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房屋,一方可以出卖吗?
共同房屋,一方可以出卖吗?《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应共同决定,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司法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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