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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问题_刑事诉讼论文

 一、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遵循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既保证社会秩序的安定,又注重保护失足未成年人的双重保护原则;保护未成年罪犯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关于实体处理的几个问题

 1.关于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适用。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只能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不能再扩大。具体确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应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罪与非罪的标准,结合案件情况慎重考虑。以下几种情形,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a.犯罪情节较轻,且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具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如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参与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

 b.根据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不宜认定为犯罪。如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男少年在交友或恋爱过程中与不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轻微暴力索要其他未成年人财物的等等。

 c.实施行为的目的具有正当性,不宜认定为犯罪。如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死亡。

 2.关于对未成年罪犯刑罚的适用。

 a.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对未成年罪犯具体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①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一贯表现等犯前情节;作案的手段、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犯中情节;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坏,悔罪表现等犯后情节。②有无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有无其他法定从重或加重情节。③两个年龄段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区别。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罪犯一般应减轻处罚,不具备减轻处罚条件的,其从轻处罚的幅度也应区别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段的未成年犯。

 b.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具体操作应按照最高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即不单独对未成年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其他犯罪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外。一般不附加剥夺权利。

 c.缓刑的适用。对未成年罪犯应尽量多适用缓刑,但应坚持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不宜适用缓刑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有前科劣迹或被劳动教养的、犯罪后拒不认罪的、累犯等。

 d.财产刑的适用。对未成年人可以适用财产刑,但需特别慎重。适用没收财产,要查清未成年犯是否确有个人财产。没有个人财产的,不宜判处。法律规定可以判处没收财产也可以判处罚金的,一般适用罚金。对未成年人适用财产刑应注意:第一,要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第二,要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第三,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罚金后无力缴纳而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自愿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收缴。

 三、程序方面的问题

 1.关于庭前调查

 庭前调查的内容不是针对犯罪事实,而是了解未成年犯生活环境、成长过程、社会交往等有关情况,查明未成年罪犯犯罪原因。庭前调查可以采取多样的方式,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调查,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

 2.关于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共同犯罪的审理方式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制度,同样适用于未成年罪犯与成年罪犯的共同犯罪。具体操作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共同犯罪中未成年被告人未满16周岁的,一律合并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一般不公开审理,但经法院院长或审判长同意,也可以合并公开审理,但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3.关于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的问题

 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1)申请取保候审;(2)回避权;(3)辩护权;(4)提供证据权;(5)上诉权;(6)申诉权;(7)获得起诉书、判决书副本权;(8)在庭审中,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未成年被告人发问;(9)开庭前后,经法庭准许,可以与未成年被告人会面;(10)法定代理人必须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干扰审判的义务;(11)庭审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的义务。另外,法定代理人如果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享有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刑事案件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应注意二点:一是不能简化法庭;二是要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的条件适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