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维护交通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务更加繁重,基层交通民警肩负担子更加沉重,道路交通管理中执法环境难的问题日渐突出,然而,我们交通民警在正常执法过程中,受法制环境、行政环境、经济环境、人文环境等多重客观原因的影响,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却时有发生。为此,维护民警正当的执法权益,已成为当前公安交警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切实加以解决的问题。
一、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一是不理解交通管理执法现象比较突出。道路交通管理是《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公安交警部门的神圣职责,交通警察上路执勤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是公安交警的一项最基本的、也是法定的职责。而在公安交警上路执勤执法工作中,交警上路查纠和处理交通违法,在相关部门看来就是有公路“三乱”之嫌;在一些群众看来,交警抓交通安全违法是为了搞“创收”;在有的领导看来,交警在搞利益驱动等。这样的结果,导致交通管理执法受到莫名的指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得到了不应该的同情和保护。特别是近几年,公安交警部门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按要求对运输鲜活、农副产品车辆、重点工程建设车辆等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对这些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相关政策网开一面,强化服务。但由于大多数交通参与人及一些领导对优化经济环境与依法执法的认识十分模糊,对公安交通管理依法执法动辄扣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帽子,最终结果是公安交警部门不知所措。
二是不配合交通管理依法执法比较突出。公安交警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法主体,同时该法也明确指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在交通管理执法的实际工作中,正是由于广大交通参与人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一些违法人对交通民警的纠正和处理极不配合,把交警纠正其交通违法违规看作是与他(她)过不去,找茬子,遇到个别“财大气粗”的交通安全违法人,还会冒出一句“你交警只要钱、不要命吗?”。把公安交警依法纠正交通违法,督促违法人消除违法行为,确保安全、文明驾车的善意、善举,错误地予以抵触、敌视和对抗,根本没有认识到交通管理执法中的查纠和处罚交通违法是安全管理的手段,使交通参与人受到教育、确保安全才是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还有一些特种车辆,如军车、警车、个别领导机关车辆违法,让交警管不着、得罪不起,造成的影响极坏。 特别是对道路交通法规的意识淡薄,在许多人的头脑中,闯红灯、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只是无伤大雅的小节,查处交通违法是“鸡蛋中挑骨头”故意和自己过不去。而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已经侵犯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自主意识更加凸现,更加浮躁,急功近利。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不管如何公正,如何符合法律程度,一旦触及了他们的个人私利,他们便会百般阻挠、抗拒,甚至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不惜以抗法的方式去宣泄自己的情绪,这些人并不是不懂法,而是由于个人利益驱动,不信法、不服法。另外,“权大于法”的错误思想使某些人有高高在上的心态,这些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思想严重。有一次,某中队民警在田安路口执勤时,发现违法人员朱某(男,30岁,四川籍人)用自行车载其妻张某(28岁,同籍)沿田安路人行道西向东骑行自行车至路口,遂上前将其拦下纠违。朱某认为这种小事不需要处理,便强行将自行车推行数十米。在民警上前阻止时,恼羞成怒的朱某突然击打民警胸口,张某也参与动手打民警,致使民警受轻微伤,事发后,二人均被教育放行。
