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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还要给赡养费吗?

解除收养关系,还要给赡养费吗?《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此,当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时,还要给付生活费。因此,当下面由的编辑为您介绍。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是养父母出现了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则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仍然负有给付养父母生活费的义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即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是即行消除的。

  但是养父母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养子女要给付生活费。

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也就是说,在符合某种条件的情况下,即使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也是不能消除的。

这种条件就是:收养关系解除时或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出现了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则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仍然负有给付养父母生活费的义务。这一特殊规定,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理,使那些曾经抚养过养子女但后来因特殊情况下解除收养关系的老人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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