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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及环保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调

 据有关部门对自治区2006~2007年度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环境保护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后提供的资料表明,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并把节能减排作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如:鄂尔多斯市把污染减排作为“市长一号工程”来抓,并出资7亿多元,通过赎买的方式,关停污染企业537家。各级环保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扎实推进“三大体系”建设,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加强,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在自治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前提下,实现了主要污染物“双下降”,全区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同时,也探索出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如:鄂尔多斯市制定了《排污费征收使用公开制度》,在全区率先实行了排污费核定、征收、使用,“三权分离”的管理方式;包头市九原区开发了集环保手续办理、排污费征缴、监测数据、监察结果等情况为一体的应用系统,可实现对辖区内每一户排污企业全方位的环境管理;乌兰察布市对所有监控重点区域、行业、企业派驻了环保监督员,等等。但调查中也发现部分地区存在违规减免、截留收入、挤占挪用等违规问题,以及在排污费的征收、分配、管理、使用环节中还有一些亟待纠正和规范的问题。

    

   三、原因分析和建议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主观上,有些地方领导对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认识不到位,缺少保护和治理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客观上,一是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短期难以扭转,对不缴、欠缴排污费的企业,环保部门仅有罚款权,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受政府干预等因素影响,以致排污费不能应征尽征。二是环保部门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基础设施薄弱,监测手段落后、执法设备不足,制约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环保主管部门对排污费征、管、用各环节的监管不到位。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从进一步加强管理、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政策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健全完善我区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制度

    

   国家自2003年以来,陆续出台了大量的有关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而我区相应的实施办法或配套措施还不完善,各地区在执行中也存有偏差。2007年自治区政府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内政办发〔2007〕101号)中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每年征收的排污费以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加强环保自身能力建设,并每年安排环保奖励基金”,但对自身能力建设的内容、使用范围、实施期限等均未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也未根据盟市、旗县排污费的征收量进行区分。大部分环保部门认为“只要与环保工作有关,是机关自身‘花’的,就属于自身能力建设”,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对此,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尽早研究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机制,加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细化资金的使用范围,规范财务、档案等基础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各级政府应切实保障环保部门的工作经费和执法经费,从根本上杜绝环保部门“吃”排污费的问题

    

   同时,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严禁擅自出台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土政策”,有效杜绝违规减免、截留、坐支、挪用等违规问题的再度发生。

    

   (三)切实加大排污费的征收力度,做到应征尽征

    

   环保部门应据实核定排污费,定期公布排污单位的核定额及征收额,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杜绝执法随意性,做到应征尽征。

    

   (四)环保部门应尽早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在结合排污费征收进度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确定环保治理项目,对常规项目应尽早安排,按季分批下达项目计划,从而加强项目安排的合理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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