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主任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任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六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开会日期,由主任或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确定。
第七条 决定召开的主任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提前两天将会议议题、开会时间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有关的主任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主任会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研究议题,由分管的副主任提出主导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定重要事项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时,可以进行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主任会议各成员或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负责落实;对落实的情况,分管的副主任或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三章 主任会议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建议议程及列席人员;
(二)拟定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四)对“一府两院”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决定是否由受质询单位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
(六)检查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及重大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
(七)听取“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建议意见;
(八)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向常委会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十)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出,并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十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委会提出补选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代表的人选和提出罢免个别代表的议案;
(十二)听取常委会办事机构关于乡镇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决定常委会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调查、评议等重大活动的方案;
(十四)讨论研究市人大代表和人民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控告,提出意见;
(十五)决定对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重大违法案件实施个案监督,并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必要时,提请常委会会议作出相应的决定;
(十六)在紧急情况下,审查许可对市人大代表的逮捕或刑事审判,提请常委会会议确认;
(十七)讨论决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十八)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文章:××市市场建设物业安全管理办法
下一篇文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列席人员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