三是不支持交通管理执法现象个别存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社会工程、系统工程,也是形象工程、民心工程。交通管理执法离不开各级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尤其是在经济发展滞后、自然条件相对较差、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多、难度大、投入少的“少、边、穷”地区,特别需要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个别领导片面地认为公安交警是政法机关的一个部门,有一定权,也能抓到一部分“钱”,在交通管理投入上、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相关政策倾斜方面不予考虑;在交通管理执法中遇到困难时,重视和支持的力度不够。还有个别领导遇到矛盾和问题,经常推向公安交警部门,领导应该担的担子不肯担、不敢担。更难以承受的是,有时候公安交警还面临诸如下岗职工非法堵塞交通、涉及道路交通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等个别社会矛盾带来的压力。
四是恶意攻击交通管理依法执法的现象比较多。交通管理执法面宽、线长,执法的频率高,查处的违法对象多,查处一起违法,牵动或得罪了一家人、一群人、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并且执法行为多在街道公路上、市民群众间,加上一些领导干部和群众的不理解、不支持,经常导致交警依法执法受到不应该有的指责和攻击。当前在一些地方最严重的是,一些公司化、联组式的车辆驾驶员群体,由于行业管理体制、措施力度等存在问题,部分车主、驾驶员有预谋、有组织地对交警执法横挑竖挑,多次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方式非法上访、进行不实举报、投诉,甚至对依法执法进行阻挠和抗拒。普遍情况是在交通违法被查处时,由于损害了部分人的不合法利益,恶意攻击花样百出。甚至还有个别领导同志,因交通违法行为受到交警查处后,对交警执法工作也是横加指责。3月2日9时许,某中队民警在温陵路口执勤时,违法人汪某员(男,25岁,江西籍人)在该路口的人行道上骑自行车,民警即上前将其拦下纠违。但汪某竟然说:路是让人走的,民警就应该保障他的“合法通行权”,并向围观群众得意的宣扬他的歪理,说要投诉民警。在民警坚持要处罚时,汪某不但毫无认错之意拒绝接受民警处罚,甚至挥拳击打民警脸颊。事发后,违法人员汪某被教育放行。
五是打击报复交通管理依法执法防不胜防。在交通管理执法中,依法、公开、公正、文明执法是最基本的要求,是生命线。而实际工作中,基层交警深感对有些领导机关、权力部门依法执法就是“太岁头上动土”。公安交警并非生存在真空,纵向、横向都有处理不尽的各种关系。况且每个部门、每个单位“门前都有三尺硬土”。这样,交警部门一旦对这些部门依法执法,他们就会利用部门权力,想方设法制约交警部门。以支队某大队为例,近年来,因为路面执法问题,先后十多次遭到各种名目繁多的检查、审查,水电等公用消费无端涨价、暂停等。更为严重的是,个别部门领导由于本人或亲戚因交通违法被交警查处过,采取挟公泄私愤的可恶手段对公安交警部门打击报复。如:某大队今年度队伍十分稳定,安全管理成绩十分突出,重特大交通事故降至近几年的最低点,但全体交通民警意想不到的是,有一次在对优化经济环境评议结果排名在受评议单位倒数行列。究其底,有的单位领导和交通参与者思想意识有偏差。
六是暴力抗拒交通管理依法执法现象时有发生。公安交警是公安机关代表党委政府依法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职责的一支专门力量,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是有很强战斗力的。由于交通管理执法的强制力不够,社会各界群众法制观念不强,直接交通参与人成份复杂等原因,暴力抗拒交通管理依法执法在一些地方日趋严重。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市公安交警在交通管理执法中,执勤执法民警受到围攻、殴打达数百起,民警受伤多人。这足已说明当前一些地方的交通管理执法环境何等之差,交通民警履行职责的压力和风险之大。再加上法律法规不完善。尽管《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对“民警执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了一些规定,但总的来说很不完善,处罚也偏轻,而且操作性不强。致使民警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得不到强有力的法律援助和相应补偿,对侵害人不能起到应有的惩罚作用。如厦门“孙某”事件,造成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对违法人只按照一般性教育放行的处理。群众对这类事件也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容易产生错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的认为民警软弱无能,公众看到的是民警如何被打骂,而了解违法人员的处罚较少,久而久之,在头脑中形成了与公安“叫板”没什么大不了的观念。另一方面,对民警执法观念产生消极影响,工作缩手缩脚,该管的不敢管,该抓的不敢抓,贻误工作。有一次,永春大队民警车在执法任务途中与当地一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头部受伤,摩托车起火的交通事故,在处理过程中遭到当地群众围攻,林大队长在调解过程中遭到谩骂、推搡抓扯,脸部和手臂受轻伤,事后,当事人教育放行。
