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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遭质疑 北京海淀税务局被诉_行政诉讼资讯

    认为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错误,欧先生(媒体评论分析员)将该税务机关告上了法庭。7月2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行政诉讼案。据悉,此案是海淀法院受理的首起涉及地方税务行政诉讼案。

    原告欧先生诉称,原告与北京蓝色极光广告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对合作项目进行投入并实施承包管理,提供劳务。因为业务上的需要,原告受北京蓝色极光广告公司委托,于今年6月30日前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学院路税务所办理涉税事宜,目的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但在办理过程中,税务所的工作人员答复:你单位向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学院路税务所申请领购发票并已经获得批准,依照国税函<2004>第1024号和京地税票< 2004>第5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你单位不符合“代开发票”的范围,故而不能代开发票。

    原告认为学院路税务所上述行政行为妨碍了涉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7月1日以原告是负责具体申请代开票的承办人和此票的责任收款人,面临经济上的风险是同具体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人为由,以涉税当事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的身份独立向本案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而被告认为原告不具备申请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认为,原告在复议中是作为其他涉税当事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单独提出申请,没有以广告公司纳税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名义申请,是有法律依据的。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故诉至法院,请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无效并撤销。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中国法院网·刘艳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