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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 关于收费管理的暂行规定_管理制度

  1、为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收费规定,防止发生乱收费的现象,维护的权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2、学校统一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杂费和代收费)都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政府[1994]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市政府[1994]9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超项目和超标准的收费,和有权拒绝缴交。
  3、学校各部门、各级织、各科组需要收取费用,必须写成书面报告,总务处按上级文件规定的精神进行审核,最后报校长批准后方可收取。
  4、经校长批准的收费,要把收费的原因、收费的依据、收费的金额打印成书面通知送达,收款后开具上级负责印制的统一的收据,接受群众的监督。
  5、未经校长批准,各部门、各级组、科组、各收取的一切费用都视为乱收费。除责令把收费退回以外,学校要点名通报批评。对乱收费问题严重造成对学校名誉受到损害、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学校停发其三个月的奖金,并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
  6、教导处要严格把关,对未经主管部门同意订购的图书、资料、报纸、杂志、学具等等,教导处一律不得订购,一方面减轻的学业负担,另一方面防止乱收费。
  7、社会向学校的乱收费、乱摊派和“搭车收费”,学校有要拒绝缴交,并将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8、建立《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学生持册交费登记制度》。学校按规定及时向上级领取《收费许可证》的《交费登记册》,实行亮证收费。
  9、学校收费管理的直接负责人为总务主任。总务主任要经常检查各部门的有关收费情况是否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因监督不力而发生乱收费现象,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10、社会有关单位、和群众关心支持学校、捐资助学的,学校一定要执照完全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上级有关的规定程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