二、民警正当执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主要情形
上半年,全市交警13个大队,48个基层中队,民警972人,共发生正当执法权益受侵害的民警10人,其中受轻微伤5人,受诬告4人,受举报投诉失实 1人,从今年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受侵害案(事)件的情况分析,其主要情形是:
1、从受侵害的案(事)件区域看:主要发生在较为发达、人口流动大的县(市),其中惠安大队被投诉3人,晋江、南安、石狮等大队各受侵害1人,中心市区情况较好。
2、从受侵害的案(事)件趋势看:与去年同期相比,呈下降趋势,去年侵害的案(事)件:第一季度受侵害60人,占16.4%,第二季度受侵害75人,占20.6%;今年侵害的案(事)件:第一季度受侵害民警6人,轻微伤3人,恶意诬告2人,举报投诉失实 1人。第二季度受侵害民警4人,轻微伤2人,受恶意诬告2人。
3、从被侵害民警的情况看:除个别参加统一行动的机关民警外,绝大多数为一线执法执勤民警,被侵害民警均为男性。
4、从侵害民警事由看:主要发生在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和调解交通事故及统一执行公务的行为过程中。
5、从受侵害的程度看:主要为辱骂、围攻、诬告、甚至殴打、不实投诉、恐吓或在推拉中受轻微伤,个别出现轻伤甚至重伤或暴力侵害。
6、从侵害者的处理看:大部分侵害案(事)件都不了了之或分别教育放行,少部分情节严重的进行治安拘留。
三、依法保护民警执法权益亟待解决的问题
1、职业风险,民警承受生命安全的压力。谁都知道,警察属于高风险,高责任,艰苦而神圣的职业。当群众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和遇到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时,人们立刻会向交警求助。交警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肩负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等神圣职责,他们平凡的工作却与广大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他们不但在战高温,冒酷暑,斗严寒,日夜奋战在交通安全第一线上的同时,舍小家顾大家,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为服务百姓,保一方平安。而且在抓捕肇事逃逸嫌疑人、路面查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时,都要面对违法和犯罪分子可能的伤害,承受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的生命安全的压力,以及遭遇法制水准不高人群对民警正当执法的抵触,甚至恶意伤害。据统计,今年,全国交通民警因公牺牲18人,伤16人,其中执勤执法时被机动车碰撞亡9人,伤8人;查处交通违法时亡5人,伤2人,处理交通事故时亡4人,伤6人。类似事件近年来屡有发生。他们用生命和热血浇铸了金色盾牌。虽然为数不多,但与其他行业公务员无法相比。
2、恶意投诉诬告,民警承受忧虑情绪的压力。由于当前执法环境不容乐观。如因当事人不了解执法办案程序,自以为民警执法不公,不文明,无意投诉和故意诬告;当事人受经济利益影响,对处罚不理解。无中生有反映民警不廉政行为的诽谤等。近年来,我支队监察部门接到上级转来群众投诉数起,经调查属实只占1%,不属实达99%,不但直接侵犯民警人格名誉权,严重干扰了民警工作,无形中给民警增加忧虑情绪压力,难怪有些民警抱怨"冷、硬、横、推"的确存在,可是心情不好,工作中难免出现用语不文明,解释不到位的现象。如:去年晋江青阳一中队民警吴光林因为纠违被群众投诉,经晋江人大、纪检部门的进行调查,对民警吴光林遭到诬告投诉不实。
3、阻碍执行公务,民警承受心理健康的压力。公安交警依法执法都代表着国家法律与尊严,是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他们执法工作虽然存在着管理者与被管理的工作关系,但由于个别交通参与者法制观念淡薄,他们依法执法工作有时得不到理解和支持,极容易与被管理者产生冲击和矛盾,经常遇到驾驶员及亲属或不明真相群众的辱骂,甚至无理取闹,出现强行抢夺查扣车辆或证件等许多尴尬局面,民警承受巨大的心理健康压力,致使交通管理工作不到位。
4、工作任务重,民警承受体力超支的压力。虽然民警工资和其他公务员一样,但工作时间,工作强度,承担的责任压力都高于其他职业。一是非警务活动多。客观上受社会生活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类矛盾比较突出,不少地方政府把交通警察当作组织开展的许多活动先头部队,例如,警卫、征地、折迁、整顿市场秩序,企业挂牌,开工、峻工,单位、民间组织大型活动都要交警安排警力参与,使本来就紧张的警力犹如雪上加霜,既影响日常交通管理工作的开展,又影响警民关系。二是当前交通管理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当前公安交警内部高标准的纪律,高风险的责任追究,超负荷的工作量,以及新时期执法环境对民警执法要求更高,加班加点已是家常便饭,各类考核评比又多,不但工作心理压力过大,体力得不到恢复,心态得不到调整,而且使许多民警与家人聚少离多,食宿不规律,缺乏家庭的亲情交流,实际困难无时间去解决,导致家庭失和,情绪消沉。这些直接影响民警身心健康,每年大队组织一次的体检,许多民警身体健康不佳,许多民警有怨也不敢言,只好对自身的工作价值产生怀疑。
