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荡舟手机网

主页 > 实用文摘 > 教育文摘_09 > > 详细内容

河南一农民为1.2元退票费诉北京铁路局被驳_行政诉讼资讯

    日前, 北京铁路法院一审审结河南省商城县农民夏春红(男,33岁)起诉北京铁路局要求退还1.2元火车票退票费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1.2元退票费以及赔偿误工、交通损失费300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原告夏春红诉称,4月15日16时许,原告到北京西站地下二层退票厅11号窗口退当天下午16时35分开往河北保定的t7次特快车票。该车票金额为24 元,在扣除20%的退票手续费后,应得退票款19.2元,而工作人员以铁道部规定“尾数不足10元的以10元计”为由,只退给原告18元。

    原告认为,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为由,认为被告只退其18元,收取定金的比例达到了25%。被告的强制行为侵犯了法律、法规赋予原告的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1.2元退票费,赔偿原告误工、交通损失费300元。

    被告辩称,被告在退票过程中严格执行了铁道部规定,收取退票费符合《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的专门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关规定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铁道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了《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对客运杂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案所涉退票费系客运杂费的一种,原告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后发站开车前要求退票,被告按比例收取6元退票费符合《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三十三条“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人次”等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并无不妥。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夏春红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夏春红提出了上诉。

 中国法院网·于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