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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律师刑事诉讼实务文书

辩护词--律师刑事诉讼实务文书

 1.辩护词的概念和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 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 委任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辩 护人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依法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辩护权。而辩护词 则是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得力工具。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 益,为了正确实施国家法律,在法庭辩论阶段,根据事实和法律,提 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对这一比较系统的发言,就称之为辩护词。
辩护词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辩护词可以系统地阐明 辩护理由,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 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为了完成上述法定的任务,履行好 辩护的职责,就必须撰写好辩护词。因为辩护词是辩护人阐明辩护理 由、对本案如何处理提出建议和要求的主要工具。辩护人接受辩护任 务以后,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 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进行全面而又仔细的分析研究,从中去伪存 真,去粗取精,把一切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 责任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材料集中起来,经过加工制作,使之系统 化、条理化,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晰、 层次分明、逻辑严谨、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这样的辩护词,对于维 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疑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辩护制度是国家法 律规定的,少数人缺乏正确的理解,不愿听取和采纳辩护词中阐明的 合理意见。甚至个别人认为发表辩护词就是“为罪犯开脱罪责”、“为 坏人说话”等,这是非常错误的。
其次,发表辩护词有助于正确实施法律,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 情,提高办案质量,减少或避免冤假错案。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 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 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证实犯 罪,剖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
的理由。因此,双方发言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端。这样,就可以把 问题和矛盾充分揭露出来,使人民法院听到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和意 见,有利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观 地查清案情,判明真伪,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定 罪量刑。毫无疑问,正确的辩护,有助于正确的实施法律,提高人民 法院办案质量,减少或避免冤假错案。从形式上看,辩护人和公诉人 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发言角度不同,发表的意见和提供的材料也不 相同。但是,双方发言都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 则,都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立场;所追求的目的都是为了帮助人民法 院正确处理案件,准确地、及时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维护法律、法令的正确实施。双方 在法庭上的辩论,从对诉讼活动所起的作用来说,可谓相辅相成,相 得益彰。
再次,辩护词有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辩护人通过对具体案 情的分析,发表辩护意见,其内容对广大旁听的群众来说,就是一次 具体的、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加了群众的法律知识,强化了群众 的法律意识,从而提高了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辩护词的特点
辩护词是一种法庭演说词,与一般文章不同,具有以下一些特点0
(1)辩护词具有较强的辩驳性。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根据指 控被告人犯了某种罪行的起诉书,发表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制服犯 罪的公诉词,进一步阐发了起诉书的主旨,讲明了提起公诉、要求人 民法院依法惩处的理由。而辩护人发表辩护词,则根据事实和法律, 针对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起诉书以及揭露犯罪的公诉词进行申述和辩 解,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 意见。因此,双方发言的角度和论说的侧重点不同,而且常常观点针 锋相对,意见各不相同。因此,辩护词要对起诉书的观点进行评论和辩驳,指出谬误和不妥之处,这就决定r辩护词具有较强的辩驳性。