5、福利保障不足,民警承受与社会攀比的压力。受各种因素影响,基层一线民警政治待遇比较低,职数偏少,福利下降,经费不足,有的基层中队还是租用民用房办公,环境条件和基础设施较差,装备陈旧,加上上路汽车尾声、粉尘和噪声严重等工作环境恶劣,"从优待警"措施难以落实,只能成一句空话,经济拮据的抱怨声越来越大,削弱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产生"思想上无奔头,工作上无劲头","船到码头、车到站"的不良现象。
应当看到,在众多侵害交警执法权益的案例中,大多数民警一般都能够采取克制和理智的态度,始终把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放到比生命安全更重要的位置,但是,要实现“礼中有节,静中生威,武中藏文,勇中显智”的行为规范要求,同时切实维护民警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学习、锻炼。
四、探析如何保护交通警察合法权益
1、基本前提:加强民警防卫意识的培养。
国外有“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永远处于正当防卫状态”的说法,足见自卫意识在警察自我保护中的重要性。增强自卫意识首先要提高法律意识。交警是一线执法者,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对法律法规理解透彻、应用准确,才能在各种环境下做出适当的反应。其次是加强防卫心理准备,尤其是提高心理应激能力。许多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过分迷信自己的权威,而没意识到危险时刻都可能发生在自己的身边,而一旦遇到了某些没有心理准备的突发情况,很多时候却束手无策,甚至思维一度出现混乱,不知所措。因此,对受侵害要有心理准备,就是要求警察具备临战的警惕性,遇到突发情况能够冷静处理,不能盲目对待,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提高自我防卫意识。
2、根本策略:提高自身素质,维护执法权威。
维护执法权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本还是要从提高自身素质出发,善于做到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以德护威。要时刻遵循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要求,用道德和人格的力量去感召、影响广大群众,从而在群众心目中树立起人民警察的威望。二是以情护威。要通过执法理念的进一步转变,彻底解决对待群众感情问题,以深厚的爱民之情,为群众提供现实的安全保障和精神支柱,从而达到以情感人,威因情生。三是以能护威。只有具有与执法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才干,才能在执法中方法得当,实现公平公正,最终受到群众的信任和拥护。四是以廉护威。“公生明,廉生威”,在执法活动中廉洁奉公,不徇私枉法,特别是对同类交通违法行为,要做到一视同仁。这既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树立警察权威的必要保证。五是以形护威。现代警察创始人、英国的罗伯特·比尔在1829年的《大都市警察法》中提出了12条立警原则,其中一条便是“以形象赢得尊重”,所以,良好的警察形象不仅让群众肃然起敬,也能让违法行为人望而生畏。
3、长效机制:进一步发挥权益保护委员会作用。
建立权益保护委员会是公安交警部门正视并妥善解决当前执法活动中警察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的有力举措,也是一项长效机制。在不断完善这一机制的基础上,应重视对交警一线执法时的取证,如支队当前正推行的录音笔措施。应该将此举措推广之全市,同时进一步强化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证据意识,充分利用现场录音和路口、窗口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在促进民警自身文明执法的基础上,发挥其对保护民警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舒缓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心理压力,提高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4、外部力量:对交警的社会保护。
