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究竟还能不能休?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常回家看看”入法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却意外扯出另一个话题:“探亲假”究竟还能不能休?
根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符合相关条件的,最高可享受长达45天的“探亲假”。然而,探亲假制度制定于1981年,迄今已经32年,其间从未修改,其中诸多方面已经不再适用于当今现实。一些人想休“探亲假”却被告知“不具备资格”,一些人以为这一假期已“作废”,难怪有人说“这个法规被遗忘了”。探亲假能不能休息的争论,正是因为相关规定条款严重滞后。这一来自计划经济时代的特殊产物,早已无法适应社会的变化。当前,除传统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之外,外企、民企及私营业主涌现,这些新兴的经济形态中的员工,是否能享受探亲假没有明确说法;过去,假期相对较少,而如今除了春节、五一、十一等长假外,大部分正规企业也都在执行年休假制度;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的变化,也让过去“一周在路上”的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有企业提出疑问:“苏州、杭州都算外地,可去一趟比到崇明还方便,这些员工提出探亲假,准还是不准? ”
人口流动的加剧、异地就业人员的大幅增加,需要更合乎现实的休假方式。这一涉及民生的法规,不能变成“睡着的法律”无法执行,更不应该成为“被遗忘的法”不加以修订。
不少人大代表也在关注这一问题。他们提出,应该明确探亲假是否有保留的必要;如果继续保留,法规应该根据现实状况重新修订,以确保可操作、可落实。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现代法制社会如同一架精密的仪器,安全运行需要大量的法规来规范每个“部件”的运行。从探亲假的争议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发过时的法规亟待与时俱进,应该对法规定期“检查”,适时进行清理,以确保这架“仪器”正常有效的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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