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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诉制度学术研讨会专家发言摘要(10月12日上午第二场)_学

 主持人:陈卫东教授

 杨可忠(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我想就现代公诉制度谈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正确理解近代公诉制度和现代公诉制度的关系。从我们国家公诉制度的引进来讲,也只有一百年的时间,从公诉制度发展的轨迹来看,是欧洲大陆与苏联体制结合的产物。从现在改革的焦点来看,这种产物有几个方面需要搞清楚:一是近代公诉制度的优点何在;二是在探讨现代公诉制度时哪些是属于符合现代利益的。在21世纪讨论是不是就说明是现代的?浦东新区是改革的前沿之一,以前七天平均只有七对夫妻自愿进行婚检,以此来看,不是环境现代化了,就能解决观念上的问题。我认为建立现代公诉制度的瓶颈之一,就是怎么对我国检察机关进行定位和如何确定公诉权的内涵。因为我国现行宪法制度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是多样性的。这种多样性跟我们的职业公诉人制度是不是一种包含关系?这种包含关系从我们整个公诉权的适用、实施来看,有很多问题是无法从现行规定上找到答案的。

 第二种,在构筑现代公诉制度时司法理念和价值观的问题。许多代表的观念都体现出如何处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问题,这种关系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是如何来行使国家专门机关的权力和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关系。种检的讲到了当前司法界所实施的一些规定,这种规定为什么会有很多不同意见产生,我认为还是缺乏一些深层次的探讨和理论的推广。目前主要是理论界的探讨,老百姓和新闻媒体的反应跟理论是不一样的,对新闻媒体的导向的讨论还比较缺乏,整个制度的推行,不仅要有立法的依据,还有一个老百姓是否接受、是否认同的问题,在这方面我们还缺乏一些底气。

 第三,要处理好公诉制度改革和相关制度配套的问题。我国司法制度改革起步也有一些时间了,但我们也看到步履是比较艰难的。现代公诉制度如何体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值得我们思考。现代公诉制度仅仅是司法制度改革和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部分,还有相当多的配套制度需要加以建立或完善。

 周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对刚才的问题我有两点不同的意见:

 一是制度的设计必须要领先于社会,不能说现在的社会怎么样,我就设计怎么样的一个制度。制度的设计要有一定的弹性。这种弹性使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各个主体可以适当的扩张,各主体之间可以磨合的更好。美国的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两百年前不是这么好的,它的宪法没有变,它是通过一种磨合使这种制度逐步完善起来。我们现在设计公诉制度毫无疑问要有领先性,不能只看眼前,欧美好的东西我们如何吸收,有一定的灵活性,也可以在实践中磨合着发展起来。

 二是检察机关监督法院的问题,不久的将来一定能解决,这是违反基本的司法运行原理的。国外不是没有监督,但绝不是我们国家现在所讲的这种监督。实践已经证明这种监督是行不通的。司法凡是独立的国家,司法就不腐败;司法腐败的国家就没有司法独立的。从这种意义上来讲,检察官监督法院的问题,要有一个更新认识,要监督但不是现在这种监督。要更长远考虑,设计制度要符合司法运行的原理,然后通过制度的完善达到我们设计的目的。

 种松志(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一天半的研讨会议,我充分听取了各位专家和检察实务界同仁的发言,实事求是讲,对我启发很大,使我受益非浅。我先说明一下,发起和召开这次规模相当大、课题相当前沿的研讨会,有两个动因:一是司法改革的形势促使我们进行这方面的研究;二是现实司法、检察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和困惑在当前制度下无法解决。

 关于现代公诉制度的研究肯定会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如公诉权问题、监督权和公诉权是否能行使于一身的问题等,是专家、学界研究多少年,到现在也没有研究清的问题,指望今天的研讨会能够探讨清楚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对这个问题的研讨,我放弃发言,有待于今后的研讨会进一步延伸和扩大。

