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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一)概念与特征
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方接受和保管存货方交付储存的货物,并在 储存期限届满时完好地返还该货物,存货方给付规定的保管费的协 议。
仓储保管合同具有五个基本特征:
1.仓储保管合同主体一方保管方具有特殊性。仓储保管合同的保 管方一般为具有从事仓储保管业务能力,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从事仓储业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或集体经营户。目前,我国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保管主体主要有三种形式:①专门从事仓储保 管业务,经过批准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如储运公司、仓库 等。②某些具有保管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③社会上各商业企业、 工矿企业、某些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仓储保管服务。
2.仓储保管合同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仓储保管合同中的保管 方提供的是保管服务并收取一定的酬金,保管人所取得的只是对该保 管物在储存期内的暂时占有权,存货人并没有丧失对保管物的所有 权,非经存货人同意,保管人无权对保管物行使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保管期满后,保管人应将保管物完好无损的返还给存货人。
3.仓储保管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我国仓储保管合同不以保管物的 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货物交付即货物人库是在合同成立以后进 行的,保管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接货, 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人库,双方都 应各自承担违约责任。因而,仓储保管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不是实 践性合同。
4.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特定物的行为。仓储保管合同的标 的不是物的交付,而是保管方使用自己的设备和人力等条件为存货方 提供的经济性劳务活动,即收取一定的保管费,具有有偿性。
5.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仓储保管 合同的标的物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特别指定的物品或特定化的种类 物,即保管方对存货方所交付保管的货物,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妥善 进行保管,不得调换,当存货方提取保管物时,所返还的货物必须是 原物。一般而言,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只限于动产,房屋、土地等 不动产或其他与不动产不可分离的物,一般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标的 物。

(二)种类
仓储保管合同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角度划分为若干类别。如从仓储保管的时间长短可以划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仓储保管 合同,还可以根据仓储货物的种类来分类。

(三)制作方法
仓储保管合同的结构由首部、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首部应写 明下列事项:合同的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签订合同的目 的等。尾部应写明合同的正本、副本、附件份数,保管方、存货方及 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开户银行、账号,合同签署的时间、地 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方能生效。正文要写明以下主要条款:
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货物的品名,包括产品的具体名称、规 格、花色、型号、产地、厂名、出厂日期等,品类则是指产品的分类 名称。合同中应对货物的品名或品类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以免在 提货时发生争议。
2.货物的数量、质置、包装。订立仓储保管合同时,应以法定的 计量单位明确写清储存货物的数量;应标明货物依何种标准划定的实 际质量标准,并写明保质期限。应注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或 以确保储存安全和运输安全为标准。
3.货物入库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仓储保管合同中的 保管方对人库货物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的品种、数量和 质量进行严格的验收,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验收的方法主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的验收方法进行。验收的时间,又称 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 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 收日期为准。验收时间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国内货物不超过 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存货方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种类繁 多、性质各异,许多货物由于本身性质的特殊,又需要特殊的保管条 件和保管方法。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管方法和保管要求。对特殊货物存货方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 料,以便保管方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储存保管操作。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货物入库出库按有关规定办理或双方商议确定。出入库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则均由双方约定。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 耗、镑差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 无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
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9.合同的有效期限。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另外,与仓储保管有关的货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 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订合同。

(四)注意事项
订立仓储保管合同要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 能量,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的法定代表或授 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这是订立 仓储保管合同的两个基本条件。订立仓储保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仓储的货物种类多样、性能不同,合同中对特殊货物,要明确注 明注意事项,保管方应向存货方索要有关保管和运输的技术资料,在 违约责任中,更要具体写明违反某项义务时,所应负的责任,以免发 生纠纷后互相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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