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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一)概念与特征
财产租赁合同是出租方将财产交付承租方暂时占有和使用,承租 方给付出租方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承租的财产返还给出租方 的协议。
财产租赁合同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1.财产租赁合同是转移标的物使用权的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只转移财产的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出租 方仍保有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当租赁期届满时,承租方须将租 赁财产的原物返还给出租方。
2.财产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合同一旦签订成立,承租方必须按 照合同的规定履行给付约定租金的义务;出租财产方必须对出租的标 的物在使用质量上予以保证(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只要 就租赁关系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并依法或约定办理有关手续,合同 即告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不需要 以交付租金或交出租赁财产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当事人不能如约 履行,即承担违约责任。
4.财产租赁合同通常为附合合同。我国非要式合同形式的财产租 赁合同也存在,但凡法律对财产租赁关系有规定的,如房屋租赁、城 镇土地租赁、企业租赁经营,均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5.财产租赁合同具有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并存的特征。 我国《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 方时,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人继续有效。
6.财产租赁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持续性关系。双方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内一直发生经济协作关系,租赁期往往 比较长。
7.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物限于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除外,只要不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出粗之物,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可作为财 产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但如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相互结合为一个整 体,不能彼此独立发挥经济效用的,则其结合体可以成为财产租赁合 同的标的物。

(二)类别
1.按动产与不动产分,财产租赁合同可分动产与不动产租赁合同 两大类。
(1)不动产租赁合同,可分为房屋、地产租赁和小型工厂、店铺 等的租赁。这种租赁合同的租赁时间较长,合同的订立一般较单纯。
(2)动产租赁合同,可分为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两种:融资 性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和选择,出资从供货方购买财 产,并租赁给承租方使用。这种租赁方式由于租赁费由购买该项物件 的成本加上融资的利息和其他费用组成,因此,合同-旦签订,就不 能中途解约。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有续租、留购或返还出租方的三种 选择权。租赁期较长,一般为三年左右,有的K达卜年。
经营性租赁则是指出租方只是为了在-定期限内使用某种物件, 而不想长期拥有该物件的使用权。这种合同可以中途解约,租赁期满 后,承租方只能将租赁物退还出租方,没有其他选择。
2.按物资的性质分,财产租赁合同可分为生产资料租赁合同与生 活资料租赁合同两大类.

(三)制作方法
制作财产租赁合同,一般情况下,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人方 面内容。首部要写明合同名称、订立合同双方单位、订立合同的[3的 等。尾部要写明双方单位的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通讯地址、电话 传真号、开户银行、账号、合同的正副本份数、报送单位、合M签订 的日期、地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才能生效正文是合同的主 体部分,订立财产租赁合同正文部分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租赁财产的名称。租赁财产的名称是财产租赁合同标的物的名 称,必须写得明确具体。
2.租赁财产的数量和质量。合同中必须明确具体地规定租赁物的 数量、质量标准及合理损耗标准。
3.租赁期限。又称租期,是指承租方对租赁物拥有使用权的时 间,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4.租赁物的用途。为维护当事人双方权利和利益,必须在订立合 同时明确租赁财产的用途,租赁物的性能,禁止进行违法活动和不正 当使用
5.租金和租金交付期限。
6.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一般的维修和保养应由承租方负责,凡 属大修一般由出租方承担,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由谁负责维修保养问 题。
7.承租方和出租方的变更。承租方将租赁物转租的条件是:一、 确因工作需要;二、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三、不得利用转租 进行违法活动。
8.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共同确定具体违约责任c
9.其他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条款。

(四)注意事项
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应注意如下事项:
1.对租赁物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如房屋租赁,不仅要规定其间 数、面积,而且还要对水、电等方面设施作具体规定。
2.应当注意财产粗赁合同的生效方式,有的财产租赁合同,如城 市房屋租赁合同,有的城市有明确规定,必须通过房管部审查批准才 能生效。
3.对需要转租给第三方的租赁合同,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才能进 行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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