 我想说的主要是关于现代公诉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我国自从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引进了西方比较先进的控辩式庭审模式。但大家不要忽视一个问题,先进的庭审模式引进了,但对检察机关的公诉在法律上缺乏制度的支持,使现代化的庭审模式的实施,从法律的规定到实践往往是一种形式,在许多方面是穿新鞋走老路,距离公正与效率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我归结为一个最根本的原因是,先进的庭审模式确立了,而支持这种庭审模式的互补性制度没有得到法律确认,制度支持还不够。比如说检察指导侦查的问题,为什么提出检察指导侦查?我是从1979年进入检察机关一直到现在,已经二十四年了,我不是说我是一个老检察或是资历长,而是说我参与79刑法和97刑法的运作和实践。在运作和实践过程中确实暴露了很多问题,检察指导侦查的提出,不是经过一朝一夕的思考,也不是凭一时的兴奋,而是经过近二十年的检察实践出来的。我发现,我们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根本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目前所形成的局面是,先进的庭审方式与落后的侦查理念、侦查手段、对证据的判断能力形成一个较大的悬殊。现在的侦查工作根本不适应先进的庭审模式,在这种形势下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实践证明唯一的途径,必须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对侦查活动予以干预。至于是全部的干预,还是部分的干预,还有探讨的必要。我倾向于部分的干预。我曾对1983年到1993年间一个地区的三百起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过调查研究,通过综合分析,发现有百分之九十的案件在侦查早期,由于对证据收集缺乏一个系统的认识,应当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以致于错过了机会无法收集。这些案件到检察机关后当然是不能提起诉讼的、更不能审判。这个例子告诉我们,现在的侦查工作,特别是在公安机关侦审合一改革后,缺乏内部的监督制约,带来的是侦查效率和质量的低下,并直接导致了公诉效率的低下。这种情况下,要实现检察机关正确的公诉意图,对侦查机关游离于公诉之外的侦查活动不加以制约和控制的话,那么这种先进的庭审模式就等于写在纸上,落实不到实处,是挂在墙上的烧饼,只能看不能吃。这是我的切身感受,所以我从90年以来一直在研究检察指导侦查的问题,检察指导侦查的概念就是检察机关通过参与公安机关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对其证据收集、提取、固定以及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同志们不要忽视。

 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侦查活动全程实施必要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指导侦查的定义。它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指挥侦查,是由我们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所决定的,因为我们是监督机关,不可能是检警合一。在中国我们提出检察指导侦查,是与指挥侦查有严格区别的,是借鉴西方的法治文明与中国的本土文化相结合而产生的法律文化,是实践的一个创造。要实现公诉的意图,要完成我们指控犯罪的任务,在目前落后的侦查理念和庭审方式不接轨的时候,检察机关指导侦查是完全可行的,而且我们指导的范围是有限的,仅仅是几类重大案件。作为检察实务界的代表,我希望我的建议能够引法学界和立法机关的注意,要真正提高公诉效率,检察指导侦查,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中,是不可或缺的。

 另一个问题,就是比较敏感或热点的问题,就是检察监督的问题。有些专家提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首先是人大监督,这一点是法定的,这是最基本的监督,而且社会的监督、舆论的监督、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都能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我们认为,检察权在检察机关的内部并不是无度地扩张,而是有制约地行使。在这个问题上,把检察监督与公诉改革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在我们建国以来就一直是法律监督机关。至于说监督中存在一些问题,通过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度的完善,再加上外部人大的直接监督和舆论的监督,是可以得到解决的。我认为这种监督放在检察机关以外的部门不一定就比检察机关好。另外,最高法院今年提出了公正与效率的问题,我有一个切身感受,在中国的现实司法状况下,如果离开了检察监督,公正、效率的实现是不可想像的。我们不能一提监督,就完全西化。也不能一提改革,就必须借鉴中国的本土文化,“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诉制度”这个提法是比较妥当的。

 最后强调一点,监督权为什么要保留在检察机关呢?我来焦作以后,通过对近两年办理的5000多件刑事案件的调查、对比,认为有百分之二十的案件属于量刑不当,有百分之十的案件属于量刑畸轻畸重,这是我复查了近5000件案件的结论。我们认为在现实中,审判机关的公正与效率,在法制逐渐健全的情况下,有内部的制约和完善,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才保障其得以实现。这一点我们充分相信。但现在中国的国情,我们是绝对不能忽视的,至少在目前一个时期内或是在国家宪法体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监督权保留在检察机关,是符合法律规定,也是符合中国的国情的。

