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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医药费怎么让保险公司承担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14日,蒋某驾汽车与顾某驾电瓶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顾某受伤,为治疗化去医药费70530.50元,其中自费费用为33965.10元。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中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

[争议焦点]

三方争议的是自费费用为33965.10元保险公司如何承担。保险公司辩解认为,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的赔偿范围……,并根据……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全额。顾某与蒋某认为顾某受伤治疗进医院治疗,发生费顾某是作不了主的,医疗费是客观已经发生了,怎么保险公司不承担呢?

[观点]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理应赔付。理由如下:受害人在实际治疗中,采取何种治疗方式一般由医院或医生决定,部分必要的费用并不能被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所全部涵盖。医疗费用的多少或采取何种材料医疗应当以是否以病人之生命健康而实施正当医疗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来衡定。如果对于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属于保险人的免职范围,保险人应当在责任免除的保险条款中予以明确,并提示被保险人注意。保险人并未在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中予以体现,在其他条款中也未明确,只是隐含在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的赔偿金额的条款中,显然是不妥当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也未就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标准达成一致,保险人对医疗费发票记载的由自费负担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对被保险人而言,有失公平,即使顾某治疗不采取自费药品,也必然需要其他药品予以替代,所以律师认为法院可酌情确定自费部分的一定比例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理赔,另一部分虽不属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但交强险设立的第一目的为保护受害人,与商业三者险分散风险的目的不同,故该部费用可在交强险中先行赔偿10000元,余额按事故责任确定比例由顾某、蒋某分摊。以上意见上海金山法院已采纳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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