除了我们自身做好保障之外,来自人民群众的社会保护也是维护交警合法权益的有力保证。道路交通秩序和群众的出行安全需要交警的保护,而交警同样需要群众的保护。只有在健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广大遵守法律法规的群众的理解和保护下,在整个社会的关心与支持下,我们交警才会在一线执法中更加深切地感受到自身权益的安全与保障,也才能更加有力地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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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一是不理解交通管理执法现象比较突出。道路交通管理是《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公安交警部门的神圣职责,交通警察上路执勤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是公安交警的一项最基本的、也是法定的职责。而在公安交警上路执勤执法工作中,交警上路查纠和处理交通违法,在相关部门看来就是有公路“三乱”之嫌;在一些群众看来,交警抓交通安全违法是为了搞“创收”;在有的领导看来,交警在搞利益驱动等。这样的结果,导致交通管理执法受到莫名的指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得到了不应该的同情和保护。特别是近几年,公安交警部门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按要求对运输鲜活、农副产品车辆、重点工程建设车辆等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对这些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相关政策网开一面,强化服务。但由于大多数交通参与人及一些领导对优化经济环境与依法执法的认识十分模糊,对公安交通管理依法执法动辄扣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帽子,最终结果是公安交警部门不知所措。
二是不配合交通管理依法执法比较突出。公安交警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法主体,同时该法也明确指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在交通管理执法的实际工作中,正是由于广大交通参与人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一些违法人对交通民警的纠正和处理极不配合,把交警纠正其交通违法违规看作是与他(她)过不去,找茬子,遇到个别“财大气粗”的交通安全违法人,还会冒出一句“你交警只要钱、不要命吗?”。把公安交警依法纠正交通违法,督促违法人消除违法行为,确保安全、文明驾车的善意、善举,错误地予以抵触、敌视和对抗,根本没有认识到交通管理执法中的查纠和处罚交通违法是安全管理的手段,使交通参与人受到教育、确保安全才是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还有一些特种车辆,如军车、警车、个别领导机关车辆违法,让交警管不着、得罪不起,造成的影响极坏。 特别是对道路交通法规的意识淡薄,在许多人的头脑中,闯红灯、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只是无伤大雅的小节,查处交通违法是“鸡蛋中挑骨头”故意和自己过不去。而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已经侵犯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自主意识更加凸现,更加浮躁,急功近利。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不管如何公正,如何符合法律程度,一旦触及了他们的个人私利,他们便会百般阻挠、抗拒,甚至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不惜以抗法的方式去宣泄自己的情绪,这些人并不是不懂法,而是由于个人利益驱动,不信法、不服法。另外,“权大于法”的错误思想使某些人有高高在上的心态,这些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思想严重。有一次,某中队民警在田安路口执勤时,发现违法人员朱某(男,30岁,四川籍人)用自行车载其妻张某(28岁,同籍)沿田安路人行道西向东骑行自行车至路口,遂上前将其拦下纠违。朱某认为这种小事不需要处理,便强行将自行车推行数十米。在民警上前阻止时,恼羞成怒的朱某突然击打民警胸口,张某也参与动手打民警,致使民警受轻微伤,事发后,二人均被教育放行。
三是不支持交通管理执法现象个别存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社会工程、系统工程,也是形象工程、民心工程。交通管理执法离不开各级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尤其是在经济发展滞后、自然条件相对较差、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多、难度大、投入少的“少、边、穷”地区,特别需要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个别领导片面地认为公安交警是政法机关的一个部门,有一定权,也能抓到一部分“钱”,在交通管理投入上、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相关政策倾斜方面不予考虑;在交通管理执法中遇到困难时,重视和支持的力度不够。还有个别领导遇到矛盾和问题,经常推向公安交警部门,领导应该担的担子不肯担、不敢担。更难以承受的是,有时候公安交警还面临诸如下岗职工非法堵塞交通、涉及道路交通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等个别社会矛盾带来的压力。
