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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峰故意杀人、抢劫案公诉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们受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被告人赵新峰故意杀人、抢劫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了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有效地证实了被告人赵新峰故意杀人和抢劫的犯罪事实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宣读了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及有关鉴定材料,出示了物证,鉴定人当庭出具了鉴定结论。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赵新峰犯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指控。

1.邵合声、张永建、刘玉良、张胜利的证言和力源集团公司的会议记录,证实了被告人赵新峰因工作表现不佳,被单位限期调离,从而产生不满,意欲对总经理邵合声进行报复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2.证人闫鲁敏、李彦堂、李晓霞的证言、招远宾馆的住宿登记、以及法医推断被害人死亡时间的鉴定,证实了被告人赵新峰1999年4月29日从北京窜至招远,5月4日在招远作案及逃离的时间。

3.蓬莱市公安局痕检工程师齐跃龙当庭出具的足迹鉴定、烟台市公安局法医师戚海燕当庭出具的DNA检验鉴定、公诉人当庭宣读的招远市公安局的手印鉴定,以及现场提取的一片近视350度的镜片,证实了被告人赵新峰确实到过犯罪现场。

4,法医尸体检验确认,被害人宁玉芹全身二十多处伤口,邵秀红全身七处伤口均是锐器所致。宁玉芹系被刺破颈动脉失血性休克死亡,邵秀红系被刺破心脏失血性休克死亡。宁玉芹左眉梢处直插的无柄双刃匕首、现场提取的单刃水果刀,经辨认系被告人赵新峰使用过的作案凶器。这些证据证实了被告人赵新峰作案的手段和后果。

5.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被害人的尸体位置,北间卧室门玻璃被砸碎、门上的打击痕、被告人当庭辨认的小靠背椅,室内被翻动的痕迹,以及现场遗留的花生油桶、油状物体、白色物体、被焚烧的纸张、撕毁的历史课本、已燃烧过的引火绳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赵新峰的作案经过,及其企图焚烧现场,毁灭罪证,逃避惩罚的事实。

6.公安机关在北京赵新峰的住处搜查出的中国邮政储蓄存折,欧米茄手表、玉石白菜工艺品,以及招远市物价部门对这些物品的价值鉴定等,证实了被告人赵新峰抢劫财物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合法程序取得,证据与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与被告人赵新峰的当庭供述相一致,经过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确凿无疑,足以形成一个完整、规范、合法的证明体系,客观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赵新峰故意杀人、抢劫犯罪的全过程:即赵新峰在山东省力源集团公司因工作作风散漫和经办具体业务的失误,于1997年11月19日被力源集团公司决定限期调离。离开力源集团后,赵新峰工作生活仍不了顷,便将这一切归咎于公司主要领导,从而产生报复公司总经理邵合声的念头,并准备了尖刀、油漆、绳索等作案工具。1999年5月4日中午1时许,赵新峰窜至邵合声住处,趁邵合声之妻宁玉芹不备,用尖刀将其杀死,翻找财物时,又发现了躲藏于北间卧室门下的邵合声之女邵秀红』p用捆绑、胁迫等手段抢劫人民币5200元,然后用尖刀将邵秀红杀死。为掩盖罪行,赵新峰将油漆和花生油泼在地上,点燃用油漆浸泡过的引火绳,携带抢劫的钱物,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北京将其抓获。

二、被告人赵新峰为泄私愤,精心策划,血刃两命,劫取财物,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法不容恕 本案是一起骇人听闻的杀人、抢劫案:犯罪分子作案前计划之周密,作案时手段之残忍,作案后用心之险恶都是罕见的。作案前,被告人赵新峰首先作了力量对比分析,当他感到自己不是力源公司总经理邵合声的对手时,即把报复的矛头指向了体力、体能相时弱小的邵合声之妻宁玉芹。其次,他对犯罪作了精心的策划:为了万无一失地实施犯罪,他准备了两把足以致人性命的单刃和叹刃尖刀;为了掩人耳目,他选择了参加朋友婚礼的时机,从北京窜来招远;为了逃避惩罚,他准备了销毁证据,焚烧现场的油漆和引火绳等。作案后,他又按计划把所有与自己有关系的、能够带走的作案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从现场带走,妄图不留下任何罪证。

