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立案、破案文书
(八)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立案、破案文书
1.概念
现场勘查是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采取的第一步侦査行动,是侦査 部门为了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必须采取的重要侦查措施。依据《
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 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査。在必要的时候,可
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査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査”。第一 百零三条规定:“侦査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 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由此,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就是公安机关 制作的,是侦査人员执行勘验或者检査的法律凭证。
2.制作方法
《刑事犯罪现场勘査证> (以下简称勘査证)为卡片式,分为正反两面。
正面有制作机关名称、证件编号、勘査证名称、日期等。证件编 号据实填写,如“x公勘字(19x x) 001号”,在正面的下部署上发
证日期并加盖公章。
反面是使用勘査证时的注意事项。其中第一条说明持有勘査证的 人员所具有的权限,持证人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尸 体有权进行勘验或者检查;第二条说明勘査证的使用范围只能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或者被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勘査人员;第三条说明 勘査证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3.使用
勘查证制作好后,交由刑瞀队集中保管,当发生刑事案件需进行 现场勘查时,经有关领导同意,发给侦査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聘
请的 具有专门知识的勘査人员使用,在现场勘査完毕后,再交回刑蓍队。
4.文书格式式样及实例(见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