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当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
俗语说:“车祸猛于虎”,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当今危害社会、危害人类生命财产的世界性灾难。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日趋繁荣,交通运输事业也得到飞速发展。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建设日臻完备高速,便利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与生活,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道道交通人身伤亡事故每年呈递增趋势上升,据统计,湖南省今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3664人,平均每天死亡10人,伤42337人。数字令人触目惊心。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一是物质,二是人,而人的损失是不可弥补的,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创伤。的确,伤者应得到及时的救助,死者的亲属应得到精神上的抚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人性角度出发,充分考虑了交通事故受害者医疗费,丧葬费等这些方面的问题,并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最后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的本意是“以人为本”。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自今年5月1日实施一年多以来至今,有关相关的社会救助的措施尚未出台,给交警部门和受害者带来了相当尖锐的矛盾。
一、当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难点
1、人、车、路矛盾突出,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交通事故现场救助通道难保畅通。我国道路交通的特点是道路密度低,人、车平均道路少,道路等级低的混合交通,自行车、摩托车多,人口众多,道路与交通流量的增长不相适应。必然造成道路交通拥挤,甚至有时出现严重的交通阻塞,尤其在大、中城市,这种现象几乎是司空见惯。加之参与交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致使交通秩序混乱,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和导致交通事故现场救助的通道堵塞。人的生命是宝贵的,而且只有一次。如果能保证交通事故现场救助通道的畅通,那将赢得宝贵的救助时间,也就能挽救更多的生命,使更多的家庭不再流泪和悲痛。有一个真实的案例:今年12月19日上午,深圳的滨海大道沙河西路上,一对夫妻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选择了错误的浪漫方式。他们是农民工,他们要到马路对面的工地去打工,可是从公交车上下来却发现这里没有地下通道,又没有过街天桥。是绕到地平线那端的过街天桥然后再绕回来,还是选择一条直线、一条捷径?这对夫妻选择了穿越隔离带的捷径,结果事故就这样的发生了。不巧的是,接到救助电话的某医院的救护车由于路上严重塞车,一个小时后仍未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救助,从而这对夫妻无奈地把一切都交给了死亡。这件事留给人们太多感慨,如果在那里有一个地下通道或过街天桥,如果那对夫妻不选择那条捷径,如果不堵车,救护车能及时赶到那该多好。可也恰恰反映出了道路交通环境差和人们交通安全素质低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带来的困难。
2、交警部门的装备单一落后,交通事故现场救助难以展开。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常伴随着人员的伤亡,而道路交通事故的形态是多样的,所造成的后果也是严重的。受伤人员往往卡在车辆驾驶室内或车箱里,或被倾覆的货物及撞倒的房屋所压盖,甚至车辆起火和发生爆炸等等。这个时候,赶到现场的交警的首要任务是抢救出被困受伤人员,尽最大努力地挽救伤员生命。据有关资料统计,1994年,我国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66362人,伤148817人,致死率为30.8%,伤后3小时之内死亡者占死亡总数的38.5%。如果事故发生后5分钟内重伤员得到急救,30分钟内接受急诊手术,至少可以有18%~25%免于死亡。这就是说事故发后对受伤人员施以快速救助,是减少事故死亡的关键。但目前交警部门却不能独自担当此任。就拿笔者所在的大队现场救助装备来看,只配有交通事故勘查车,撬棍、千斤顶、吊车、拖车,而没有破拆和扩充工具,如电锯、液压顶杆等,人员也没有经过专门现场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有人员被困在挤压变形的车内,我们也是束手无策,救助工作难以开展。所采取的方法通常是叫当地群众来帮忙,利用人多力量大,又是抬、又是拉、又是撬,费尽了时间和力气,才能把受困伤员抬出来,这样往往延误了伤员抢救时间,还极易给受困伤员造成更大的、新的伤害。虽说我们尽力了,如果有群众不理解的,还责怪于交警部门的救助不力,这种现象已是屡见不怪,纵观我市其它大队的情况也是如此。虽然说交警部门无能力独自担当起现场救助的重任,但现实中交警却往往无奈地而且责无旁贷地独自承担起了现场救助的工作,其所遇到的困难和难度就可想而知了,而且这种救助最后的结果有的往往也是令人所不愿看到的,我们努力了,受困伤员却死亡了或残废了,救助还是以失败而告终。今年5月24日11时许,S212线1公里永兴县路段,一辆猎豹吉普车与一辆中巴车正面相撞,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五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中巴车司机受伤被卡在驾驶员座位里,表情十分痛苦。20多名民警经过30分钟奋力抢救才将司机从驾驶室里解救出来,送往医院抢救。司机最终双脚残废。
3、政府未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纳入社会化管理,导致社会救助难以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医院、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交通事故伤亡者负有救助的义务,某些特珠的交通事故个案,在政府的协调下,部门之间能合作将社会救助的工作落实好,但部门之间的协作还处于“协了就做一下,不协就不做”的游离状态,社会救助似乎是公安交警一家的事。虽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极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及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执行。随着交通事故逃逸案的增多和医院医疗费用的急剧增高,面对着巨额的医疗费用,有的找不到肇事者,有的肇事者和伤者均无力承担,尤其是在摩托车、报废机动车事故中多见。由于医院是自负亏的事业单位,多了也垫付不起,也是苦不堪言。于是医院对急需得到救助的伤者有时是象征性地抢救,通常是付款后抢救,甚至是不交钱不抢救,迫于无奈时就强行要求伤者出院,或以停止治疗为挟迫,要伤者亲属来找交警部门要钱。