 龙宗智(西南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

 我最近写了一本书,名字叫做《理论反对实践》,实践和理论两张皮的情况,可能是理论本身的特质,它就要反对实践、就要批判实践、分析实践、引导实践。而且,在中国刑事司法中,理论反对实践的情况特别突出。从根本上来讲,是因为刑事司法本身的矛盾,又要打击犯罪,又要保护人权,这个矛盾的协调,是全世界都难以解决的问题。理论和实践的脱离美国也有,美国的正当程序理论和米兰达行为或者刑事司法操作实务,还是有相当区别的,这是一些美国学者的说法,当然在中国这个问题更加突出,为什么呢?因为中国的刑事司法的操作方式、基本的构架和基本的运作方式还带有传统性的特点。比如说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政法委员会协调的制度,包括我们的检察监督制度,还是一种普遍的、一般的一种做法,传统的方式还没有改变,但是我们学界已基本实现了我所说的“话语的转向”,我们的说法基本已经学理化了,已经国际化了,和国外的学者对刑事司法的标准,可以基本上一致。这就必然导致理论与实践比较大的反差,这一点我体会很深。我原来在实际部门工作过,我们开政法委员会或者政法会议,都是讲打击犯罪、保持稳定,而学者一讲就是怎么保护人权、怎么实现正当程序,这确实有很大的区别,这必然形成一个反差。这样的反差在刚才讨论中表现得就得就比较明显、比较突出,中国的实务界,特别是检察实务界和学者的观点肯定会有一些分歧。当然,我首先谈一下自己对今天上午的讨论内容的看法,今天我们讨论的题目是“中国特色的刑事公诉制度”,大家的发言应该说还是都做了适当的展开的,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个是关于中国特色的、基本的公诉制度。包括中国特色公诉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它最核心的、最基础的东西,带有一定宏观的、基础的、基本的特点,主要是检察监督和公诉、公诉权和监督权的关系问题。刚才争论比较激烈的是这个问题,分歧比较大也是这个问题。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具体、微观的问题。特别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改革措施,大家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说好,有的提出一些问题,这两个方面我们都有适当的感慨,但是我认为,还要进一步研究,确实还有一些问题还没有谈深、谈透。有些问题涉及的比较少,比如说我们今天谈中国特色的公诉制度,咱们只谈到一个理念,就是检察监督和公诉的协调问题,但是中国特色表现在哪些方面?不仅可以从基本的制度和宪法的体制来讲,还可以从具体的制度来讲,比如说我们公诉权的行使方式、公诉权与侦查权的关系、公诉权的构成和运行,比如公诉权的启动以及再次启动,比如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酌定权等等,都可以从一个比较的角度来谈一下中国的特色。可以更进一步的来展开讨论,因为不仅是一个理念上的监督与公诉权的关系问题,从技术上来分析,我们国家的公诉制度就有很多特点,这个问题值得研究。公诉改革包括种检刚才讲的指导侦查问题、公诉职业化、主诉检察官的问题等等,都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不是和监督的大问题直接相关的,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展开。我觉得我们过去讲技术少,讲理念的问题多一些,下一步讨论应该在技术上进一步展开,这是我的一点建议。

