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办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泉州市和石狮市委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督促检查老龄委各成员单位的工作。
二、市委组织部
负责检查、督促离退休干部安置和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宏观管理全市离退休干部;负责协调、指导老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负责处理全市老干部的信访工作;做好老干部有关政策的解释、调研,并提出建议;承办离退休干部和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节日慰问、走访、伤病探视,协助处理有关殡葬事宜和遗属生活补助问题;负责办理易地安置在我市的离退休干部的审批手续;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有益老干部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负责管理协调市关工委、市老年大学、市离退休干部协会、市老体协、市新四军研究会等涉老组织,指导各镇(街道)、市直各部门的老干部工作。
三、市委宣传部
组织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加强老龄工作、敬老助老和“六个老有”先进典型的宣传;做好对老年人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市直机关党工委
配合市直机关各单位贯彻落实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配合市委组织部、老干中心加强对市直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指导;通过各市直机关党委(党组)抓好市直机关老龄工作的协调交流,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市直机关老龄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市委文明办
把“敬老、爱老、助老”和老年人“六个老有”目标纳入市精神文明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敬老模范村(居)”和“敬老文明家庭”等评选表彰活动,全面提高市民的尊老意识和道德水平,营造“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六、市农办
鼓励支持农村老年协会创办滩涂养殖、果林场、蔬菜花卉种植场等创收基地,并给予资金支持。在老年人中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发挥老年人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七、市府办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泉州市和石狮市委、市政府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督促检查老龄委各成员单位的工作。
八、市教育局
协同有关部门,加强老年教育工作,负责老年非学历教育,指导各级各类老年学校(大学)的工作;采取措施充分发挥教育系统老教师、老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比较集中的人才和智力优势,开展老年教育研讨咨询、文化艺术教育和健身等活动;指导全市各职业中专、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组织老教师老同志开展有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落实老年教育经费和教育系统老教师、老职工的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市离退休教师协会开展活动,对涉及教育系统的老龄工作提出建议。
九、市经济局
把老龄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研究制定老龄工作的宏观政策;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老年服务、福利、活动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
十、市民政局
负责老年人社会福利工作,制定全市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老年福利设施服务规范,对各类老年福利机构进行宏观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管理,严格执行安置方针、政策、规章,监督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指导规范和加强对军休所的管理;负责老复员军人等重点老龄优抚对象政策的落实;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对贫困老年人的救助服务水平;做好全市“五保”供养工作,完善“五保”供养制度,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
十一、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政策法规和离休干部安置、管理、落实有关规定待遇;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并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金;组织实施老年人才资源开发、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指导协调市直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处理有关退休干部的来信来访。
贯彻落实劳动社会基本养老的法律、法规,拟定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的办法并组织实施;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的权益,确保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拟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的退休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予以适当照顾,保障他们“老有所医”的权益。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扩大农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的具体办法和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切实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
十二、市司法局
做好老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各年龄群体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不断提高老年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做好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工作,积极热情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做好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需要法律援助但又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十三、市财政局
参与研究制定我市有关老龄工作的政策规定,落实老年人福利性事业组织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老龄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市级财力的可能,加大投入,为老龄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加强对老龄工作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十四、市国土建设规划局
负责把城市老年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协调指导各镇(街道)在规划建设中把老年服务设施纳入规划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关的标准、规范;制定老年服务设施建设优惠政策,加强对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十五、市科技文体旅游局
负责老年人科技知识的普及工作;积极推广为老服务的科技新产品;发挥老年科技工作者的作用,为老年人参观科技成果展提供方便。
负责全市老年文化工作,研究制定发展全市老年文化事业的政策规定,拟定老年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开展老龄文化事业发展的理论研讨工作;协调并抓好带有导向性、示范性的老年文化活动,促进老年文化事业特别是社区老年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发展。
研究并拟定我市老年体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各级老年人体协的组织领导,发展老年人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为老年人使用体育场馆提供优惠服务;宣传和普及老年人体育健身的知识和方法;研制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产品和服务项目;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质监测工作;配合公安和民政部门依法取缔以健身为名的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侵害老年人权益,诈骗钱财,宣扬迷信、邪说等的非法活动。
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制定老年人出行和游览等的优惠政策措施,对老年人的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实行价格优惠。
十六、市卫生局
建立完善老年卫生保健服务系统,提出老年卫生保健政策、策略和工作目标;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制定老年人优先就医和价格优惠办法;积极探索有效、经济、方便的“家庭病床”和“送医上门”等社区卫生保健服务模式;拓展老年医疗、护理、保健、康复等服务领域,为老年人提供方便、适合的卫生服务;加快农村医疗卫生组织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络;积极做好老年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控制和预防老年常见病和慢性病;加强老年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
十七、市计生局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我市的人口结构状况和人口老龄化的社会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为全市老龄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十八、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贯彻中央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老龄工作,教育和引导信教老年人爱国、爱教,反对“***”等邪教组织。
十九、市广播电视台、日报社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党和政府对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老年人文明健康的生活;宣传社会上敬老助老的先进典型,对各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进行舆论监督;办好老年专题节目、栏目。
二十、市武装部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老干部的方针、政策,协调驻石各部队做好军队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市军休所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在国家和军队建设中发挥作用;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工作。
二十一、市人民法院
负责制定在立案、审判工作中对老年人实行“优先、优待、优惠”及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依照规定减免诉讼费;依法严惩侵害老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市总工会
协助政府做好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参与有关老龄工作政策的制定;关心退休职工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退休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切实维护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努力促进退休职工“六个老有”的实现;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推动离退休职工的社区化管理工作。
二十三、团市委
负责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老人法律法规和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等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尊老意识和道德水平;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表彰敬老、养老、助老先进典型。
二十四、市妇联
依法维护老年妇女合法权益,参与和促进老年妇女合法权益政策的制定和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表彰敬老、养老、助老的先进典型,组织老年妇女社会活动,营造有利于老年妇女身心健康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老年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
市老龄办是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宣传人口老龄化问题,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做好全市老龄工作的宣传报道,推动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老龄事业。推动和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兴办老年福利事业,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思想政治工作,抓好老年教育,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文体娱乐活动。调查研究全市老龄事业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开展老龄科学研究。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市老龄工作。指导老年群众组织的工作。负责与市老龄委成员单位的联络、沟通,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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