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荡舟手机网
导航

主页 > 论文知识 > 最新论文资料 > 经济 > > 详细内容

国际反规避措施对我国的影响研究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目前反规避立法的现状,并指出其不足之处。从中国“入世”后外贸形势发展和外贸立法的完善、进一步保护国内市场等角度出发,论证了我国完善反规避立法实体规范的必要性,探讨了我国完善反规避立法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并在借鉴国外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从规避行为的法律定义、规避行为的种类、规避行为的实质要件以及对规避行为的法律制裁等方面对完善我国反规避实体规范提出建议。

  【关键词】规避 反规避 倾销 反倾销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7-0-02

    1995年,欧盟对原产于我国的电脑软盘启动反规避调查,从而拉开了海外对中国反规避调查的序幕。加入WTO后,我国更是频频遭遇国外的反规避调查。目 前海外对中国的反规避措施呈现出四大特点:第一,针对中国的反规避调查数量激增。1995年至2003年,海外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相对稳定在1至2 起;2004-2008年增至6起,2010年上半年就已发生了3起。第二,发起调查的国别区域不断扩大,并从发达国家扩展到发展中国家。欧盟是对我国发 起反规避调查的主要地区;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对我国发起了反规避调查。第三,涉案产品种类繁多,且可能同种产品遭遇多次反规避调查。第四,反规避调查肯定 性裁决比例高于反倾销调查。在已结案的12起案件中,有9起征收了反倾销税,反规避调查最终征税的成功率为75%;远远高于反倾销案件的肯定性裁决比例。

  1 国际反规避立法对我国的影响

  1.1 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出口产品 结构不断优化,但出口的工业制成品中初级工业制成品所占比重最大,而初级工业制成品涉及多个生产工序,会有多种改装形式,且其本身附加值较低,很容易成为 国外反规避调查对象;反倾销措施往往对出口贸易的影响更大,欧美国家一向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市场,又是采取反规避措施的主要国家。由于这些产品本身具有的特 点和我国产业技术水平的现状,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欧美反规避措施对我国制成品的出口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1.2 对我国国际投资的影响

  反规避措施不仅约束在本国内部组装生产的规避行为,还涉及到在第三国组装的规避行为,因此使得反倾销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从贸易领域扩大到了投资领域。

    (1)对我国对外投资的影响。对于打算在采用反规避条款的国家进行生产设备投资的公司,不但其制成品的进口可能遇到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危险,而且连在这些 国家内组装的制成品和零部件进口也有可能被征收反倾销税,因此对于投资方向会有一定的影响。对于现阶段我国对外投资的主要形式来说,如果所设立的海外企业 仅进行产品的简单组装,那么,一旦该产品被裁定存在规避反倾销的行为,则同样会被征收反倾销税。

  (2)对我国利用外资的影响。一些外国公司 在华投资,其本意可能就是利用我国作为第三国组装规避的基地。这些产品在国内的增值很小,只是简单的加工组装,然而却打着中国产品的旗号,利用中国的配额 大量出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规避行为被认定成立,就有可能使得受反规避措施约束的出口加工企业陷入生产停滞,进而使我方对该类企业的投资难以收回,影响 利用外资的效果。外国直接投资领域和反规避领域对同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身份及其相应待遇问题的考虑是有差异的。由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境内的外资 实行国民待遇政策,我国企业在当地的投资若被认为是国内企业,则可正常经营;然而一旦发生变故,则不得不遭受反规避指控的危险。

  1.3 对我国国内产业发展的影响

  我国还有诸多产业尚处在刚刚建立或正在兴建之中,产业结构不完善,生存能力脆弱,极易被国外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企业为抢占市场而进行的倾销行为所挤垮。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咨询研究中心所作的《产业损害情况与相应对策》的专题调研认为,89.6%,的倾销行为可以引起损害,使机械、电子、钢铁、化工等行业的产品市场份额下降,进口国企业陷入半停产或停产状态,甚至破产,国民产业体系崩溃。随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关联度大大加强,大量涌入的国外资本和商品必将凭借其资金实力或市场规模优势,以国际惯例作掩护,以国内市场整合性差的行业或发展中的产业为突破口,对国内市场进行倾销或反倾销规避,这将对我国的进口秩序和产业安全带来极大的冲击。

  2 如何应对对国际反规避措施的对策建议

  2.1 完善我国立法,作为对国外反规避措施的对等震慑手段

    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生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成了反倾销法律制度,并于1997年制定了《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以进一步规范倾销 行为。但是,《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仅有一个条文对其予以规定,《条例》第55条规定:“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行为的发 生。”这一规定既未界定规避行为,又未规定可以对规避行为采取的措施,似乎赋予反倾销调查机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其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往往容易耽误时机,对外商把我国作为组装基地的规避反倾销的行为无法有效规制,也不符合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而欧、美等国又频繁对我国提起反倾销、反规避诉讼,被诉规避的中国企业只能处于被动地位。

    2002年12月13日,原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以及同时发布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中细化了规避与反规避问 题,明确了规避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行为。上述两部委没有明确具体采取的反规避措施。因此在商务部取代了以前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的职能后,二者分别被 2003年11月17日商务部发布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以及同时发布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所取代,而在后两项新的规定中,并未涉及任何反 规避的措辞,这样就会造成如果存在外国产品规避我国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的行为时,商务部却不能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规置的尴尬境地,从而有可能使得规避行为进 一步猖獗,这势必会损害我国国内相关产业的平等竞争地位。

  研究反规避立法以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竞争地位、完善我国反规避立法制度极为必要。我国建立自己的反规避法律体系迫在眉睫。

  在制定反规避立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反规避规则应当公正、合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