 今天我们应该着重讨论是两个问题:一个是检察改革的问题,公诉改革的一些具体问题,以及基本的体制和机制问题。我想着重讲一下基本的体制和机制的问题,也就是检察权和公诉权、检察监督和公诉制度的关系问题。实际上刚才是两种观点,首先是立场问题。检察实务界的立场,基本是一个体制类的立场,立足于检察制度、公诉制度都是检察监督制度和法律监督制度中的一部分来展开自己的论证,除个别检察机关的同志之外,基本上是这样一个立场;而法学界的教授、专家基本上是一个超越体制的立场,认为检察监督体制和公诉制度并没有很好的协调,这个问题本身需要改。谈改革,首先要从根本上对公诉建立的基础和一些带有宪政性的问题、宪法体制的问题进行改革,这个实际上是一个不同的立场。当然,现在我来说谁对谁错,显得不适当,不能用自己的话语主导权来灌输一个惯例,但是我想有几个问题要提醒大家注意,当然这不可避免的带有我个人的观点。第一个,我们研究的问题前提是什么?所研究问题的法理、学理前提是什么?没有这个前提,没法谈、谈不拢。有人说检察监督是非常好的东西,是把检察监督设定为好的来谈;我们学者却谈另外一个问题,即诉讼的公理、原理、机制,致使始终谈不拢。我们要取得共识,首先要谈论问题的前提,如果不谈诉讼的公理、机理、原理,那始终谈不拢。从诉讼原理方面,学者总是说,诉讼就是一个三角的结构,公诉就是一个诉,是一个诉就是一个诉讼请求,就是一种程序性的诉讼权力,诉讼请求权人就是当事人,不管你承不承认你是当事人,你也是当事人你就是原告,你是代表国家的原告人也好、还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原告也好,在法理讲,就是“不是当事人的当事人”。有的国家检察机关也不是当事人,是诉讼的原告,在法理上就是一个三角结构的支点,当然你代表国家、代表国家利益。如果是一个诉,必须要求一个诉与辩的平衡或收控辩的平衡和法官的居中裁判。居中裁判应该是中立的而不应该是偏向一方的;应该是独立的而不应该受到侵扰;应该是有权威的而不应该是受到权威性压抑的。这就是诉讼的基本的机理,甚至是公理,这是不可否认的。怎么理解控辩庭审呢?控辩庭审就是一个法律地位上、诉讼的手段上,也就是形式上的诉讼,必须保持一个形式上的平等。比如说你有某些权力我没有,你坐的高,我就坐得低,这个就不平等。但在实际力量上肯定是不平等的。你控方有国家力量支撑,我辩方就是那么一两个人,孤力无援,律师也只是代表民间式的个人权利,这肯定是不平衡。当然,不平衡有的时候也会出现倒置,从实际情况来考察,有的时候看着国家很强大其实不然,看着辩护人很弱小,有的时候却很强大,就像市场经济中,农民经济很小,但最后能打败国营经济。国家也是一样,因为对方受到很强大的个人利益的驱动,而国家受到正当竞争这样一个限制,所以不是从实际力量上讲,而是讲法律地位和诉讼手段,实际就是法律形式上的问题。如果你承认这个前提,确实就会产生检察监督和公诉权协调的问题。因为检察监督是一个单向性的监督、又是一种权力性的监督,既然这样,公诉机关就得承担监督法院这样一个职能,目前为止没有解决法。我们曾经提出几个方案,有的提出把检察监督拿出来,专门设检察监督厅,把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都连在一块,有的甚至提出在庭审改革中,公诉人就是公诉人,再搞一个,专门搞监督。实际这都很难操作,不能解决一个体制上的问题。如果专门搞监督厅,就脱离了侦查脱离了起诉,检察院的监督没有多少作用。特别是审判监督,大家一致认为,不能单独搞出来,还是应该结合诉讼业务来做,脱离诉讼来专门搞监督,是难以操作的。还有提出监督是监督,公诉是公诉。大家不要忘了。检察院是一体制,检察机关是一个整体,你怎么分?它是没有办法分开的,权力作为一个诉讼就是一个整体,在权力体制上也是一个整体,不是检察官独立,而是检察院独立,公诉和检察监督在目前的体制当中,也是很难解决相互独立、分别操作的。所以,这就不可避免的使得,公诉权是一个实质上的诉讼当事人,而监督,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关系,是一种权力监督关系。在一个三角结构的上,检察机关既是一个当事人又是一个监督者,协调确实很难解决,法理上、体制上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下一步再进一步来讨论这个问题,看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在技术上、方法上也很难协调。另外一个方面,我觉得还是实务界和理论界要实现理论反对实践、实践挑战理论。学者也从实践中学到东西,相互的互补。实务界的同志、检察机关工作的同志也应该有更加广阔的视野,要注意诉讼的基理问题、诉讼的合理性、诉讼的协调性。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的问题,我们按现在的体制把我们的制度资源调动起来,就可以得到解决。前两周,我在高检关于庐州案件的会议上就做了这样一个发言。如果从学者的角度来谈,其实有些问题还是体制的问题、一些根本制度的问题。比如说以超期羁押和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没有建立,现在是一个自律体制,而不是一个他律体制,在一个自律体制下,不论是刑讯逼供,还是超期羁押,总是难以解决的。在侦查需要的时候,就可以超期羁押,甚至需要用一些不当的手段来破案。还有候审制度,是把候审羁押作为常态呢?还是把取保候审和保释作为一种公民的权利来处理呢?就是按国际化的标准,在我们国家也没有解决这样一个制度问题。

