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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被辞退怎么维权?

法律咨询:本人13年9月14日怀孕,现怀孕26周,因身体不适,之前有多次流产史,一直有先兆流产迹象,提交了医院证明申请了三个月的病假。14年1月16日公司通知继续请假,在产假前要按事假处理,不计工资,只代买社保,已达成共识。且已按要求提交事假单,因按事假处理不计工资,未在提供医院证明,此间公司也未提出异议。2月12日公司反悔,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按工龄赔偿,我没同意。又过了近一个月,在昨天3月11日公司发函要求我三天之内限时到岗,否则以旷工处理,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咨询如下:1、公司以旷工为由是否违法,如果以旷工处理,我还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2、因身体不适,一直在家保胎,我想和公司继续保持劳动关系,需要怎么做了? 3、我需要怎么做才可以维护自己权益?

律师在线解答:若你能提供“14年1月16日公司通知继续请假,在产假前要按事假处理,不计工资,只代买社保,已达成共识”的相关证据,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可要求维持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赔偿,赔偿为双倍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可以采取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的方式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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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孕期间的女职工如果未有重大过错,是不可以被单位辞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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