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促进科普事业发展的决议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 促进科普事业发展的决议
长常发[2004]6号
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自今年6月29日颁布施行以来,我市在科普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较好成效。为进一步落实《科普法》各项规定,促进我市科普事业的发展,推进长沙的文明城市创建和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特作如下决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优化科普工作环境
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科学思想教育,是科普工作的战略性任务和基础工作。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全面发展的高度,认真抓好科学技术普及。政府要把科学技术普及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科普工作协调制度,协调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普问题。要研究制定科普社会化,科普产业发展和激励科普工作者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优化全社会参与科普工作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完善科普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加强考核工作。建立和健全区县(市)科普工作的网络和工作体制,抓好科普队伍建设。全市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科普工作的协调和组织。科协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要认真履行职能,充分发挥协会组织作用。区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科普法的检查监督,保障科普法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执行。
二、强化科普的社会责任,全方位普及科学技术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科研院所、各类学术团体、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农村(城镇)基层组织及公共场所应承担科普责任,依法开展科普。要结合各自工作和服务对象的特点,按照服务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经济工作重点和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普及科学知识。要将科普法列入“四五”普法重点,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新闻媒体要发挥自身优势,开办好科普专版及专栏,加强科普宣传。科技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运用数字通信网络等先进技术与手段,普及科学技术,从而激发人们的创新热情,积极参与科普活动,接受新知识,推广和运用科技成果,为我市“三化”建设作出努力。
三、依法加大对科普的投入,为科普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本级和区县(市)科普经费要在今年以前达到全国文明城市对科普工作测评B类指标,今年起至2010年逐步达到A类指标,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和省委常委会议记要精神,要设立长沙市科技活动周专项经费。市直各部门的有关单位都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开展科普工作。要不断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形式、多渠道、社会化的科普投入体系。加强对社会资金投入科普的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热心科普事业的团体和个人对科普事业的投入,全面落实科普事业和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要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区县(市)要将科普场馆等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到2010年,区县(市)级科普场馆(所)拥有率要达到100%,并建立自己的科普教育基地。要按照时代发展的要求,加强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利用、维修和改造。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常年对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要依法保护各类科技场馆等科普设施,使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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