 还有,我们现在是一个独立制衡的体制呢?还是一个统合性、甚至配合性的体制呢?我们现在的体制是公、检、法之间相互配合,政法委协调,这样一协调,案件就难以避免超期羁押。庐州的案件就是因为协调来、协调去而导致超期羁押的。我们还没有建立一种独立的审查体制和有效的制衡体制。从体制外来看,可能把问题看得更清楚一点,说得更清楚一点,所以我说有一点启示,就是检察机关要注意诉讼的机理或者从体制外来看问题。从另外一个方面,作为学者,也要体会到实践中的难处和可操作性。比如说就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来看,在目前的社会情况下,在总体的体制、社会机制、传统的文化状态、还有社会发展还没有达到法制化的情况下,要在现在的刑事司法活动中塞入一个现代化的刑事司法体制,这个社会是难以接受的。操作上也会运作不下去的。你如果现在将英美的一些做法拿过来,从法理上讲,控辩平衡和人权保障做得就比较好了,但现在确实是没有办法操作的。所以我主张一个相对合理的渐近改革方案。我们学者也要注意,不要把有些问题绝对化。有些问题,我认为也可以讨论。当然,学者们会有不同的看法,你比如说辩诉交易,陈卫东老师认为不要搞,我的观点就要搞得多一点,甚至有的老师说不要搞、有的说要大搞,有不同的观点也是非常正常的。我们的讨论要有一定的包容性。

 最后落实到公诉改革涉及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上。刚才说了一些不同的观点,我的想法就是,对这个问题应该进一步的研究、进一步来讨论。对于现在涉及到的公诉制度改革、职业公诉人、量刑建立、辩诉交易、缓诉、律师见证,还有甄贞检察长说的立体公诉,还有引导侦查、指导侦查等等,我觉得还是值得研究的,不要一棍子打死。而且这些问题的提出,都有一定的根据,有的是从国外借鉴,更多的是从自己实践中体察到一些问题,然后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能有些方案还是借鉴国外的。我认为,有的问题还值得进一步探讨,但不要认为有不同的观点,咱们就不搞了,就觉得没有多少价值了。还有一个就是要区别情况,我认为有些改革比较成熟些、基础比较扎实些,有些改革可能还不是很成熟,可能从法理上它的基础比较弱,举例,指导侦查问题。我很赞成种检的观点,就是要加强对侦查的指导。比如说检察监督,大家刚才说的检察监督和公诉的矛盾,实际主要是审判监督和公诉的矛盾,至于加强侦查监督,学者和实务界地观点是一致的。陈卫东也多次提到,侦查监督应该加强,我也赞同这个观点。我认为高检提的引导侦查的说法,不太符合惯例。如果排个序的话,最强的是指挥、然后是指导、比较弱的是引导。我应该从引导走向指导,应该用指导,因为指导比较全面、强度比较大一些;你引导他走,他不走,你也没办法,因为你只是引。所以,指导是行政法或者我们工作中经常使用的一种观点,容易被大家接受,而且力度比较大,我赞成这个指导,我认为高检以后都可以改,就用指导。高检当时也问,是不是不好接受呀?但是它符合诉讼的基理,应该这样做,我赞成。但有些问题,比如说职业公诉人制度大家的意见比较多一些,还要进一步研究论证一下。公诉人职业化的问题好说,职业公诉这个说法,可能论证起来就要困难一些,但是这些探索还是有意义的,还要进一步深化研究、深化实践、指导实践。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各位代表,经过一天半紧张而又热烈的研讨,我们的研讨会已经完成了整个大会的议程,现在转入闭幕式。我们这两天的研讨会,无论是来自学界的专家、教授们,还是实务部门的领导、检察官们,应该说都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发表了非常好的、有见地的见解。作为会议的主办者,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这是一次成功的研讨会,是一次富有成效、富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研讨会。