四是恶意攻击交通管理依法执法的现象比较多。交通管理执法面宽、线长,执法的频率高,查处的违法对象多,查处一起违法,牵动或得罪了一家人、一群人、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并且执法行为多在街道公路上、市民群众间,加上一些领导干部和群众的不理解、不支持,经常导致交警依法执法受到不应该有的指责和攻击。当前在一些地方最严重的是,一些公司化、联组式的车辆驾驶员群体,由于行业管理体制、措施力度等存在问题,部分车主、驾驶员有预谋、有组织地对交警执法横挑竖挑,多次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方式非法上访、进行不实举报、投诉,甚至对依法执法进行阻挠和抗拒。普遍情况是在交通违法被查处时,由于损害了部分人的不合法利益,恶意攻击花样百出。甚至还有个别领导同志,因交通违法行为受到交警查处后,对交警执法工作也是横加指责。3月2日9时许,某中队民警在温陵路口执勤时,违法人汪某员(男,25岁,江西籍人)在该路口的人行道上骑自行车,民警即上前将其拦下纠违。但汪某竟然说:路是让人走的,民警就应该保障他的“合法通行权”,并向围观群众得意的宣扬他的歪理,说要投诉民警。在民警坚持要处罚时,汪某不但毫无认错之意拒绝接受民警处罚,甚至挥拳击打民警脸颊。事发后,违法人员汪某被教育放行。
五是打击报复交通管理依法执法防不胜防。在交通管理执法中,依法、公开、公正、文明执法是最基本的要求,是生命线。而实际工作中,基层交警深感对有些领导机关、权力部门依法执法就是“太岁头上动土”。公安交警并非生存在真空,纵向、横向都有处理不尽的各种关系。况且每个部门、每个单位“门前都有三尺硬土”。这样,交警部门一旦对这些部门依法执法,他们就会利用部门权力,想方设法制约交警部门。以支队某大队为例,近年来,因为路面执法问题,先后十多次遭到各种名目繁多的检查、审查,水电等公用消费无端涨价、暂停等。更为严重的是,个别部门领导由于本人或亲戚因交通违法被交警查处过,采取挟公泄私愤的可恶手段对公安交警部门打击报复。如:某大队今年度队伍十分稳定,安全管理成绩十分突出,重特大交通事故降至近几年的最低点,但全体交通民警意想不到的是,有一次在对优化经济环境评议结果排名在受评议单位倒数行列。究其底,有的单位领导和交通参与者思想意识有偏差。
六是暴力抗拒交通管理依法执法现象时有发生。公安交警是公安机关代表党委政府依法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职责的一支专门力量,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是有很强战斗力的。由于交通管理执法的强制力不够,社会各界群众法制观念不强,直接交通参与人成份复杂等原因,暴力抗拒交通管理依法执法在一些地方日趋严重。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市公安交警在交通管理执法中,执勤执法民警受到围攻、殴打达数百起,民警受伤多人。这足已说明当前一些地方的交通管理执法环境何等之差,交通民警履行职责的压力和风险之大。再加上法律法规不完善。尽管《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对“民警执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了一些规定,但总的来说很不完善,处罚也偏轻,而且操作性不强。致使民警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得不到强有力的法律援助和相应补偿,对侵害人不能起到应有的惩罚作用。如厦门“孙某”事件,造成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对违法人只按照一般性教育放行的处理。群众对这类事件也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容易产生错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的认为民警软弱无能,公众看到的是民警如何被打骂,而了解违法人员的处罚较少,久而久之,在头脑中形成了与公安“叫板”没什么大不了的观念。另一方面,对民警执法观念产生消极影响,工作缩手缩脚,该管的不敢管,该抓的不敢抓,贻误工作。有一次,永春大队民警车在执法任务途中与当地一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头部受伤,摩托车起火的交通事故,在处理过程中遭到当地群众围攻,林大队长在调解过程中遭到谩骂、推搡抓扯,脸部和手臂受轻伤,事后,当事人教育放行。
二、民警正当执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主要情形