(2)发表辩护词的宗旨是为了正确实施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 权益,其内容有利于被告人。辩护就是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 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使被告人得到合法公正的处 理,从而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词不能揭露犯罪、指控犯 罪,也不能对被告人提出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意见,因为讲这些内容有 悖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精神。另外,《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 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如果辩护人的辩护对被告人 不利,引起被告人的不满,被告人就可以中途拒绝辩护人为他继续辩 护,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为他辩护。
(3)辩护词具有说理的充分性。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进行 辩论,摆事实讲道理,各抒己见,其目的在于辨明案情真相,分清罪 过,明确是非曲直,判定性质,以求使被告人得到合理合法的裁判。 控、辩双方常常观点对立,…-个说有罪,一个说无罪;一个说是此 罪,•个说是彼罪;一个主张从严惩处,一个要求从轻发落。到底谁 的意见iE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谁的意见,这就要看谁的理由正确充 分,合理合法,具有令人折服的力量。真理愈辩愈明。谁掌握真理, 谁就可以取得诉讼胜利。俗话说,“以理服人”。辩护词只有说理充 分,言之有据,持之有故,令人信服,其观点才能为人民法院所接 受,才能赢得辩论的胜利。因此,在辩护词中进行充分地说理,是非 常重要的。
(4)辩护词要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随机应变,进行适当的补充 和修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对犯罪事实情节和证据进行 调查核实,被告人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供述和辩解,案情将会出 现这样那样的-些变化,而辩护词是事先写成的,因此必须根据变化 了的情况,随机应变,对辩护词作适当的补充、修改,以适应法庭调 查的实际,千万不可照本宣科,一成不变。

3.辩护词的内容和写法
辩护词属于议论文范畴,其写法与一般议论大体相同。辩护词的 写法大体上分为两种,一是采用证明的方法,即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 律,对本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也就是辩护词的基本观点,然后 摆事实讲道理,援引法律条款作依据,进行分析论证,以证明自己观 点是正确的,那末与此相对立的观点则是错误的,从而达到为被告人 辩护的目的。例如,某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犯故意杀人罪,要 求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辩护人则提出被告人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不构成犯罪,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宣告无罪释放。辩护人对自己的 观点,从事实上、法律上、情理上进行分析论证,以充分的理由说明 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即被告人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 杀人罪。不言而喻,与此相对立的观点,即被告人甲犯了故意杀人罪 的观点则是错误的。此种写法即通常所说的证明的方法。
二是反驳的方法,即针对对方的观点进行驳斥,提出其错误所在 以及为什么是错误的,从而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不少辩护人在辩 护词中对起诉书和公诉词中的基本观点进行针锋相对的反驳,从事实 上、法律上、情理上进行分析论证,以充分的理由说明对方观点是错 误的,不能成立的,从而驳倒对方的观点,达到为被告人辩护的目 的。例如,某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乙犯强奸罪,辩护词根据犯罪 构成的理论和刑事法律条款的有关规定,剖析被告人乙的所作所为, 得出的结论是被告人行为构不成强奸罪,不具备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而是一般流氓行为。这就驳倒了起诉书和公诉词的基本观点。此法就 是反驳的方法。
一般情况下,辩护词往往是证明和反驳两种方法兼而用之,既有 “立”又有“破”,把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结合起来,但是有所侧重, 或以证明为主,或以反驳为主。到底采用哪种方法相宜,要从实际案 情出发,灵活掌握,寻找最佳的写作模式。
辩护词的内容无统一规定,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因案因人而异的。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具体案情和被告人具体情况来确定辩 护词的内容。辩护词的结构安排,可分为序言、正文和结束语三部 分,现分别说明如下:
(1)序言。通常写下列几方面内容:
①说明辩护人出庭辩护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可以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根 据上述法律第三十四条规定,辩护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可以出庭为被 告人辩护。这是辩护人出庭辩护的法定两种方式。辩护人在辩护词序 言部分可以先交代一下自己出庭辩护是属于哪种法定方法,以说明出 庭的合法性。
②简要说明辩护人在开庭前进行活动的情况。比如可以说,辩护 人受理本案以后,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走访了被害人和1E 人,到发案地作了调查,等等。讲这些情况,其目的是向法庭表明, 辩护人对本案是了解的,辩护理由是来自于对案件的调查研究,是有 根有据的,并非空泛议论和主观臆断,因而辩护人的意见是有参考价 值的。
③提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即辩护词的基本观点,以启开下文, 使辩护词由序言转人正文,把上下两部分在内容上和文字上自然地、 有机地联系起来。