 我们大家提出的各种见解,为我们更好的理解和把握这些问题,创造了一个交流的机会。这些观点,对将来完善我们国家的公诉制度、公诉制度的立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研讨会的推进,我们的讨论越来越热烈,也越来越深入。从具体的问题逐渐升华到深层的理论问题,从公诉制度的自身问题,拓展到与公诉制度相关联的侦查制度、辩护制度、审判制度的问题。这使得我们大家从全方位、多视角、多层面,来对公诉制度作观察与思考。我们发现在研讨会上,很多同志意犹未尽,也有很多同志想发言,却没有发言的机会。但我想,“距离产生美”,遗憾给我们带来更多的期盼。我们今后将再次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休息的时候给海口的张检察长商议,明年,我们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和海口市检察院,在海口市检察院再举办第二次“现代公诉制度研讨会”。我在此对张检给我们提供的支持,表示感谢。

 下面我们有请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樊崇义教授,做会议发言。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最后有一些问题,我想再做一些感慨和综述。讲三个问题:

 第一是对整个会议的评价。这个会议,刚才卫东已经评价的很好了。我只剩下八个字了“气氛热烈、畅所欲言”,符合学术研讨会的风格,大家经过激烈的讨论,由浅入深,已经开始涉及到许多的实质问题,都亮明了自己的观点。这个形式还没有完吗!张检又提出了这样一个申请,我想留点遗憾,明年海口见。在海口我们还可以继续发言。欢迎在座的各位领导、检察官、教授、专家都光临,把会开好。

 再一点,我们对焦作市检察院,特别是在种检的率领下。他们的这种精神,我要肯定三点:第一,从实务工作中走出来,坚持搞科研,用科研来带动检察工作,这种精神是值得我们与会的同志学习的。种检在周口工作的时候,就研究了很多课题

  


,并出了很多的成果。到了这个地方,他打开局面,也是抓科研、抓学习,实务工作也要加强学习、加强提高,这个精神是值得肯定的。为我们的学术研讨会提供了平台,使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沟通,实务界想的是什么,理论界想的是什么,沟通以后,我们就形成了一个完美的做法,方案就会出来。这一点,非常感谢焦作市检察院。第二,焦作市检察院通过科研,带出来了一批人,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检察官。我昨天很受感动,那九个发言,也不知道怎么搞的,时间把握那么准、观点那么准确、讲得那么明确。我觉得这是一批人才脱颖而出。这也是搞科研的一个结果,抓学习的一个结果,带出来了一批人。第三,从种检交的文章和,确实是具有开拓性的,是符合我们的十六大精神的。不管现代公诉制度概念、内涵、外延、原则,还是当前遇到的问题,抓得准与不准,另当别论。但是他们确实有一种创新的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结合自己的工作不断思考、不断的想问题,这样一种开拓的精神、创新的精神,值得我们学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学习。

 第二个问题就是一个观点综述。因为时间关系,我就不在一个一个综述了我和种检商量看能不能把这两天的讨论发言出一本书,发给大家,便于推广大家、宣传大家的意见。这个观点综述,我也列了十个问题,特别是有分歧的意见,为明年海口,大家写文章提供一个题目。通过这几天讨论,有这么十个问题,需要大家继续讨论、研究。

 第一、会议标题。什么叫现代公诉制度,现代公诉制度同传统公诉制度的区别是什么,什么叫中国特色的公诉制度,这三个概念在讨论过程中,我看是有分歧的、是有不同看法的。我听了同志们的看法以后,我总想,从传统公诉制度过渡到现代公诉制度,是不是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啊!从传统的公诉制度到中国特色的公诉制度,有没有一个认识的过程,转变的过程啊!昨天龙教授提出,理念的转变、制度的转变、体制的转变这样三个概念,现代公诉制度和传统的公诉制度以及中国特色的公诉制度的构建,要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认识的过程,大家要在这方面付出努力,在这三个概念上是有分歧的、是有不同认识的,有深浅之差,也有基本的理念之差,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什么叫现代公诉制度?现代公诉制度逻辑上的构架、内容上的构架是什么。昨天龙宗智教授两次发言,列了这个方面的一些构架了,但与张穹同志主持的公诉研究,是有区别的。什么叫现代公诉制度?今天还有同志提出两个标准,一个标准是两权公约当中确定的国际标准;第二个民主化的标准。要使我们的公诉制度走向化、民主化。它的架构是什么?我们只有把这些问题研究清楚,才能有一个奋斗的目标,才能把我们的过程走好、走完,工作方向才明确,在这个问题上要加深研究,这是第二个要考虑的问题。

