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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基本原则探讨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逆转。全球范围内国际商务活动的蓬勃发展,必然要求国际商法研究与之相适应。国际商法基本原则是国际商法的重要内容,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然而,与国际商法其他部分相比,学界对国际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还很欠缺。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就有关国际商法基本原则的问题作一些探讨,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国际商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由此看来,法律原则具有基础性、抽象性和指导性特征。因此,笔者认为,国际商法基本原则就是指集中体现国际商法的性质和特点,概括国际商法的基本制度,反映国际商法精神的根本规则。它是国际商事主体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根本行为准则,是国际商事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基本规则、基本依据。其特征有:(1)它为世界各国所公认;(2)它适用于国际商法的一切效力领域;(3)它构成国际商法的基础或核心,其他原则或规则是由此而派生或引申出来的;它是具有法律性质的原则,而不是一般政治性原则或其他原则。

 二、确定国际商法基本原则应考虑的因素在确定国际商法基本原则时,应考虑如下主要因素:

 一)国际商法的界定目前人们对国际商法的理解不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为狭义说(或称小国际商法说)。该观点认为,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二为广义说(或称大国际商法说)。该观点认为,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及相关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2]2。

 三为折衷说(或称中国际商法说)。该观点认为,国际商法主要是调整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同时也包含一部分调整国际商事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旧J。由于广义说过于庞大,类似大国际经济法观点,而狭义说忽略了与平等的国际商事交易有密切联系的管理性关系,这两种观点的弊端比较明显。因此,折衷说(或中国际商法说)在国际商法学界逐渐成为主流14 J。在确定国际商法基本原则时,必须充分考虑国际私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这个基本前提。

 二)国际商法的性质、目的与发展趋势从性质上看,国际商法是私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确定国际商法基本原则时,必须将国际商法的私法性和国际法性考虑进去。从私法性角度出发,国际商法基本原则应侧重体现和保护平等主体的正当权益。从国际法性角度出发,国际商法基本原则应体现和保护全球主体的正当权益,而不能只考虑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利益。

 从国际商法的目的与发展趋势来看,国际商法以确认、促进和保护国际商事交易为目的,以保护国际商事交易主体正当权益为己任,以促进与增进国际社会的经济社会福利为重要目标。在确定国际商法基本原则时,应充分体现国际商法的目的与发展趋势。否则,就会不利于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发展,就会严重影响国际商法应有作用与功能的充分发挥。

 三)国际商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国际商法可以借鉴但不能照搬民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国际商法与民法在本质上都属于私法,因此,两者的基本原则的确存在重合之处,在确定国际商法基本原则时也不可避免地要借鉴有关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并不能因此而混淆两者基本原则之间的界限。国际商法基本原则不是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简单复制,而是在其基础上加入国际性特征和商事性特征,从而形成新的基本原则。国际性特征是指国际商务活动是超越国界的全球范围内的活动。商事性特征是指国际商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这两个特征是国际商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最主要的区别。

 .国际商法可以借鉴但不能复制传统商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法是在传统商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但又不同于传统商法。国际商法与传统商法、传统商事活动的密切联系,决定了对国际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无法离开对传统商法和传统商事活动的研究。传统商法主要是指各个国家的商法。可以说,各个国家在进行商事立法时都不可避免地参考和吸收了国际商事活动中约定俗成的各种惯例。由于渊源大体相同或相近,各国的商事法规往往具有很大的国际共同性。同时,各国的商事法规都是国内法,一般适用于国内的商事活动,但由于主权国家享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因此,各国的商事法规也同时适用于本国商人涉外的商事活动和外国商人在本国的商事活动,从而成为国际商法的一部分¨J。

 由此看来,国际商法可以借鉴但不能复制传统商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商法可以兼顾但更多是要区别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前所述,国际商法存在广义说、狭义说和折衷说等不同学说。同样,国际经济法也存在大国际经济法说、中国际经济法说和小国际经济法说等不同学说。因此,在确定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时,必须找到合适的平衡点或前提。这个平衡点或前提应该是:国际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商事(或经济)关系,而国际经济法则主要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表现为管理主体对被管理主体进行管理的商事(或经济)关系。按照这样的平衡点或前提,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要兼顾国家主权要求,但同时更多地是要考虑平等主体的正当权益与要求。

 三、国际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基于上述在确定国际商法基本原则时应考虑的因素,国际商法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球性原则全球性原则是指国际商法要体现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流动,更多地实现商事规则的统一化。

