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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男子私架电网捕野猪电死“自己人”获缓刑

     广昌县4名村民本想利用私自架设的电网捕捉野猪,不料野猪没有捕到,却电死了出资购买电网设备的“自己人”。日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一审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廖华、张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罗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1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廖华、张国、罗文和被害人卢声将电网架在广昌县尖峰乡黄坊村上坑小组“沙前”的农田里,并口头告知上坑村小组部分村民,并将晚上休息帐篷架设在路口,晚上四人将电网的变压器、蓄电池放于帐篷中,通电后四人在帐篷中休息。2011年10月27日白天,四人将电网断电后,将变压器、蓄电池带回家中,同月27日晚上18时左右,被告人罗文因家中有事到广昌县城去了,被告人廖华、张国和被害人卢声将变压器、蓄电池带至帐篷中,后接通电流。至同月28日4时20分左右,被告人廖华起床去帐篷外方便,同时被告人张国、被害人卢声也醒了,过了两分钟左右,被告人张国听到被害人卢声倒地大叫一声,被告人张国马上打开电筒看见被害人卢声嘴巴张开、脚在抽筋、没有知觉。被告人张国叫被告人廖华回来将电源关掉后,二被告人发现被害人卢声可能被电击死。被告人廖华便打电话给被告人罗文,被告人罗文到了现场后,就打电话通知了被害人卢声的家属。广昌县公安局尖峰乡派出所接警后即赴现场,三被告人均在现场等候,并在随后的讯问中主动供认了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声系意外触电导致电击而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华、张国、罗文架设电网打野猪,虽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被害人卢声触电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廖华、张国、罗文案发后在公安局的警察到达现场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和减轻处罚。被告人廖华、张国、罗文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卢声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悔罪表现明显,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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