 第三,大家有较大分歧也是今天推向高潮的一个观点,就是公诉制度同检察制度、法律监督这三个概念的关系。公诉权是18今年拿破仑的《民法典》当中,关于刑事案件的起诉提出的概念;我们的法律监督和检察权,是十月革命以后,列宁提出的一个概念,这是人类上第一次出现检察权的概念。解放以后,我们学习苏联把它引进来,一直延续到今天。这两股道上的车,两个概念,现在怎么给他拧到一起,按种检的观点,把它统一起来。能不能统一,怎么统一,体制上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制度上怎么来解决,理论基础上怎么来解决,作为检察系统要认真研究这个问题。这是一个老题目,老题目也没解决,长期以来也没有解决。刚才汪建成教授提出一种设想,诉讼只是控辩审的三种职能之一,这三种职能,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再加上一个监督职能,究竟行,还是不行,符合不符合诉讼规律。我个人的看法,已经实践五十多年了,公安机关不接受、法院也不接受,到现在我们的侦查监督、审查监督,谁能在立法上能拿出几条规定来,怎么监督?我同意龙教授的说法,它在基理上、理念上是一个冲突的东西,在诉讼理论上是一个冲突的东西。我们宪法的规定不变,法律监督就不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设计一种机制。济源的理论讨论会上,我谈了一个机制,就是诉讼要按诉讼的规律办,加强侦查监督,包括我们的指导侦查、引导侦查,淡化审判监督,甚至把这个监督职能从诉讼职能当中分离出来。人民检察院宪法的地位不变,还要搞监督,监督什么呢?把重点放在督查百官、加强自侦案件、反对腐败,这个你要加强,要搞。侦查监督你可以搞,能不能使监督职能从诉讼职能当中分离出来,诉讼按诉讼规律走,监督按监督职能走,这些问题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讲完以后可能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将来,在保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变的情况下,我们在机制上要不要进行一些调整,在体制的设计上要不要调整。这个问题现在非常尖锐了,我们讨论公诉权、检察权与法律监督的关系,已经产生很大的分歧摆在我们面前了,学者们、实际工作部门都要加强研究,应该把这个问题搞清楚。

 第四个问题,现代公诉制度构建的核心究竟是什么?现在有人提出来,是以保障人权为核心;昨天我们有同志提出来,检察机关公诉制度主要是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举;而我们传统的模式,检察机关主要是控诉犯罪的、追诉犯罪的。这三种观点,我们都要加强研究。

 第五个是关于公诉人地位的问题。今天很明确,不是原告、不是当事人的代理,是代表国家、还是代表当事人?这个问题,贺检提出一个“程序上的原告”的说法。按照我们诉讼法上来讲,我经常讲是这样的,写的书也是这样的,就是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上应该是一个原告,在实体法律关系上和被告是不平等的。可是进入诉讼以后,你要按诉讼法律关系来解决。还是我那句话,“不是原告的原告”。你要注意和辩方的关系,这个问题也是我们要加强研究的。

 第六个关于控辩平衡问题。这也是一个我们当前要解决的一个重点问题,要逐步迈向现代公诉制度,如何来实现控辩平衡,如何从实质上的不平衡走向形式上平衡、走向法律关系上的平衡,同志们要在这方面来做文章。如果在这方面处理不好,我们的公诉制度就建立不起来。

 第七个问题是关于职业公诉人与检察官的关系。什么叫职业公诉人,如何来建设职业公诉人的队伍?同现在主诉检察官是不是一回事?是不是主诉检察官实行以后逐步的迈向职业公诉人,要有这么一个过程,主诉检察官是一个不得已之计而为之吗?是个权益之计吗?有法律依据吗?法官、检察官都独立办案,要把他们区分清楚。