目前,人们保险意识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率低下,即使机动车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于涉及部门利益,保险公司以《保险法》对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所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为由,而拒绝提供救助,例如甲驾驶已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20万元的大货车,与乙驾驶的未保险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乙成植物人,现乙需医疗费30万元,该由谁来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第76条规定,不管甲负何种责任,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范围内支付,即20万元,如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只是承担甲按责任应承担事故赔偿费用的范围内承担,如果甲无责任,则保险公司就不予承担。两者差别是巨大的,对此,在交警内部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人支持前者,也有赞同后者的。何况在《保险法》里大多数是霸王条款,对保险公司有利,在实际生活中,保险公司会以种种理由拒绝或减少赔付事故救助款。至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事故受害者最后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却如同海市蜃楼,水中月亮,让人望眼欲穿。这些问题的存在,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陷入了尴尬的局面,也引发了人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第76条的争议。
4、某些事故当事人纠缠交警部门,或反复上访,放弃了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力。交警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而不是社会救助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明确规定,交警部门只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才可以扣留事故。时限最长也只有20日,并不能因肇事者未交伤者抢救费或者死者安葬费等,而扣留肇事者车辆。虽然我国强调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但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还处在不自觉形态,他们可不讲这个理。在他们急需的救助费用得不到落实时,就纠缠交警部门。理由很简单,案件是交警部门受理的,肇事车也放了,我不找交警部门找谁?当交警部门告知这些应通过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予以解决,交警部门无这方面的权力时,人们并不会听。有的还无中生有,说交警部门不作为、办案人员受贿、循私舞弊、办人情案关系案等,而反复到交警部门的上级机关或领导或信访部门处上访,对于这类上访,上级领导的批示往往是要求交警部门限期查处落实,有的案件往往是领导反复地、重复地批示,这时候交警部门也是有苦难言。甚至有的就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好像肇事者就是交警部门,而冲击交警部门,两者之间出现了激烈的矛盾冲突。也有讲道理的,说交警部门的解释没错,但如到法院,不说诉讼时间问题,单案件受理费、诉讼费、执行费、加上律师费就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本身我就急需得到救助,怎能打得起官司?而交警部门办案并不收取任何费用,我就要你们交警部门给我解决,怎么样我都不去法院。就这样胡搅蛮缠着。这些现象出现已不在少数,并有上升趋势,当事人放弃通过法律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力,而一味纠缠交警部门,使两者都陷于了两难的困境,这样的结果,不仅当事人最终获得的社会救助收效甚微,而且当事人和交警部门都觉得很疲备,不得不令人深思。
二、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体系的几点对策
1、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力度,树立人们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有正确的认识观。在当今各类媒体共存的信息社会,靠过去陈旧的、单一的零散的宣传方式已无法达到理想的宣传效果,我们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网站、报刊等主流媒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强有力的、滚动性的宣传,对社会救助这块要开辟专栏,还要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救助内容,做到宣传的多样性,力争做到宣传的创新,如在农村,可以进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图画巡回展出,在学校进行社会救助知识讲课,在社会上组织进行有关社会救助方面的知识抢答赛,在电视上进行面对面的访谈节目等等。形成上下互动的活跃气氛,让人在耳目一新中获得教益。
2、强化政府职能,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保障体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体系必须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做为支撑,由于受经济的制约,现在社会救助面临着经费严重不足,因此,建立一个实用的保障体系就是刻不容缓,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应以政府支持为主导,市场经济为调节、全社会义务支持为补充。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经费支出进行专项预箅,作为社会救助的基础资金;同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据,以交通安全协会和社会救助基金为平台,向社会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筹集资金,如汽车生产厂家、销售商、保险公司、车主、驾驶员等。
3、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中心。救助中心是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交通、消防、部队、财政劳动、保险等部门组成一个在当地有权威性的救助指挥部,承担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的指挥与协调,组织对伤员的运送和急救,保证现场救助和医院救助的畅通。“110”、“122”、“120”“119”多警种、多部门联动、尤其是“119”消防部门本身肩负着抢险等社会救助的职责,配有现代化的破拆和扩充工具,且具备专门知识,能确保交通事故现场救助的快速及时。医院须有专门的救护队和在乡(镇)、县、市建立三级救助中心,以确保对伤员及时治疗和手术抢救。保险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改革内部管理制度,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中心的主角,以确保社会救助的费用得到保证。
4、成立交通法庭。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后,即将案件移至交通法庭。交通法庭应该是低诉讼成本的,尤其是应先不予交纳诉讼费用,以保证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这样交通法庭能够充分运用法律赋予如权力诉诉保全,强制执行等手段,来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社会救助。而且成立专门的交通法庭,也是我国现代法制化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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