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大代表辞职的暂行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辞职的暂行办法
(草 案)
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九条:“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和《代表法》第四十一条代表“辞职被接受的”、“代表资格终止”的规定,现就市人大代表辞职提出如下办法:
一、市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
二、实行市人大代表辞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和尊重代表意愿的原则。
三、市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
1、乡镇主要领导调到市直单位工作的;
2、市直部门领导因工作岗位或工作职务变动的;
3、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执行代表职务的;
4、编制单列、退休或其他情形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
四、乡镇和市直部门领导因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需辞去代表职务的,建议党组织在谈话时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五、市人大代表辞职时,应提出书面申请。
六、市人大代表的辞职申请,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受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七、市人大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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