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表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关于代表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对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议案
(一)代表所提出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
(二)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都可以提出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问题,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作为议案提出,可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四)对党群团体工作的议案,请直接向有关党组织和群众团体反映,不要向大会提出。
(五)属于代表个人及其亲属的关于民事、刑事的申诉案件,可依法直接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诉,不作为议案提出。
(六)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写清楚要求解决的问题及解决的理由,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
(七)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时,排在第1名的为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
(八)本次会议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是2月9日上午10点。议案必须在截止时间前提出,由代表团工作人员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截止时间后提出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九)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二、质询案
(一)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回答询问。
(二)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的内容和具体问题,应当是本行政区域内影响大、后果严重、造成损失大,或者久拖不决,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代表提出的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三)质询案按照主席团决定的方式由受质询机关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三、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代表对各方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从全局出发,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反映的问题要真实可靠,特别是对一些比较重大的问题,要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措施的建议和意见。
(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受时间、人数的限制,除按大会要求在会议期间答复外,其余均交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或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四、其他
代表提出议案、询问、质询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时,要用统一印发的专用纸。填写时要一事一案,以便于处理。文字表达力求简明扼要,书写一律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并要详细注明单位、姓名和通讯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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