例如,陈x x非法侵人他人住宅案辩护词的序言就是这样写的: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陈x x的委 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辩护。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 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 出庭之前,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 了必要的调查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法庭的调查审理,使我对本案的事 实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我认为x x市X X区人民检察院(1981) X检
法纪起字第2号起诉书,对被告人陈x x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指控 是不能成立的,其理由如下:
这份辩护词的序言观点明确,条理清晰,文字简洁,写法符合要 求,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但是,一定要注意,写序言部分要从实际出 发,确定其内容,要灵活掌握,不要墨守成规,人云亦云,否则就形 成“八股”腔,陷人老套子,千篇一律,索然无味。只要我们发挥创 造性,肯动脑筋,善于抓住案情、社情和旁听人群的特点,就会使序 言部分内容丰富多彩,千变万化,具有鲜明的个性,发挥应有的作 用。
(2)正文,即辩护理由,这一部分是辩护词的中心内容,--定要 认真写好。对于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辩护人从案情实际出发,抓住 本案和被告人的特点,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评论,可以提 出若干条这样那样的辩护理由,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但是,辩护要 有重点,不能主次不分,眉毛胡子一把抓,见什么讲什么,蜻蜓点 水,不深不透,不痛不痒,使听者不得要领,留下一片模糊的印象; 更不能本末倒置,弃重就轻,抓住枝节问题大做文章,在鸡毛蒜皮一 类小事上纠缠不休,辩论了半天,与事无补,起不了什么作用。抓主 要问题,就是抓能够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把这些问题辩论清楚,就 能达到辩护的目的,辩护词也就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概括起来讲,主 要问题有以下几点,可以首先考虑作为辩护的理由。
①从认定犯罪事实方面进行辩护,阐明辩护的理由。犯罪事实是 定罪量刑的基础和依据,如果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本不存 在;或者张冠李戴;或者部分事实有原则性的出人;或者认定事实缺 乏确实、充分的证据,那末辩护人就应当从事实和证据方面进行分析 论证,阐明辩护理由,从而全部或部分否定犯罪事实,以达到辩护的 目的。例如,郑x x非法行医案的辩护词,辩护人就把否定起诉书指 控的犯罪事实,作为一条重要理由来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达到了辩护的目的。现将辩护词有关部分,摘录于下:
(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骗取钱财”,被告人是否有骗取钱财的 行为呢?事实证明没有。
被告人在15年间,共接受报酬二百三十元左右,还有猪肉、瓶 酒、糕点等礼物。这是事实,但不是骗取,因为被告人自始至终没有 图财的目的。参加群众座谈会的群众都承认:“从来治病没要过钱, 谁找都去,不要报酬,不找人情。”有些患者的病被治愈,名声也随 着越传越远。有的患者去他家找他治病,目睹他的家庭生活十分贫 困,有的患者的住处距他家又很远,他步行往返上门治病,患者过意 不去,就主动给他几个钱,作为报酬。给他,他就收下,不给,也不 伸手要。
给钱的情况也不一样。有的没治好,给了钱;有的治好了,没给 钱。多少也不一样。刘x x的病治好了,请吃了三顿饭。陈x x的妻 子1975年地震吓成精神病,治好了,送给他两瓶酒、五斤花生米和 两包蛋糕。马x x的妻子患精神病16年,治好了,耽误五天工,只 送他两瓶酒。李x x的儿子医治半个月没治好,又接到被告人家中医 治,给十元。陈X珍、朱X友、刘X志的妻子和刘X明等人,全是被 告人治愈的患者,都没给任何报酬,被告人也没有索取。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被告人对待报酬的态度是:给,就收,不 给,也不要。既无标准,也不计较。多给者少,少给者多。没有丝毫 的骗取行为。15年中,治病三十人次所得报酬,减去往返途中的花 用,花费了二百天以上的工日,年平均十元左右,月平均只有六、七 角。被告人没有图财的目的,没有用过骗钱的手段,所得的报酬又如 此微薄,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骗取钱财,与事实完全不符。
还有一点是不可忽略的:被告人的家庭生活贫困,七口之家,母 亲年老,子女幼小,靠他一个人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生产队的分值 很低,从生活上看,他迫切地需要钱财,而且对他来说来钱之路又很容易,如果治好一名精神病患者,以治好病为前提,索取一百元作为 报酬,这个数目,一般地说,患者的亲属有力负担,也乐意酬付,而 被告人却没有这样做。有几名患者被彻底治愈,分文没给,被告人也 未索要。这不是社会主义精神和难能可贵的品质吗?起诉人对被告人 关于骗取钱财的认定,是毫无根据的,是不能成立的。
②从依法定性方面进行辩护,阐明辩护的理由。被告人的行为是 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是此罪还是彼罪,是一罪还是数罪,应券以 我国刑事法律条款来衡量,以犯罪构成理论为指导,进行具体深人地 分析,方可确定其性质,且冠以恰当的罪名。只有适用法律条款得 当,确定性质准确,才能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如果检察机关 的起诉书在适用法律条款为被告人的行为确定性质时有错误或有不当 之处,辩护词即可以从这方面进行反驳,阐明辩护理由,以维护被告 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吴X X强奸,抢劫案的辩护词就是_从适用法律和 认定犯罪性质方面来为被告人辩护的。某检察院起诉书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 告人行为巳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要求依法从重惩处。辩护词直截了 当地对起诉书的指控予以否定,并阐明否定的理由。先从刑法理论上 阐明什么是强奸罪和抢劫罪;以及二者的本质特征。然后以刑法理论 为指导,对被告人所作所为进行全面深人的分析,引出合乎实际、合 乎逻辑的结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奸罪、抢劫罪,是适用法律 条款不当,定性不准;被告人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 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这份辩护词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严 谨,结论正确,令人信服。现将辩护词部分原文摘引如下:
现就本案的定性和法律条款的运用谈谈本辩护人的看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 X在光天化日之下,闯进女厕所使用暴 力企图强奸妇女,后又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已构成强奸、抢劫罪。” 根据这一指控,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中的有关证据,并对犯罪事实进行了核对,今天又通过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犯有强 奸罪、抢劫罪,证据不足,定性不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和第二百六十三条不够恰当。其理由如下:
要弄清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首先要弄清这两个罪的 基本概念。先谈一谈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的理由。强奸罪,是指违背 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边或者用其他手段非法与妇女发生两性关系 的行为。强奸罪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违背妇女意志;二是采用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就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人的目的、动机显然不具 备上述两个特征。
一、被告人吴X X在未进厕所前,受到被害人责骂。据被害人陈 述:“我发现他(指被告人)有一只眼睛不大好,进来时愤怒,……” (见检察卷第2至3页)。这段话正说明被告人是在被害人责骂之后很 愤怒的情况下进入厕所的。当被告人进厕所后,被害人又指责说: “这是女厕所,你进来干什么!”被告人由于愤怒,没有回答便举起锤 子对被害人进行伤害。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显然是报复被害人的责 骂,对对方实施伤害,而不是为了达到强奸妇女的目的。
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时,曾喊道“睡下”,此情节 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在卷,但是不是被告人叫被害人“睡 下”的目的是强奸呢?本辩护人认为不能这样认为。据被告人供述: “我叫她睡下的目的是怕被外面人看见”。从现场情况分析来看,被告 人讲的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厕所的墙壁上半段是花墙,从外面能 看到站在里面的人上半身,被告人害怕自己打她被别人看见,因此叫 她“睡下”。这也是符合当时作案心理状态的。再者,被告人是处于 气愤之中的,进去是想出气,而不是寻求满足性欲的。
三、被告人在实施伤害过程中,是使用了暴力,但没有对被害人 进行猥亵、调戏等流氓活动,更没有动手拉扯被害人的衣服。从年龄 上讲,被告人未满16岁,还是个孩子,用他自己的话说:“什么是强 奸,我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呢?”从生理角度讲,被告人发育未成熟,对性的要求也不迫切。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以及犯罪事实,认定被告人犯有强 奸罪,显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条款不当。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下面谈谈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的理由。……(略)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奸罪、抢劫罪,是定性不 准,适用法律条款不当。就本案来说,只有对事实进行实事求是地分 析,才能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准确适用法律条款,才能使犯罪分子认 罪服法。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被告人犯罪的目的、动机以及情节、后 果,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造成的后果也 是严重的,对社会有一定的危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 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判处。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考 處、° s
③从依法量刑方面进行辩护,阐明辩护的理由。被告人行为巳构 成犯罪,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定性准 确无误,因此从犯罪事实认定方面,从依法确定犯罪性质方面来辩护 就困难了。在此情况下,辩护人就要分析研究案情,从中寻找、收集 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和条件,在辩护词 中作为辩护理由提出来。我国刑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 罚的情节和条件有:不满18岁青少年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紧急避险超过必 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共 同犯罪中从犯以及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教唆犯进行犯罪活 动,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犯罪后自首的和有立功表现 的;在国外犯罪,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等等。具备上述 情节和条件的,就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因为这是法定 的,是“硬件”,作为一条辩护理由提出来,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一定 会接受辩护人意见的。例如项x x盗窃案辩护词,就抓住被告人具有 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进行分析论证,阐明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现将辩护词原文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一、被告人受骗上当,在坏人唆使下行窃,是偶然失足,初次犯 罪,可以从轻处罚。