上半年,全市交警13个大队,48个基层中队,民警972人,共发生正当执法权益受侵害的民警10人,其中受轻微伤5人,受诬告4人,受举报投诉失实 1人,从今年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受侵害案(事)件的情况分析,其主要情形是:
1、从受侵害的案(事)件区域看:主要发生在较为发达、人口流动大的县(市),其中惠安大队被投诉3人,晋江、南安、石狮等大队各受侵害1人,中心市区情况较好。
2、从受侵害的案(事)件趋势看:与去年同期相比,呈下降趋势,去年侵害的案(事)件:第一季度受侵害60人,占16.4%,第二季度受侵害75人,占20.6%;今年侵害的案(事)件:第一季度受侵害民警6人,轻微伤3人,恶意诬告2人,举报投诉失实 1人。第二季度受侵害民警4人,轻微伤2人,受恶意诬告2人。
3、从被侵害民警的情况看:除个别参加统一行动的机关民警外,绝大多数为一线执法执勤民警,被侵害民警均为男性。
4、从侵害民警事由看:主要发生在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和调解交通事故及统一执行公务的行为过程中。
5、从受侵害的程度看:主要为辱骂、围攻、诬告、甚至殴打、不实投诉、恐吓或在推拉中受轻微伤,个别出现轻伤甚至重伤或暴力侵害。
6、从侵害者的处理看:大部分侵害案(事)件都不了了之或分别教育放行,少部分情节严重的进行治安拘留。
三、依法保护民警执法权益亟待解决的问题
1、职业风险,民警承受生命安全的压力。谁都知道,警察属于高风险,高责任,艰苦而神圣的职业。当群众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和遇到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时,人们立刻会向交警求助。交警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肩负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等神圣职责,他们平凡的工作却与广大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他们不但在战高温,冒酷暑,斗严寒,日夜奋战在交通安全第一线上的同时,舍小家顾大家,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为服务百姓,保一方平安。而且在抓捕肇事逃逸嫌疑人、路面查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时,都要面对违法和犯罪分子可能的伤害,承受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的生命安全的压力,以及遭遇法制水准不高人群对民警正当执法的抵触,甚至恶意伤害。据统计,今年,全国交通民警因公牺牲18人,伤16人,其中执勤执法时被机动车碰撞亡9人,伤8人;查处交通违法时亡5人,伤2人,处理交通事故时亡4人,伤6人。类似事件近年来屡有发生。他们用生命和热血浇铸了金色盾牌。虽然为数不多,但与其他行业公务员无法相比。
2、恶意投诉诬告,民警承受忧虑情绪的压力。由于当前执法环境不容乐观。如因当事人不了解执法办案程序,自以为民警执法不公,不文明,无意投诉和故意诬告;当事人受经济利益影响,对处罚不理解。无中生有反映民警不廉政行为的诽谤等。近年来,我支队监察部门接到上级转来群众投诉数起,经调查属实只占1%,不属实达99%,不但直接侵犯民警人格名誉权,严重干扰了民警工作,无形中给民警增加忧虑情绪压力,难怪有些民警抱怨"冷、硬、横、推"的确存在,可是心情不好,工作中难免出现用语不文明,解释不到位的现象。如:去年晋江青阳一中队民警吴光林因为纠违被群众投诉,经晋江人大、纪检部门的进行调查,对民警吴光林遭到诬告投诉不实。
3、阻碍执行公务,民警承受心理健康的压力。公安交警依法执法都代表着国家法律与尊严,是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他们执法工作虽然存在着管理者与被管理的工作关系,但由于个别交通参与者法制观念淡薄,他们依法执法工作有时得不到理解和支持,极容易与被管理者产生冲击和矛盾,经常遇到驾驶员及亲属或不明真相群众的辱骂,甚至无理取闹,出现强行抢夺查扣车辆或证件等许多尴尬局面,民警承受巨大的心理健康压力,致使交通管理工作不到位。
4、工作任务重,民警承受体力超支的压力。虽然民警工资和其他公务员一样,但工作时间,工作强度,承担的责任压力都高于其他职业。一是非警务活动多。客观上受社会生活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类矛盾比较突出,不少地方政府把交通警察当作组织开展的许多活动先头部队,例如,警卫、征地、折迁、整顿市场秩序,企业挂牌,开工、峻工,单位、民间组织大型活动都要交警安排警力参与,使本来就紧张的警力犹如雪上加霜,既影响日常交通管理工作的开展,又影响警民关系。二是当前交通管理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当前公安交警内部高标准的纪律,高风险的责任追究,超负荷的工作量,以及新时期执法环境对民警执法要求更高,加班加点已是家常便饭,各类考核评比又多,不但工作心理压力过大,体力得不到恢复,心态得不到调整,而且使许多民警与家人聚少离多,食宿不规律,缺乏家庭的亲情交流,实际困难无时间去解决,导致家庭失和,情绪消沉。这些直接影响民警身心健康,每年大队组织一次的体检,许多民警身体健康不佳,许多民警有怨也不敢言,只好对自身的工作价值产生怀疑。
