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通知通报
各街、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产业园区(管理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13次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9月1日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届区人民政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依法行政、科学理政、为民施政、高效勤政、廉洁从政、和谐共事、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职责
四、区人民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五、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职,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受区长委托的副区级干部协助相关工作。区长离汉出访、出差和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区长受区长委托,负责有关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并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的副区级干部协助区长、副区长抓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之间实行AB角工作代理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一位离汉出访、出差和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行其工作职责。如遇AB角同时离汉出访、出差和休假时,由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其他领导同志代行其工作职责。
九、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区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
十、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区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宏观调控政策,结合东西湖实际,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步伐,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要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八、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2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九、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提请区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解释工作由文件起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承担。
二十、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则,把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二十二、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要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三、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街、办事处和产业园区(管理处)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要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二十五、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完善政府督查工作机制,通过重点督办、明查暗访、情况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
二十七、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区监察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二十八、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各级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将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向社会公布,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
三十二、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政府网站服务功能,强化网上行政监督,及时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三、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自觉接受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政协建议案和委员提案。
三十四、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五、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六、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七、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八、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凡决策失误、滥用职权、依职责管理监督不力、对群体和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不作为或者执行不力以及有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行为,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区人民政府实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和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受区长委托的副区级干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安排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各产业园区(管理处)主任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同时邀请区委、人大、政协等有关领导列席,根据需要也可邀请其他人员列席。
四十一、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受区长委托的副区级干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需提请区委常委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题;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区人武部领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临空港投资控股集团、区宣传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各产业园区(管理处)主任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受区长委托的副区级干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受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可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协调区人民政府工作,统筹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活动安排。
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一般在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前召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三、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可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专项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街道、办事处,有关产业园区(管理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
四十四、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提出;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者审核后提出,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安排,报区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区长批印,汇报材料由区人民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批印,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要严把汇报材料质量关。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五、对需区人民政府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报请分管副区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协调一致后,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会签意见上签字。
四十六、拟提交区人民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材料,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运转,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分管副主任初核后,呈分管副区长审定。
四十七、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时,应当会前1天向区长请假;其他与会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应当会前1天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说明请假事由,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汇总后向区长报告;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应出席人员请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分管副主任汇总后向召集人和主持人报告。
四十八、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区长签发。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等重大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报区长签发。
四十九、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和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与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可合并套开或接续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街道、办事处,各产业园区(管理处)以及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必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能采取电视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各类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开短会、讲短话,提高质量和效率,重在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一、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印发的文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提出拟办意见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阅,报区长及相关副区长阅示。一般性具有交办工作任务及事项的文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提出拟办意见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分管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交由相关部门办理后,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阅示。
五十二、各街道、办事处,各产业园区(管理处),区直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除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一事一报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区人民政府协调或者决定。
五十三、各街道、办事处,各产业园区(管理处),区直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分管副主任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报相关领导同志批示,重大事项或者涉及多个领导同志的事项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区长批示。
五十四、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签名表示“已阅知”。
五十五、凡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签批未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统一转办、处理,不得横传。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
五十六、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市人民政府行文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二)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三)涉及全区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文件,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四)区人民政府任免公文,由区长签发;
(五)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一般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区长会签;涉及面广的,应当报请区长审定签发;
(六)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区长或者区长授权副区长签发;
(七)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区长或者区长签发。
五十七、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相关政策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实行“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和有效期制度。
五十八、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简报。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推广电子公文等信息化手段,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九、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者文章,事先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一、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汉出访、出差或者休假,应当事先报告区长,区长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区长、常务副区长一般不同时外出。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各产业园区(管理处)主任离汉外出,应当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经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报区长审批。返回后,要及时销假。以团队形式到武汉市范围以外因公外出的,要按规定要求向区人民政府提报考察报告。
六十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上报或者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分管副区长或区长报告。
六十三、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四、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五、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六、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禁止违反规定新建楼堂馆所。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各类论坛、庆典、节会、表彰等活动。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并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七、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者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八、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通过举办讲座等各种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九、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接待单位负担。
七十、邀请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街道、办事处,各产业园区(管理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发送请柬。邀请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重要活动,应当提前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七十一、除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参加奠基、剪彩、庆典、合影等活动;不出席各街道、办事处,各产业园区(管理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各类庆祝会、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研讨会等;不为各街道、办事处,各产业园区(管理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需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须提交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活动,区长、分管副区长可视情出席。
七十二、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东政发〔2007〕1号文件同时废止,其它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