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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式“临床法学教育”走入中国大学_学科动态

    一年前,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以及武汉大学共七所全国重点大学,将始创于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引入法律教学实践,以期改变中国传统法学的不足。

    “法律诊所教育”又称“临床法学”(clinical program),主要是借鉴了医学院学生的临床实习手段,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的法律实践能力,在美国已有约40年的。

    这项由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的项目,其初衷就是要鼓励和支持面向中国社会的法律服务,在法律实践中引导的创造性思维方式。一年过去了,“诊所法律”在中国法学教学中应用得如何呢?记者在武汉大学法学院进行了为期一周的采访。

    ■新闻事实

    三名分别就读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大二、大三的,走进了“诊所”的课堂。在这里,他们学会了运用法律的武器,帮一位妻儿双亡的老农讨回了公道

    今年3月份,湖北省农民刘某到武汉法学院“社会弱者保护中心”请求法律援助。据刘某所述,其妻子在2000年10月到镇生育服务站生产。在其分娩过程中,医务人员先后给产妇注射催产素和安定。为了使产妇尽快分娩,医务人员还在其妻子的宫腔内放置一颗超过正常药量的米索前列腺片,导致母亲和孩子同时死亡。

    三位诊所张帅军、蒙彬、王飞担任一审原告代理,他们三人前后三次去该地进行调查取证,掌握了大量事实和证据。

    据专家分析推测: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于催产素和米索前列腺片同时使用,以及米索前列腺片超过正常药量4倍,致使产妇强烈宫缩,导致肺羊水栓塞死亡。

    该市医疗鉴定委员会也做出了一份相应的鉴定书:“产妇分娩死亡与该生育服务站技术人员医疗缺陷有直接关系。”

    通过大量调查取证和走访有关专家以后,代理人非常有信心取得一审的胜诉。但是,出乎他们意料的是该市卫生局在此时出具第二份医疗事故鉴定书,完全推翻他们的第一份医疗事故鉴定书。因为在此过程中,该市的县级市升为地级市,使该市卫生局利用县级市升为地级市的时间差和两次鉴定委员组成人员不同,将本来不合法鉴定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具备法定的合法形式和要件。

    今年4月18日,该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代理人提出三个代理意见:(一)计划生育服务站属于城镇人民政府二级下属单位,镇政府控制服务站人、财、物的调动和安排。而该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生育服务站具有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因此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从前后两份鉴定书形式上所反映由同一鉴定机构该市卫生局作出且使用同一个公章,属于重复鉴定行为。直至本案庭审时该市卫生局也没有以书面形式及其他合法形式予以更正。同时从两份鉴定的时效看,两份鉴定时间间隔长达几个月,早已超过鉴定书所规定不服鉴定可以在15天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重新鉴定的时效,代理人认为第二份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三)被害人要求精神损害具有法律依据……

    虽然当庭没有宣布庭审结果,但代理人通过与法官交流以及庭审活动预测,合议庭已基本上采纳了代理人代理意见。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张帅军同学感慨地对记者说:“法学院通过临床诊所这门课程学习,让知道理论与实践的差距,使我们知道了许多实践问题是在理论课堂中无法预料的。比如本案第二份医疗事故鉴定书,是该市卫生局利用该地区由县级市升为地级市的时间差,使本来不合法的鉴定书一下子具备了‘合法’的法律形式和要件,如果不亲自参与办案,是我们原来在课堂上想都想不出来的问题。我觉得这也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王飞和蒙彬在《办案札记》中写道:“以前‘填鸭式’的教育方式往往会压抑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丧失学习的兴趣。而诊所式教育的特点是‘do it yourself’(自己动手去做),学生是课堂的主角,老师是组织者。教学方式是一个案子大伙一起讨论,大家踊跃发言,集思广益,一起参与,老师点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明白一个案子有几种可行性时,拿主意的人是学生。也就是说老师鼓励犯错,因为这种‘容许’下的错误不会给当事人造成大的困难,但会使学生牢记一辈子。‘鼓励犯错’也是诊所教育的特点之一,因为挫折也是成长所不可少的食粮。而且,诊所还缩短了从理论到实践,从学校到社会的过程。”