 第八个是关于警检关系问题。我们是走大陆法系的模式,还是走英美法系的模式?在当前来讲,用引导好、是用指导好,还是用领导好?在层次和机制的设计上,周口检察院、焦作检察院设计了一套,还有文件,回去后大家要进一步的研究鉴定关系的问题。考虑这个问题,一是从法律监督这个角度来对付公安呢,还是从诉讼机制、体制的需要上来对付公安?这个问题有两个出发点,我们更倾向于这是诉讼的需要、公诉的需要、法庭审判的需要,来指导、引导侦查,这个问题,也是大家认识不一致的问题。

 第九个问题是关于我们当前研究的量刑建议、辩诉交易、缓诉制度、证据开示,每一个问题我们都有很大的分歧,在我们迈向现代化的公诉制度的过程中,要不要着手积极创造条件来解决这些问题,还是持否认、否定的的态度就行了。

 最后一个问题关于公诉权的定性。昨天徐鹤喃教授谈了她自己的看法,我们在解释公诉制度的时候,对公诉权究竟如何来分类、定性、行使。起诉法定主义、公诉法定主义要不要走向酌定主义、起诉便宜主义,它和审判权是什么关系,是不是一走向起诉酌定主义、便宜主义就分割了审判权,又回到免予起诉的道路上。缓予起诉问题上,不起诉问题上呢?现在世界各国都有现成的做法,我们中国如何来做?什么事情都不是绝对的。这是大家一边说,我一边记,说了这十个问题,为今后的研究做一个综述。

 第三个问题,公诉制度的研究。我研究现在的公诉制度和现代公诉制度,回过头来我很同意同志们说的,还是要立足于实际、踏踏实实地走现代公诉化的道路。要把当前的工作和长远的目标如何结合起来,我想强调五个观点:

 第一,坚决而严格的履行公诉职能。紧紧把握住公诉权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行使国家的公诉权,要把提起公诉搞好。不是一说保全,就走向另外一个极端了,犯罪就不管了。当然,我们当前的严打是重中之重,要保持高压态势,严打我们也有我们自己的看法,不是不让严打,是如何的严打、依法的进行严打,这个问题,要考虑。

 第二,要按照现代公诉制度的理念和要求,要在提起公诉、支持公诉、不起诉的活动当中,走正当程序的道路,严格的履行法律职责。

 第三,结合起诉的改革、公诉制度的研究,逐步改变传统公诉制度的陋习,提高公诉的质量。传统的陋习有这么几个问题,提出来和大家商量:一个是不是配合有余,制约较少呢?给被告人一看,你们检法是一家的,我们没有说话的地方。二是案件、口供中心主义。案件中心主义,起诉也好、审判也好,搞来搞去还是案件全部移送;口供中心主义,在当前起诉工作中是非常严重,还是重庭下,轻庭上。给老百姓的印象还是检审一体。刑法经过两次修改后,发展到今天,特别是西部地区,还是以案件为中心、以口供为中心。我想,要提高我们的公诉质量就要研究如何来解决现代公诉理念,如何来克服检审一体和轻视辩护的问题。直到今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还是以书面材料为主。侦查人员不到庭、证人不到庭、鉴定人不到庭,还是在东摘一段、西摘一段,念完以后,法院听检察院的。所以,北京市搞立体审判,那确实很好。我们检察机关也解脱出来了。

 四、正确处理好控辩审三家之间的关系问题。陈卫东教授、顾英东大律师提出辩护能不能从审判走向侦查,辩护能不能真正的从审判阶段走向提起公诉阶段、走向审查起诉阶段?这是我们构建现代化公诉,要解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最后一个问题,积极开拓、创造条件,搞好公诉制度的改革。在改革当中,能把种检提出的九个问题都解决好,就不简单了。就能向现代化的公诉制度迈进一步,向前发展一步。总之我认为,走向现代公诉制度是一个过程,我们要用开拓的精神、改革的方针作指导,转变理念,逐步的实现诉讼制度,特别是公诉制度的现代化。这就是我今天做的一个简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