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提前走了,公司扣工资合法吗?
法律案例:孙某应聘到一家化妆品公司任销售员,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职工提出辞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职工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公司代替提前通知期。
今年1月,孙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第二天起不再上班。
公司依合同约定扣发了其12月份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孙某不服,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孙某的申诉请求。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
除此之外,法律没有规定劳动者对辞职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单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代替提前通知期,但该约定显然超出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范畴,应属无效。
员工提前离职 被扣一月工资
2010年5月,30岁的张女士经面试、考试合格后,进入北京一家食品公司,担任销售员一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合同中约定,张女士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如果张女士提出辞职,需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并在试用期满3日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试用期满后张女士若提出辞职,须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当日起继续工作满30天,才可离职,如果张女士违反上述公司规定,须向公司缴纳一个月的薪酬,代替提前通知期。
2011年11月10日,张女士因找到了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向食品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书,并希望能在年底之前与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因为新的工作单位要求她2011年12月1日必须到岗。
食品公司人事部门则告诉张女士:“离职手续最早也只能在2011年12月11日办理,因为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你若在2011年12月11日前执意离职,单位就要按规定扣除你一个月的工资,你自己考虑。”
张女士递交辞职申请后,一直在食品公司工作至2011年11月30日。2011年12月1日,张女士到新单位报到。
几天后,张女士抽空回到食品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食品公司同意与张女士办理离职手续,但前提是扣除张女士一个月工资。
张女士认为这样的做法不合理,但由于食品公司执行的是工资下发制,她2011年11月的工资还在公司未发,无奈只能放弃一个月的工资3200余元。
案例剖析
提前30天申请 员工有权离职
今年1月,接到张女士的求助后,东城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了此案,并于当月通知了食品公司和张女士来中心调解。
在中心,职工单位双方见面后各自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张女士认为她提出辞职申请20多天后才离开单位,可单位扣了她整月工资,不合理。而食品公司则拿出劳动合同辩解道,劳动合同签字前张女士仔细看过,她也知道提前离职要扣一个月工资的规定,明白这条约定的含义,既然她签了字,就意味着她同意这项约定,签字是张女士自愿的,因此她应该遵守这条约定,而且《劳动合同法》也明文规定,职工要离职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该公司的说法,调解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对辞职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食品公司返还了张女士2011年11月的工资3200元,双方在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
点评
协议约定违法 也是一纸空文
针对此案,民事律师指出,在张女士与食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虽然有张女士自愿的签字,同意在辞职时可以向该食品公司支付一个月薪金代替提前通知期,但是该约定所称的代替提前通知期的一个月薪金属于违约金性质,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同时,还表示,食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以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而设置了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期;二是双方约定有竞业限制义务,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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