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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失地缺地农民利益暂行办法

  ××市保障失地缺地农民利益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项目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由之路,但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失地缺地农民越来越多,从根本上保障其生活需要已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为确保失地缺地农民的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省农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解决失地缺地农民就业和保障问题,要遵循政府能承受与群众能接受相结合、统一制度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多方筹资与明确责利相结合、突出重点与搞好配套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土地被依法征用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0.3亩(含0.3亩),难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失地缺地农民。具体保障人员,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后确定,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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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土地补偿

  第四条根据《××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法足额落实土地补偿费和人口补助安置费。
  第五条土地补偿费和人口补助安置费为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抵扣其他款项,由乡镇(街道)经管站代管。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和人口补助安置费使用时,由村委会填写开支预算单和补偿户明细表,经乡镇(街道)经管站审核,乡镇长(街办主任)批准后,方可支取使用。

   第四章就业安置〖HJ4:1〗

  第七条用地企业按照现行的国家用工标准,优先招用被征用土地后失地缺地农民,招用农民工的年龄可扩大到40周岁。具体用工数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用工数量确定,凡40周岁以下,符合招工条件的失地缺地农民原则上要招收为企业用工。不能录用的视为下岗职工,按省劳动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八条被征用土地村利用土地补偿费,发展投资少、见效快、风险低的二、三产业项目,安置本村失地缺地农民的,按规定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用于发展二三产业项目的资金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0%。
  第九条失地缺地农民从事餐饮、零售、运输、配送等个体生产经营项目,享受下岗失业职工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条市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拿出专款,建立失地缺地农民就业培训专项基金。市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充分发挥所属培训教育实体的作用,积极开展对失地缺地农民的专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失地缺地农民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第十一条积极组织失地缺地农民开展对外劳务输出与合作,广开就业渠道,拓展就业领域,缓解就业压力。

   第五章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第十二条积极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凡符合入保条件(年龄在18-69周岁之间)的失地缺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一)70周岁以上人员的基本保障,由村集体从土地补偿费中按月发放不低于100元的生活补助金。
  (二)男60-69周岁、女55-69周岁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全省平均预期寿命等综合因素,确定缴费基数男为12000元,女为13000元,予以一次性缴清。建立个人专户与市统筹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个人账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市统筹账户由市政府出资组成(记账利率不低于一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养老金从缴纳之下月起按月领取。保障对象在10年保障期内去世的,其个人专户中的本息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三)男18-59周岁、女18-54周岁人员的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男女均为20000元,逐年分期缴纳,男到60周岁前缴清,女到55周岁前缴清。建立个人账户和市统筹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个人账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市统筹账户由市政府出资组成(记账利率同上)。属农民身份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起领取养老保险金。以村为单位整体“农转非”后,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低保。就业后的,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就业的,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享受与农民同样的养老待遇。保障对象在10年保障期内去世的,以及属农民身份和“农转非”后未就业、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前去世的,其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四)投保人因招工、考学、当兵提干、户口迁移等原因,将所交保险金(含集体缴纳部分)本息退还个人。
  (五)不满18周岁人员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达到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
  (六)对于村集体土地已被征完、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已经花光、村里又无集体积累和收入的特殊村,其被征地农民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生活另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救济,所需保障资金和救济经费由(上级市)市和我市两级财政负担。
  (七)与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建立失地缺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失地缺地农民,原个人帐户保持不变,到达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后享受的领取标准合并计算,统一发放。

   第六章保险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三个一块”的办法,即“政府出一块,村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共同出资筹集。其中市政府出资部分占保障资金总额的20%,从土地出让受益中列支;村集体补助占70%,从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交;个人缴纳10%。
第十四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切实落实好失地缺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政府补助部分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同级财政社保专户;村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的,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由村所在的乡镇(街道)经管站将村所缴纳的保障金划拨到财政社保帐户上去。财政部门要对到帐的资金加强管理,单独建立帐户,确保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拨付发放所需的养老金。
  第十五条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参照现行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建立专门的失地缺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档案和相应的缴费证、领取证,负责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失地缺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市乡两级财政负担。

  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涉及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方面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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