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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侦查监督职能破解短信诈骗犯罪取证难


  随着我国移动通信业务的发展,手机短信业务因价格便宜、形式新颖、方便快捷,赢得了广大用户的青睐,手机短信开始被人们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之后的“第五媒体”。信息产业部的数据显示,我国移动短信业务量依然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伴随“拇指经济”的爆发性增长,无孔不入的“中奖短信”“六合彩短信”“办证短信”“交友短信”等骚扰信息让人不堪忍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传播虚假信息获取钱财,作案手法五花八门,无所不用其极,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已经成为扰乱社会治安的新的违法犯罪问题。下文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入手,总结该类犯罪的特征及证据收集中的相关难题,并提出破解取证难的策略。

  一、典型案例及涉案类型

  [案例一]2008年11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利用手机发送虚假信息骗取他人190余万巨额钱财的案件。被告人董某为台湾台中人,被告人钱某、庄某分别为江西、福建人。2005年9月-10月间,三被告人共谋后,在成都、厦门、广州等地用手机发短信,编造被害人的银行卡被刷卡消费的谎言,诱骗被害人在所谓银行操作系统上加密,致使100余名被害人的存款被转入被告人事先开设的银行账户。

  [案例二]2014年2月21日,犯罪嫌疑人胡某、王某、刘某非法获取了曾某的手机卡号后,用曾某的假身份证及服务密码获取了曾某手机通话清单,并用假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工行卡。次日,刘某通过电脑群发软件向曾某手机上的所有好友发送了诈骗短信:“早上办事,急需3万资金,请速汇款到我工行账号621226××××××××。”9时许,曾某的好友张某收到了诈骗短信,因平时关系不错,张某没有怀疑短信的真实性,给曾某的账号汇去3万元,三人立即将钱取走分赃。

  [案例三]2012年以来,被告人大林、小林受雇于厦门某老板,先后辗转于宁波、台州、温州等地利用伪基站从事群发诈骗短信的活动。小林在车内架设天线、伪基站等短信群发设备,将车速控制在30码内,大林负责用电脑群发内容为:“尊敬的用户:您好,你的电脑密码器将于次日过期,请尽快登入我行手机银行wap.××××-gn.com进行更新维护。××银行”的短信。2013年11月25日,检察机关对二林提起公诉,指控二人合伙发送诈骗信息195251条,骗取他人财物,虽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但已构成诈骗罪。

  [案例四]2011年以来,陆某、吴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从网上接受委托,向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发送内容为《非常6+1》栏目场外幸运用户、《央视6+1》栏目场外幸运用户、《快乐大本营》节目幸运星等虚假获奖诈骗短信,从中赚取酬劳。陆某共向不特定人群发送虚假手机短信304615条,吴某共发送239148条。法院认定,陆某和吴某利用发送短信的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案例五]2013年2月,犯罪嫌疑人赵某在一偶然的机会获取了被害人王某的手机号码和家庭座机号码后,通过短信编发软件,以移动公司的名义给王某发送了一条内容为:“你好,移动通信公司现在将对您的手机进行线路检测,请您暂时关闭手机1个小时。”通过上述方式骗得了王某关机,赵某在拨打王某手机确认其关机后,打电话给王某的家人称王已被绑架,需速交赎金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将撕票。王某的家人报警,该案告破。

  短信诈骗的内容和方式五花八门,主要涉及彩票中奖、购车退税、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灾区募捐、网络购物、股票走势预测等等。媒体和公众之所以称其为“短信诈骗”,在于行为人通常会精心设计骗局,编造虚假的短信内容,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事后被害人往往感到上当受骗,但是在法律适用上,却不能一概将“短信诈骗”行为以诈骗罪论处,其行为方式可能涉及其他罪名,如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一)涉及诈骗罪

  诈骗罪的最突出特点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

  以下几种诈骗手法皆可触犯诈骗罪:

  1.如案例四中陆某、吴某发送的《非常6+1》栏目场外幸运用户、《央视6+1》栏目场外幸运用户、《快乐大本营》节目幸运星等虚假获奖诈骗短信,行为人以移动电话号码中奖为诱饵,通常要求先寄几百元手续费,接下来告知对方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前两步如果都成功了,行骗者此时就会“狮子大张口”,如要求对方交数千元乃至上万元的押金给公证处,再就是缴纳增值税、保险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一步步将之套牢。

  2.如案例二中刘某等通过电脑群发软件向曾某的所有好友发送诈骗短信:“早上办事,急需3万资金,请速汇款到我工行账号”,最终让被害人自愿上当。还有类似案件,持机人用盗得的手机或骗取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给手机通讯录内的联系人:“××,我现在在外出差,手机马上快没钱了,麻烦帮我买张充值卡,再用短信告知卡号和密码。”实际上该手机或者手机号码已被盗,行为人通过这种方式骗取对方的手机话费。

  3.打着“对银行卡进行加密保护”幌子的诈骗。例如,案例一中行为人先是发送短信:“尊敬的客户,你的银联卡在××商贸城消费××元,已确认成功,如有疑问,请拨银行联合管理局电话”。如果持卡人打了电话,对方首先询问你手中拿的是哪个银行的卡,然后让你到该银行的自助取款机旁等候,他们会派一个“工作人员”帮助你,再谎称为避免被盗用需修改“二维码”,给你的卡加密等等,骗取你的信任。通过这种方式哄骗持卡人输入卡号、密码以及卡内金额等,利用ATM机的转账功能,将卡内资金转入犯罪分子预先以虚假身份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内,然后取走资金。

  4.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发布包含诈骗内容的信息。例如案例三中大林、小林利用伪基站,形成一个发射源,在所过之处几百米内,诈骗短信信号覆盖住正常信号,使得正常信号无法接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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