    负责对这三名承办该案进行指导的“诊所”是李傲。在谈到现在实施的“诊所”教育法和以往的灌输式教学法的差异时,李傲说:“‘诊所教育’为法律教育开启了一扇门,这扇门打开了长久以来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活动之间的障碍,这扇门使学生在踏入社会之前不仅具备较深的法学专业理论基础,更具备了实际操作的能力,提高了适应社会工作与人际交往的能力。而这正符合法学院为社会输送有用人材的宗旨。

    “在这样一门只有考验没有考试的课程里,在这样一门只有问题没有正确答案的课程里,诊所教师始终站在后面,鼓励他们、引导他们、提示他们、肯定他们,让他们去、去行动、去思考、去。的潜力被最大程度发掘出来。”

    记者发稿前得知,该案的一审判决刚下来:由三名“诊所”做代理人的受害者家属得到了近6万元的赔偿,数字虽然不大,但他们毕竟胜诉了。

    ■专家访谈

    “诊所”并不要求教师把某一法律领域的全部知识传授给学生,而是把课堂假设为一个法律“诊所”,它面对的是一个个法律疑难杂症,教师的任务就是要引导和训练对这些疑难杂症作出“诊断”,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开出“药方”,从而锻炼出“医术高超”的法律实务人才

    对话人:

    ■本报记者张倩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莫洪宪教授

    ■记者:武大法学院率先引入西方“诊所法律教育”模式,是否与以往传统法学的不足有关?

    □莫洪宪:当然。众所周知,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而过去在校的主要学习方式就是听在课堂讲授书本知识。考试也是背背书本上的“正确答案”。毕业以后,面对实际案件,往往不知如何下手:不知道如何接待当事人,不知道如何查阅卷宗材料,不知道如何取证,不知道如何面对法官,不知道如何撰写法律等等。再加上通常四年大学毕业后的法学本科生既无需经过司法考试,也无需经过学徒式的训练,便可进入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从事司法工作;因此,一些大学毕业生进入实际部门后难以在短时间内适应和胜任司法工作,使得法律实践部门屡屡对大学法律的实效性提出质疑。

    ■记者:“诊所”的最核心内涵是什么?

    □莫洪宪:主要是对传统法学教育提出挑战。传统法学对法律文件的专业术语、内容和宗旨极为关注,而对法律实践则有所忽视。学生主要是通过书本和课堂学习法律,但不能了解法律与真实生活之间的联系。即使们发现法律体系中的某些问题,他们也往往找不到渠道使他们的意见得到重视。其课程中,很少有能适应法律实践需要的如司法和刑事法律的内容。使得我们的在毕业后可能面临调查、收集、举出事实和证据,访问委托人和证人,进行法律咨询,参与调解、仲裁、诉讼时遇到障碍。

    而“诊所”即法学临床课程并不要求教师把某一法律领域的全部知识传授给学生,而是以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各种技巧为主要内容,把课堂假设为一个法律“诊所”,它面对的是一个个法律疑难杂症,教师的任务就是要引导和训练对这些疑难杂症作出“诊断”,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开出“药方”,从而锻炼出“医术高超”的法律实务人才。

    ■记者: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如何操作?

    □莫洪宪:武汉大学的“诊所法学教育”,是在“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综合性的法律诊所,包括“老年人法律诊所”、“残疾人法律诊所”、“未成年人法律诊所”、“妇女法律诊所”、“行政诉讼法律诊所”。参加“诊所法律”的,正是从这里找到充足的案源及司法实践的机会,同时,又为广大的社会弱者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

    法学院法律诊所的生源,一般是从大二或大三本科生以及研究生中挑选出来的,30人为一个班,由四位教师分组进行指导。其课程一般为72学时,由课堂教学和实务操作两部分组成。

    实务操作在法律诊所进行。基本方法是:教师选择案件,分配给每一个学生;接受案件后,独立与当事人接谈,调查案情,分析法律,制作处理方案后交审查、修订;学生以自己的名义出庭调解或诉讼,教师协助出庭;办完案件后,在一段时间内集中进行反馈。

    ■记者:“诊所”试行一年成效如何?

