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今年年会概要_学科动态
由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联合主办的“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今年年会暨知识产权理论与审判实务研讨会”日前在国家法官学院广州分院举行。
来自全国各地的与会者一百七十余人参加了“知识产权理论与审判实务研讨会”。研讨会的八个议题分述如下:
□网络传输与连线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研讨会上,有专家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数字版权的授权方式仍然要遵循著作权人的自愿许可原则。具体的操作方式包括权利人与数字作品的传播经营者签定合同、由出版商或专业代理公司作为数字版权的代理机构、服务营运商的代收代付、征收硬件设备版税、开放式许可及默示许可等;其中最令与会者关注、也是发言人最关心的核心问题是法定许可的配套措施和版权集体管理体制的建立问题。其次,也有发言人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详尽探讨了版权的限制与例外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的发展,指出不能因权利人专有权的扩张使公众获取作品的可能和能力受到很大影响。另外,来自审判实践的专业法官则讲述了司法实践中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确认侵权形式及责任的具体做法和依据。讨论中还就icp、isp、iap等术语作了解释,指出今后此类议题的讨论应在一致的语境下进行。
□标志的保护
研讨会上,专家们指出,目前世界各国对应当保护标志没有疑义,但就应以何种方式进行保护却存在较大差异:以欧洲大陆为主的国家主要采用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以美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新移民国家主要采取商标法中的集体或证明商标保护模式。
从总体看目前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仍处于混乱状态,如大量的地理标志被注册成普通商标、地名商标、原产地证明商标、原产地标记、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等由不同部门分头实施的各种制度并存,矛盾冲突明显。这种矛盾和冲突不仅使地理标志的保护复杂混乱、成本增加,还容易造成驰名商标或标志的淡化,不利于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专家们一致认为,应明确标志是一种可以通过民事司法程序获得救济的私权,这样才能真正对外主张权利。
□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达与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
这个问题的讨论当前在知识产权界仍显得相对薄弱。其实,如郑成思教授所言,这个问题与标志保护问题十分相近。专家们指出:尽管我们还很难在国际上推行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达与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至少我们可以先在国内展开建立此类制度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讨论。不言而喻,中华文化历经几千年历史锤炼,我们在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达与遗传资源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充分认识并发挥这一优势是赋予我们的任务,知识产权研究和实务不应永远被发达国家追赶着被动往前走。事实上一些发达国家也开始留意整个人类文化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我们目前至少能做的是:明确权利人对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达与遗传资源的权利,以此阻却其他人不付出智力劳动却利用现有知识产权法获得不正当利益。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包括此次研讨会的与会者对究竟应以何种方式保护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达与遗传资源远为达成共识。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与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和归责原则问题一度在我国理论界引起争论,其根源是混淆了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认同民事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因此,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必然应遵循《民法通则》确立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事实证明,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因被侵害客体的特殊性日益呈现复杂性,套用原有的民事侵权归责原则难以地认定侵权行为并准确界定侵权者的责任。
郑成思教授多年来关于关注知识产权特殊性,从实际出发设计侵害知识产权责任制度的倡导在此次研讨会上基本上达成了共识,无论是来自理论界的学者还是来自司法实践中的专家,都肯定了因为知识产权侵权在个别专门法中都有明确列举,也即表现为侵权行为法定,不应轻易将过错因素加入考虑是否构成侵权的过程中;司法酌处权仅限于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其额度的确定。专家还认为,在认定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及责任时,除了适用一般侵权理论外,在复杂情形下区分直接与间接侵权、对直接侵权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并责成承担一定条件下的返还不当得利责任、对间接侵权人使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思路。
□反不正当竞争与商业秘密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向来被认为是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补充保护制度,但是,这种补充并不意味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识产权比别的专门法中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民事权利地位要低;相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的权利应当得到与其它知识产权同等的保护。来自不同地区的法官主要探讨了实践中有关竞业禁止合同效力的认定、商业秘密的判断及知名商品的保护问题;其中关于竞业禁止的讨论非常务实,引起了与会者、尤其是来自律师界、事业界的与会者的十分关注,这是当今市场经济中存在的激烈竞争现实使然。专家们认为,要判断竞业禁止条款的合理合法性,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是否确实存在商业秘密、限制的对象范围是否合理、受限制的期限及地域、补偿费的合理性,等等。
□电影作品及音像制品的保护
在当前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音像制品案件已成为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近几年来全国各地知识产权案件狂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盗版音像制品的泛滥。法官们在介绍了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后,主要就诉讼主体的确定、原告行使诉权的自由及被告的选择、举证问题、不同侵权人的责任认定等实际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本议题的讨论反映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官们勤于思考,善于将经验上升为指导实践的理论的可贵努力。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司法解决
在详细介绍实践中关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与特有商品名称、商标与域名、商标与知名商品名称、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或著作权等方面的案件及处理情况后,几位来自审判一线的年轻法官在发言中都不约而同地论述了知识产权的“先用权”或“在先权利”问题,提出了保护在先权利的法理依据及正当程序建议。
□实践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本议题主要讨论临时禁令的实施问题。临时禁令是人民法院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发布的禁止或限制行为人从事某项行为的强制性命令,以保护权利人利益免受进一步侵害,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近几年来各地法院在适用此措施时不断积累经验,并积极开展相关的理论研究,对如何完善禁令措施提出了一些有益的看法。此外,与会者还一同探讨了临时禁令制度扩展适用到知识产权其他领域的可能性。
管育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