5、福利保障不足,民警承受与社会攀比的压力。受各种因素影响,基层一线民警政治待遇比较低,职数偏少,福利下降,经费不足,有的基层中队还是租用民用房办公,环境条件和基础设施较差,装备陈旧,加上上路汽车尾声、粉尘和噪声严重等工作环境恶劣,"从优待警"措施难以落实,只能成一句空话,经济拮据的抱怨声越来越大,削弱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产生"思想上无奔头,工作上无劲头","船到码头、车到站"的不良现象。
应当看到,在众多侵害交警执法权益的案例中,大多数民警一般都能够采取克制和理智的态度,始终把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放到比生命安全更重要的位置,但是,要实现“礼中有节,静中生威,武中藏文,勇中显智”的行为规范要求,同时切实维护民警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学习、锻炼。
四、探析如何保护交通警察合法权益
1、基本前提:加强民警防卫意识的培养。
国外有“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永远处于正当防卫状态”的说法,足见自卫意识在警察自我保护中的重要性。增强自卫意识首先要提高法律意识。交警是一线执法者,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对法律法规理解透彻、应用准确,才能在各种环境下做出适当的反应。其次是加强防卫心理准备,尤其是提高心理应激能力。许多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过分迷信自己的权威,而没意识到危险时刻都可能发生在自己的身边,而一旦遇到了某些没有心理准备的突发情况,很多时候却束手无策,甚至思维一度出现混乱,不知所措。因此,对受侵害要有心理准备,就是要求警察具备临战的警惕性,遇到突发情况能够冷静处理,不能盲目对待,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提高自我防卫意识。
2、根本策略:提高自身素质,维护执法权威。
维护执法权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本还是要从提高自身素质出发,善于做到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以德护威。要时刻遵循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要求,用道德和人格的力量去感召、影响广大群众,从而在群众心目中树立起人民警察的威望。二是以情护威。要通过执法理念的进一步转变,彻底解决对待群众感情问题,以深厚的爱民之情,为群众提供现实的安全保障和精神支柱,从而达到以情感人,威因情生。三是以能护威。只有具有与执法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才干,才能在执法中方法得当,实现公平公正,最终受到群众的信任和拥护。四是以廉护威。“公生明,廉生威”,在执法活动中廉洁奉公,不徇私枉法,特别是对同类交通违法行为,要做到一视同仁。这既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树立警察权威的必要保证。五是以形护威。现代警察创始人、英国的罗伯特·比尔在1829年的《大都市警察法》中提出了12条立警原则,其中一条便是“以形象赢得尊重”,所以,良好的警察形象不仅让群众肃然起敬,也能让违法行为人望而生畏。
3、长效机制:进一步发挥权益保护委员会作用。
建立权益保护委员会是公安交警部门正视并妥善解决当前执法活动中警察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的有力举措,也是一项长效机制。在不断完善这一机制的基础上,应重视对交警一线执法时的取证,如支队当前正推行的录音笔措施。应该将此举措推广之全市,同时进一步强化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证据意识,充分利用现场录音和路口、窗口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在促进民警自身文明执法的基础上,发挥其对保护民警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舒缓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心理压力,提高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4、外部力量:对交警的社会保护。
除了我们自身做好保障之外,来自人民群众的社会保护也是维护交警合法权益的有力保证。道路交通秩序和群众的出行安全需要交警的保护,而交警同样需要群众的保护。只有在健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广大遵守法律法规的群众的理解和保护下,在整个社会的关心与支持下,我们交警才会在一线执法中更加深切地感受到自身权益的安全与保障,也才能更加有力地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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