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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电子会议法对政府决策的影响


  1 企业电子会议法含义

  电子会议法,是群体预测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的预测方法,即是将电子会议系统广泛的应用在群体决策中,把该系统改造成为为群体决策服务的有效支持平台。电子会议法是由名义群体法发展而来的,主要将群体决策中的名义群体法与复杂的计算机技术结合的一种群体决策方法。

  2 电子会议法的优越性

  2.1匿名性

  电子会议法的匿名性避免了与会者因对意见提出者有不满而反对该提议的现象。保证了每个与会者对于各项提案的评判都是在相同资格、同等权利下进行的。电子会议法的匿名性可以很好地避免传统会议模式中个人恩怨问题的出现,能够保证对各项提案的公正评判。

  2.2可靠性

  电子会议法在实施过程中,与会者都是在同一时间段将每个人的意见直接表达出来,经过电脑程序的自动整理显示在屏幕上,一切操作都在一瞬间并且是当场进行,没有可以后台控制操作的时间。

  2.3快速性

  电子会议法模式下,流程简洁明了、衔接迅速,且每一项流程都需要每位与会者的参与,与会者忙于参与会议也就没有闲聊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排除了许多“跟风者”附和他人提议而无个人观点的可能性。

  2.4全面性

  电子会议法能够广泛采集与会人员来自不同角度、不同方面、不同侧面、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想法,开会过程中可以邀请各个领域的相关专家,还可以利用网络平台连接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这样各领域的专业人员会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保证了决策信息的完全。

  3 我国政府决策模式演变及弊端分析

  3.1我国政府决策模式演变

  我国传统政府决策模式演变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年到1965年,政府的决策特征是政治精英主导,由民主协商向凸显个人作用转变;第二阶段是1966年到1976年,政府决策模式是政治精英主导下,个人作用发展成个人专断的决策特征;第三阶段是1976年到2002年,政府的决策模式发展为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知识精英主导;第四阶段是进入21世纪以后,政府的决策模式逐渐转变为社会各界精英和公众广泛参与。

  3.2我国传统政府决策模式存在的弊端

  虽然我国政府的决策模式在不断改进,然而,在实际的运行中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第一,决策权过于集中。政府部门具有很强的服从性质,上下级之间的沟通方式主要为命令与执行,不利于集思广益;第二,政府决策程序不规范,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地方政府是向上报告的多,报本级人大讨论的少,公众广泛参与讨论的就更是少之甚少,决策公示制度也只是流于形式;第三,听证制度发挥作用不明显。一方面其被应用的程度并不高,只有在特别重大的、涉及面很广的重大问题的决策中才会应用。另一方面,听取的意见不会影响政策其实质改变,且听取意见后向社会反馈结果的机制也并不完善,公众无法实时了解自己的意见是否有用以及用在何处;第四,专家咨询会议法实际效果欠佳。在实际应用中,这一项创新辅助手段的实际效果并不随人意,咨询的专家在选择上存在问题,还有一些专家并不能给出最公正有效的建议;第五,决策信息不完全。地方政府收集信息的方式有限,多为座谈会、典型调查、听取报告等这类惯用的方法,缺少对信息收集分析的先进工具的应用;第六、决策责任机制与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政府的决策责任机制以及监督机制仍不太健全,相关法规对行政决策职责范围、责任主体等缺乏严格的界定和规范,存在互相推诿和逃避责任的现象,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出现脱节[2];第七,决策技术手段不先进。政府目前仍多数采用传统的会议模式,偶尔会召开视频会议,也多为中央或省里讲话,下级机关听取会议精神,并不涉及参与决策问题。

  4 电子会议法对于完善政府决策的积极影响

  4.1有利于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传统政府决策模式存在决策权过于集中以及程序不规范的问题,电子会议法的应用可以广泛收集各位领导、决策专家、员工代表的综合看法,将所有意见打乱聚集在一起,大家一起讨论和表决,经过筛选得出最终的最佳决策方案,它的匿名性也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4.2有利于提高决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电子会议法中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使得每一位与会者都是同时输出和表达自己的意见,不会存在幕后暗箱操作限制个别人员或个别意见的现象,保证与会者意见提出的公正性。同时,意见经过电脑程序整理后,会全部罗列在显示屏上,所有与会者共同对每一项提案进行讨论,剔除不切实际、可行性较小的方案,选出一定比例的有效方案进行二轮陈述和表决,最终确定最佳方案,这样在有效性上就得到了很大的保证。

  4.3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决策权力的监督制约

  一般来说,政府决策的监督机关包括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统计机关以及政府的和社会各界的信息情报机构、新闻舆论机构等。完善监督系统对决策权力的监督制约,就必须让该系统直接参与到决策的研究和制定中,而不是只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和执行结束后才开始进行。电子会议法是由计算机终端相互连接的,因此可以设置一台主机由相关监督人员控制,也可以开辟一条网络监管通道,将会议监督控制权通过网络平台交给上级政府相关部门等进行监督。这样就可以实现在决策过程中对所有人进行监督。

  4.4有利于政府决策责任追究

  传统政府决策对于决策权力、职责范围、责任主体等方面的规定都不甚明确,在这种状况下,一旦决策出现失误或者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就会变得非常棘手,因为会出现推诿责任、逃避责任等诸多现象[3]。电子会议法通过多轮筛选制度选出最终最佳方案,并找出该方案提出者进行详细解说和讨论,在讨论过程中,每位与会者对于完善该方案的意见都会被计算机整理记录并注明意见提出人,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某项子意见的项目可交由该意见提出人负责。这样方案提出者、决策执行负责人、方案子意见负责人都可能成为决策责任主体,只要详查在哪个环节出现的问题,便可以确定主要的责任主体,也能够更好地保证决策方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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