 全球性原则的确立主要是基于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特征。国际商法区别于传统商法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国际商事主体从事国际商事活动具有地理位置上的无关性。这种无关性是指国际商事主体从事国际性的商事活动与地理位置无关,其包含两层含义:(1)国际商事主体可以跨越国界从事商事活动。如果没有相关法律的限制,消费者在全球的任何地点可以享受到国际性的商事主体提供的产品或服务。(2)国际商事主体可以任意改变其地理位置,这丝毫不会影响其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全球性原则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让各种经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以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世界经济资源的效率。与此同时,确立全球性原则有利于国际社会商事规则的统一化,从而促进商事交易的繁荣和发展。当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主权国家依然存在。就国际性的商事立法而言,国家利益的不同导致国际商事立法只能达成最低限度的共识,共识之外还有许多商事活动需要去规范,这就使各主权国家不可避免地要制定本国的商法。全球性原则要求各个国家进行商事立法时,都要参考和吸收国际商事活动中约定俗成的各种惯例,对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商事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必须予以遵守以实现本国商法与国际商法的对接。由此,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全球性原则成为国际商法基本原则势不可挡。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的要求与体现,它是指国际商法要体现和保障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事实上,主张或实行全球化原则,并不能抹煞国家经济主权的界限。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探讨“国际”一词的含义。“国际”不仅是一个政治概念,指“国家政府间”,也是一个地理概念,指“超越国界线”。涉及全球性原则时,对“国际”一词的使用侧重其后一层意思,但涉及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时,则更侧重其前一层意思。实际上,确立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为国际商法基本原则有其内在的必然性与必要性。具体来说:(1)国际商法与国家经济主权具有同质性。这种同质性表现在:其一,国家经济主权并不构成国际商法建立和发展的障碍。可以说,国际商法的建立和发展,无不与具有经济主权的主权国家的参与有关。其二,国际商法并不排除国家经济主权,它甚至有强化国家经济主权的作用。一方面,国际商法通过对国家经济主权的认同,强化了国家经济主权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国家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意识到经济主权在客观上受到侵蚀的可能性后,它必然会采取适当措施来化解这种可能性。

 其三,国际商法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增强了各国的经济实力,有利于巩固各国的经济主权。(2)国际商法虽然是私法,但它已经越来越公法化了。当代国际商法中,强制性规范越来越多,公法日益渗入其中。国际商法已经成为公法和私法的融合,这一特征使国际商法不可避免地烙上了国家的印记。由于国际商事活动跨越国界,必然涉及各国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各国政府对本国经济活动干预日益加强的情况下,各国政府势必会加强对其境内从事国际性商事活动的商事主体的监督与管理,要求它们不得损害本国利益,不得违背本国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本国法律,以维护本国的经济安全。因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也应当是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与全球化原则是并行不悖的。

 三)平等双赢原则平等双赢原则,是指国际商事主体应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对交易双方都公平有利的商事交易。其中,平等是前提,双赢是结果。没有平等的前提,就不会产生双赢的结果。在平等双赢原则下,各方都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加交易,进行投资、贸易等商事(或经济)活动,同时获得相应的公平的投资回报等经济价值收益。作为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双赢原则涉及的是双方当事人。当然,在多方参与交易的情况下,平等双赢就会衍生出平等多赢的结果。但不管怎样,把平等双赢原则作为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无疑是适当的。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又简称为诚信原则,是指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活动时,应采取“善意的方式”,不得有欺诈或者滥用权利的行为。广义的诚信原则还包括立法或法院对国际商事主体之间的利益的平衡。诚信原则本来是一种道德观念,后经法律确认为一种法律准则而为各国所采用。它是现代私法上的最高指导原则,被奉为“帝王条款”。诚信原则是国际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使用面相对广泛。它可以裂变为维护交易公平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五)安全原则安全原则是由国际商法的目的衍生而来的。由于作为国际商法渊源之一的各国商法是具有多样性的,因此,为保护国际商事主体交易的安全,必须将安全原则提升至国际商法基本原则的高度。

 从政治层面上来说,安全原则符合防卫心理,以面对因绝对服从国家主权而造成的商业瘫痪现象蚓6。国家主权更多地是关涉政治层面,而国际商事活动应该是与政治无关的。从技术层面上来说,安全原则静化为企业维持原则。从实践层面上来说,安全原则表现为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

 六)发展原则国际商法,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安全,另一方面就是为了促进发展。发展原则也是伴随着国际商法的产生而产生的。发展原则可以具体裂变为国际商事交易的便捷原则和自由原则。因为只有国际商事交易便捷和自由了,才可实实在在地鼓励国际商事交易,达到发展的目的。当然,这里的发展,既是指世界经济的发展,也是指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

 四、国际商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上述国际商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是既矛盾又相互统一的。

 首先,安全原则与发展原则既存在区别又紧密联系。国际商法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追求促进发展的目的,本身就具有矛盾性。因为过于强调安全,势必影响发展;而过于强调发展,也势必会影响安全。同时,安全与发展又是紧密相联的。安全可以保障发展的顺利进行,而发展才会更安全。没有安全的发展不是真正的发展,而没有发展的安全才是最大的不安全。

 其次,全球性原则与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国际商法希望在全球范围内适用,但它仍然保持着分块和分散的特点。这就是全球性原则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看似矛盾的根源所在。与此同时,要尊重和实现国家的经济主权,就必须实行全球化战略;在全球化过程中又必须尊重和体现国家的经济主权。二者紧密相连。

 最后,平等双赢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二者存在区别。平等双赢原则强调国际商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待遇的公平公正和交易结果的双赢,强调的是客观的外部环境;而诚实信用原则则强调国际商事主体诚实、守信和履约,强调的是当事人的主观信念。另一方面,二者又存在密切联系。平等双赢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和前提,诚实信用原则是平等双赢原则的自然延伸。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国际商法基本原则是抽象的、模糊的、极富伸缩性的商事规范,其内容和含义还会随着历史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同一基本原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可能有不同的含义,如在网络环境下的电子商务,其对国际商法基本原则的冲击是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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