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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可能“终身禁驾”

无论是驾驶人员,还是非驾驶人员,想必很多人都听说过“终生禁驾”这个词语。为我们探讨公安部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23号)第1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101条第2款规定冲突的法律思考。

  两种情况下会被“终生禁驾”

什么是“终生禁驾”?所谓“终生禁驾”,是指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91条第5款中“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以及101条第2款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两种情况下的任一情况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那么这两种情况中,对于第91条第5款中“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理解上没有歧义。但在第101条第2款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一条款上,一度让公众有过错误的理解。许多人以为,依本条款,只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就会遭致“终生禁驾”。后来,作为《道交法》起草者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王顺安教授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01条第2款中“终生不得取得驾驶证”的前提条件有三个:一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二是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是逃逸,这三个条件之间是并列关系,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经此一解释,争议渐渐也就没有了。

  关于“终生禁驾”的法律条文,法律备注:

1、《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2款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1款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92条第1款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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