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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网络虚拟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在互联网经济日新月异的背景下,QQ号码、网上游戏的账号和道具、网店等都被称为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游戏玩家花费时间经营的结果,有的甚至是玩家用现实中的金钱换取的。虽然将虚拟财产转化为现实中的财产,我国尚未有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但我国现行法律也没有禁止虚拟财产的交易。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的买卖并不鲜见。既然虚拟财产可为人所占有、使用和处分,具有交换价值,可以使所有者获得经济收益,具备法律上的价值,因此,虚拟财产也有财产属性。虽然目前虚拟财产在法律中无具体定位,但在离婚析产的时候,如果没有特殊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接受《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调整、规制。

“网络夫妻”离婚时要求分割共同创造的互联网上的虚拟财产的,可以按照共有的理论来分割虚拟财产。

在网络虚拟环境中认识、恋爱后到民政局登记为夫妻的男妇,他们婚后创造的网络虚拟财产因他们的婚姻法律关系的确立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对虚拟财产分割进行处理。

但,如果男女双方仅在网络上“结为夫妻”,并没有到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他们“婚后”通过付出时间、金钱所获得的虚拟财产,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按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只能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的规定,视为按份共有财产。《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对于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虚拟婚姻双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虚拟财产的,法院可以按照按份共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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