从整个犯罪过程看,被告人赵新峰的作案手段凶残无比。5月4日中午,善良的宁玉芹像对待远道而来的客人一样,将心怀鬼胎的赵新峰迎进家门,又是让坐,又是倒水,而被告人赵新峰良心泯灭,手持单刃尖刀扑向毫无准备的宁玉芹,顷刻间宁玉芹的颈部、胸部血流如注,倒在血泊之中,接着被告人赵新峰又持双刃匕首朝宁玉芹身上乱刺二十余刀。当宁玉芹奄奄一息时,丧心病狂的赵新峰,又拼全力双手持匕首从其左眉梢处狠狠地扎了下去,十多公分长的匕首刃扎入了宁玉芹的颅脑深处,致使被告人赵新峰在拔刀时,刀柄都拔断了,也无法将匕首从宁玉芹的伤口处拔出,直到现场勘查时,这把无柄匕首还深深地扎在宁玉芹的颅脑中,其状惨不忍睹。被告人赵新峰将宁玉芹杀害之后,开始在屋内翻找财物。当他在北间卧室偶然发现了被其凶残暴行惊呆了的邵合声之女邵秀红时,年仅十二岁的邵秀红正在用自己的身体,拼命抵挡着北间卧室的房门,赵新峰用脚猛踹房门,又用小靠背椅将门上的玻璃砸碎。当邵秀红意识到凭借自己微弱的力量,怎么也阻止不了赵新峰的暴行时,她无奈地向赵新峰发出了一声哀求:叔叔,你别杀我,我告诉你钱放在哪。多么天真的一点要求,多么无奈的一种选择,多么弱小的一点企求。孤立无助的邵秀红哪里知道这个被她口口声声叫做叔叔的人,人性早已荡然无存。赵新峰先用不杀邵秀红为诱饵骗开房门,又用绳索反绑邵秀红的双手,持刀威逼,让其带着找到了5200元人民币。一旦钱财到手,赵新峰又再次举起了手中沾满血迹的尖刀,朝邵秀红的胸部、腹部、颈部狠狠地刺了下去。也许此时的赵新峰自己也不敢再看邵秀红那哀求的眼光,不敢面对邵秀红那弱小的心灵,不敢正视自己残害一个孤立无助小女孩的暴行,他在杀害邵秀红时,不得不用毛毯将邵秀红的脸部遮住。就这样,一个在半小时之前还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幼小生命,顷刻间就在赵新峰的暴行下毁灭。

宁玉芹、邵秀红母女的被害,使邵合声及其家人陷入了极度的悲痛之中。当邵合声目睹了现场的惨状,痛失了妻子和爱女后,他难以自持,无法坚持正常工作,所领导的力源集团公司一度处于半停顿状态。邵合声八十多岁的老母听到贤惠的儿媳、活泼的孙女被害的噩耗后,悲痛欲绝,经不起这突如其来的打击,突发脑血栓住进了医院。邵合声正上高中的长女在得知自己再也见不到慈祥善良的妈妈、活泼可爱的妹妹时,欲哭无泪,欲诉无声,心里留下了巨大的创伤。她在给检察机关的信中这样写到“我身边的同学们,个个都有幸福美满的家庭,个个都能得到父母的疼爱,以前我也和他们一样,可是现在我却失去了关心和爱护我的母亲,失去了相依相伴的妹妹,我无法接受这个现实,每天下课后,我都在无人之处偷偷地流泪,默默地呼喊着:妈妈、妹妹,我想念你们!我要求叔叔阿姨们一定要严惩这个杀人恶魔”。 被告人赵新峰惨无人道的暴行,不仅是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公然侵害,也是对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破坏;不仅是对国家法律的肆意践踏,也是对人类文明的野蛮摧残。当这起震惊招远乃至整个烟台的特大杀人、抢劫案告破后,广大人民群众奔走相告,纷纷要求司法机关严惩凶手。

三、被告人赵新峰走上犯罪道路的心理历程及其带给我们的启示 被告人赵新峰生长在农村,凭借自己的努力。考上了大学,苦渎三年,成为一名具有法律知识的大学生,工作期间又考取了律师资格。毕业前夕,他为了给自己创造一个施展才华白勺良好环境,曾三番五次跑到山东省力源集团公司,要求成为该公司的一名职员,决心为该公司的发展和繁荣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刚到力源集团时,他也曾踌躇满志,希望干出一番事业,创出一片天地。但由于缺乏持之以恒的决心和毅力,缺乏长期艰苦努力的思想准备,当其认为自己应当得到的回报没有实现时,便产生了消极埋怨情绪。工作遇到挫折和失败,不是迎难而上、知难而进,而是退缩、回避、气馁。尤其当自己负责的清欠工作受到批评时,更是心灰意冷、日渐消沉,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公司不得不决定让其限期调离。在他到北京寻求发展时,又因人生地不熟,工作生活仍感不顺。在此情况下,他的心态失去了平衡,以至产生了采用报复手段,发泄自己私愤的罪恶心理,最终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

在赵新峰二十几年的人生旅途上,有过顺利,也有过挫折;有过成功,也有过失败。如果他能始终坚持刻苦求学的精神,坚持执著求职的勇气,坚持不断求进的决心,正确处理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埋头苦干,无私奉献,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社会的承认和人们的信赖,从而实现自己人生的价值,就不会站在被告席上。但是,由于赵新峰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没有远大的理想和抱负,不仅不能用所学的知识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反而给企业带来麻烦,造成损失:尤其使人不能理解的是,作为一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一名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者,竟然不能正确对待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变化,处理不好个人与他人、个人与企业、人与社会的关系,狭隘、偏见,甚至不惜以杀人、抢劫的犯罪方法去发泄私愤,害了别人,也葬送了自己。这一血的教训,值得我们深思。

四、被告人赵新峰应负的法律责任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人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被告人赵新峰为泄私愤,杀死二人,抢劫财物,数额巨大,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新峰犯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请合议庭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赵新峰依法严惩。

199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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