    □莫洪宪:一年来,我们主要采取三种方式对进行“诊所”。

    第一,通过“平等对话”指导学生独立“做”。“诊所”对学生进行“平等对话式”的“临床”指导,使经过与当事人接触、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独立承担所承办的案件。

    第二,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学生正确地“做”,教师采取开放的态度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开展讨论。对于学生接待当事人所提出的意见或所承办案件的代理意见,教师不轻易否定,给予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空间。

    第三,利用疑难案例指导学生“做”的技巧,虽然平等对话式“临床”指导可能达到“去掉讲授者的权威”,但是对话的完成必须依赖一定的条件与规则,师生在共同接待当事人并代理案件的全部过程中,始终以为主,坚持能力,教师不是问题的解答者,而是与学生共同探讨新问题和答案的参与者,充分利用疑难案例指导“做”的技巧。

    到目前为止,三百多名志愿者先后在中心义务提供法律服务。他们在教师的指导下,依法维护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民告官”等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接待咨询约三万人次,回复信件约两万件,电话咨询两万次,代理诉讼案件达400多起(其中绝大部分胜诉),还多次组织了街头义务法律宣传及咨询活动。

    ■记者:“诊所”过程中遇到哪些典型案例?“诊所”教师又是如何利用“活生生”教材安排指导的?

    □莫洪宪:受害女教师“徐洁诉孙其福故意伤害案”一直是“诊所”的保留教材。

    徐洁系河南省某中学女教师,某日家访途中被肇事者孙某撞伤,并将其拖行达百余米,造成被害人重伤致残。“诊所”教师柳正权接受被害人委托代理此案。该案的焦点在于定性,即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由于案件已历经两年多,很多证据已湮灭,肇事车辆已锈烂不堪,证人无法走访,重构证据体系异常困难。为了在证据

  


方面有所突破,师生做了大量调查研究:沿行车线路调查,现场勘查,模拟行车试刹车装置和检测车速、走访目击证人,广泛搜集线索,重构证据体系;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排除伪证,对“无刹车”还是“不刹车”作出了令人信服的论证,使案件取得了突破。经再审程序,对被告人的行为定性由交通肇事罪改为故意伤害罪;二年有期徒刑改为15年有期徒刑;民事赔偿28万元改为57万元,有效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终结后,指导教师安排学生将该案事实用形象表演的方式将办案过程展示给其他同学,找出案件症结。而后,安排学生分别扮演法官、律师、检察官、当事人。最后组织讨论,从中出每个办案阶段的经验和教训。此案作为诊所的典型案例,利用疑难案例指导学生“做”的技巧,走出了教师教、学的禁锢。

    ■背景材料:

    在美国,要想从事法律工作,只有先读一个本位之后,才能进入法学院学习,相当于读第二学位。

    在日本,法学本科毕业后,还要进入国家司法培训委员会组织的司法培训中心研修二至四年,再通过考试后,才能从事法律、法官或检察官的工作

    本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临床法学”(clinical program)课程建设,其出发点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教会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think like a lawyer)。今天,美国所有的法学院都已建立了法律诊所课程。

    在实施“诊所”前,英美法系的国家普遍采纳“案例教学法”,而前者正是借鉴了该教学方式的优势。在案例式教学中,学生根据预先拟定的“教学进度表”在上课之前对教师指定的教材中的“案例和资料”进行充分的预习;上课时教师不再陈述教材中的内容,而是就案件提出一系列的问题,让学生讨论,学生除了回答和提出问题之外,经常主动地就讨论与案例有关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除了让学生学习知识外,更在于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而在另一种被称为演讲式教学的方式中,教师讲课,学生听课,主要目的是让学习知识,录入,这种教学方法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中盛行,中国的法律院校中采纳的主要是演讲式教学。

    在美国,要想从事法律工作,只有先读一个本位之后,才能进入法学院学习,相当于读第二学位。在日本,法学本科毕业后,还要进入国家司法培训委员会组织的司法培训中心研修二至四年,再通过考试后,才能从事法律、法官或检察官的工作。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从今年9月开始,由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的“法律诊所”模式,将在中国更多的大学中推广。

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