x干了 30个工日,8月干了 28 个工日。另据与马xx同用一台机器的工人张xx证明,1988年4 月、8月马x x没有休班,每天早上6点左右上班,一直到下午2点 左右才能干完活,中午吃饭也不离厂。据马x x的同事和邻居证实, 去年马x x家有两件大事:一是他春季忙于修缮房屋,准备结婚;二 是其父因病住院并于1988年10月去世。他还要坚持上班,完成定额, 繁忙的家庭事务和工作整日占据马x x的时间。由此说明,上诉人马 x x在此期间是没有作案时间的。这一重要情节,是值得办案人员深思的。
4.被害人辨认上诉人马x x去年的照片,否认马x x是侵犯她 们人身权利的罪犯
1989年6月27日,我与博山区法律顾问处律师杨玉伟,通过大 黑山后村委会,找被害人翟x x、侯x x调查情况时,拿出去年马x x的照片让被害人辨认,特别是从头发上辨认,两被害人均否认马x x是侮辱她们的罪犯。1989年7月15日,我与博山区法律顾问处律 师张洪涛带上马x x的另两张照片,再次去大黑山后让被害人翟x x 辨认、翟x x仍否认马x x是罪犯。
综上所述,本案据以认定上诉人马x x犯罪的证据既不充分,又 不确实,一审法院却以证据确实充分判决马x x刑罚,违反《刑事诉 讼法》第三十五条“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 罚”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当的,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 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马xx改判无罪。以上是我的辩护意见,请合议 庭参考。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淄博市博山区律师事务所李治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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