我们知道被告人喜欢游山玩水,本市几处风景点他都玩腻了,想 利用暑假到外地游览名胜古迹,本不是坏事。他向父母提出外出旅 游,因家庭经济条件限制,遭到父母的拒绝。但他并没有为了满足旅 游的欲望而想去偷钱,只是由于碰到坏人李X X,在其煽动、诱骗 下,才走上犯罪道路的。行窃的时间、地点、对象均是李X X选定 的,作案的工具是李X X准备的,偷钱来往的路线和具体的方法也是 李XX传授的。李在一旁放风,指使被告人冒险去窃款供他们旅游使 用。从案件的全部情况来看,被告人是在李X X唆使和诱骗下,实施 犯罪的,一直处于被动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一个中学生,年幼无知,缺乏生活 经验,是在坏人诱骗下进行盗窃的,是偶然失足,初次犯罪,根据上 述刑法条文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法定从 轻处罚的条件。
未成年人犯罪是严重的社会问题,要依法正确处理。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未成年人犯罪当然也要惩处,但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我国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希望法庭判决时能注意到被告人还是个孩子, 不满18岁。
三、被告人犯罪后经家长教育,能主动投案自首,并能揭发同案 犯的罪行,有立功表现,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
被告人外出游玩回来后,在其家长耐心教育下,能主动到公安机 关投案自首,彻底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揭发李x x在共同作案中所犯的罪行,以及在旅游期间单独作案所犯的罪行,帮助司法机关查 清李X X的罪行,及时将其捕获归案,这是立功的表现。我国《刑 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 或者减除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受 奖,这是国家一贯的政策。被告人投案自首时痛哭流涕,表示永不再 犯,说明其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对自己罪行有了一定的认识,已触 动了自己的思想,这就是翻然悔悟、重新做人的良好开端。此外,被 告人的家长已明确表示,其子犯罪给失主在经济上造成的损失,愿意 依法赔偿,以消除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后果,弥补失主所受的损失。这 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既合法,又符合社会主义人情事理,会得到 失主和广大群众的谅解。
④从依法办案程序方面来辩护,阐明辩护理由。司法机关只有严 格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才能确保办案的质量。如果 在办案过程中严重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就可能影响正确、合法、及时 地处理案件,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说,在侦查、起诉 阶段,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搞逼供信;或者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材 料;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侦査人员、检察人员该回避的没有回 避,等等。辩护词中可以作为一条辩护理由提出来,要求纠正违法行 为,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人民法院违反诉讼程序,不依法 审判,比如说没有按规定时间把起诉书副本送交被告人,该为被告人 指定辩护人的未指定,不该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审理了等,因而影响 了公正判决。为此,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辩护人就可以抓住法院审 案过程违反程序之处进行分析论证,阐明辩护理由,要求二审人民法 院正确裁判此案,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赵XX盗窃案,一 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辩护人的辩护词就对一审法院 违法办案之处进行剖析,阐明辩护理由,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将辩护词原文摘录如下: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审理赵XX盗窃案过程中有严重违反程序之 处,因而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必要的时候 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是一审法院决定4 月10日开庭,于4月7日下午五时才将起诉书副本送给被告人,被告 人在4月8日与其父(法定代理人)取得联系,要求父亲为他请律师 辩护。其父到某律师事务所请律师,因时间太仓促,只有一天的准备 时间,律师事务所认为没有时间了解案情,来不及准备辩护词,因而 婉言谢绝承担辩护任务。一审法院不按规定的时间送达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接到起诉书副本的当日不算,离开庭只有两天的时间。这样被 告人既没有充足的时间来为自己的“陈述和辩护”作准备,又来不及 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这实际上就变相地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 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 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上诉人即一审被 告人作案时未满18岁,属未成年人犯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 为他指定辩护人,而法院没有为他指定辩护人,这显然违反了程序法 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严重地违反了程 序法,因而判决很难说是正确公允的。为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⑤从人情事理方面进行辩护,阐明辩护的理由。所谓人情事理是 指符合社会主义制度初级阶段的伦理道德、处事准则,体现国家根本 利益,反映人民群众意愿的一般道理。比如说,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偶然失足;或者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民愤较小; 或者本无作案的动机、目的,因受到被害人的羞辱,一时气愤而实施 犯罪,等等。对于上述情况,辩护人可以作为一条理由提出来为被告 人辩护,要求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是符合当今社会的人情事理的,人 民群众是能够接受和理解的,人民法院裁判时也会酌情考虑这些因素 的。上述情况不是“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不是“硬件”; 而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是“软件”。但是从人情事理 方面去辩护,可以充实辩护的理由,这是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只要 言之有理,持之有故,人民法院就会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从而使辩护 词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例如,某伤害案件,被告人犯罪与被害人过错 有很大的关系,被害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害人是被告人的妻子, 公然离家与第三者乱搞男女关系,当被告人指责第三者时,被害人居 然站在第三者一边,辱骂被告人,被告人在一时气愤之下,扎了被害 人一刀。辩护人就是根据当今社会的道德原则和是非标准进行分析论 证,讲的都是一般的人情事理,却达到了为被告人辩护的目的。现将 辩护词原文摘录如下:
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上看,被告人完全是出于一时的激愤而犯罪的。 被告人为了寻找其爱人的下落,找到了和他爱人王X X有不正当的男女关 系的杨XX家,事先虽然随身带了短刀,但并非去蓄意伤人,而是为了自 卫。因为被告人第一次到杨家找他爱人时,曾遭到他爱人和杨X X的毒 打。这次去不得不防。当被告人敲开杨家的房门后,见其爱人和他自己4 岁的孩子都睡在杨的床上,被告人问这是怎么回事。杨说这是王x x自己 来的,这实在是欺人太甚。他们所行之事,连已经懂事的孩子都不避讳。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实难控制自己的感情,顿时激起了夺妻之恨,动手 打了杨几下子。但王XX却火上加油,又哭又骂,骂被告人不要脸,还说 不要打杨,要打就打她。这时被告人才被迫用刀扎了王X X—刀。
(3)结束语,一般讲明两点内容:

①辩护人对自己的系统发言进行归纳总结,强调一下发言的基本 观点和主要论据,使法庭成员对辩护词的要点留下深刻而明晰的印 象。
②对本案如何处理,向法庭提出自己的看法、要求和建议。应当 注意一点,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提意见观点要明确,内容要概 括,特别是对量刑不宜提太具体的意见。
总之,结束语是辩护词的有机组成部分,行文要言简意賅,观点 明确,合理合法,措词得当,与辩护理由相一致,使全文前呼后应, 成为有机的整体。例如下面这份辩护词的结束语就是这样写的,现将 原文摘录如下,以供参考。
综上所述,由于方X X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尽到了自己的职 责,目前又缺乏证据■认定方X X的输液行为与李X X之死有直接因果 关系,因此,方X X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宣告无罪。请法 庭慎重合议,公正判决!
(4)署名和日期。辩护词一般要打印出来,交法庭存人案卷,因 此,辩护词结束语写完后,应在右下方,署上辩护人姓名,同时在姓 名下面注明年月日。但是应当注意一点,署名和日期在发言时无需 讲。

4.应当注意的事项
(1)发表辩护词应当得到审判长的同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 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述规定告诉我们, 法庭调查后,由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据和案件 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但是发言应当得到审判长的允许。 辩护人发表辩护词应当同法庭打招呼,经审判长同意方可发言。
(2)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参加刑事诉讼,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是独立参加诉讼的,不受被告人意志的 左右,如果被告人要求辩护人为其作掩盖犯罪事实、歪曲法律、洗刷 罪行的辩护,辩护人应当严词拒绝。更不能收受贿赂,贪赃枉法,唯 被告人意志是从,为其开脱罪责。
(3)辩护人应当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站在国 家和人民的立场上履行辩护的职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被告 人的合法权益,绝不能维护被告人的非法权益,绝不能满足被告人不 正当的无理要求。
(4)有些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定性准 确,罪行严重,情节恶劣,民愤很大,既无“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和条件,又无“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实在找不出什么可以 从轻处罚的理由,即所谓无词可辩。遇到此种情况,辩护人发言可以 极其简练的语言,肯定起诉书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 确,适用法律得当,表明辩护人没有异议;接着话锋一转,结合本案 实情和群众思想实际,讲一些如何预防犯罪、进行综合治理、加强与 犯罪作斗争的意见,或者总结与犯罪斗争的经验教训,以此对群众进 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但一定要注意,不能离开本案实际和群众思想 实际,大讲一般的法律知识,无目的地进行什么法制宣传,那样做不 会有什么好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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