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父母缘何状告被救人_法制故事
1999年7月 13 日,天气特别炎热,下午6时许,家住河南省上蔡县邵店乡十里铺村小张庄、年仅14岁的中学生周明杰到村东菜地里帮妈妈拔草时,突然听到有人喊“救命”,他便循声奔了过去。原来,本村一个叫樊文涛的9岁小在一菜地里玩时不慎掉进一口 10米深的枯井里,由于枯井很深且有杂草,井口围了七八个大人和六七个小孩谁也不敢下去救人。见此情景,在学校任班长的周明杰便主动要求下去救人。于是,樊文涛的大娘刘英和婶子韩毛妮便用绳子捆住周明杰的胳膊将其送往井下,希望将樊文涛救上来。周明杰下去一会儿因绳子的承载力差,突然断裂,周明杰随后也掉人井底。井底杂草丛生,严重缺氧的周明杰很快昏迷过去。后来,该村村民周铁蛋和周晓冬见此情是赶快用绳子将周明杰之叔周铁贵放到井底后将樊文涛救了出来。周铁贵救出樊文涛后,因严重缺氧处于半昏迷状态,便躺在井口休息。当他清醒后,发现周明杰还未救上来,便又赶紧下并将侄儿周明杰拉了上来。经医院抢救,樊文涛脱离了危险,而周明杰因大脑严重缺氧再也没能睁开他那双明亮的眼睛。
周明杰救人献身的感人事迹上报县里后,共青团上蔡县委决定把周明杰命名为见义勇、舍己救人的好少年,并追认他为优秀共青团员,并在全县青少年中大力开展向周明杰学习的活动。其事迹也被《河南日报》、《大河报》、《河南青年报》、《河南农村报》、《河南工人报》、《河南科技报》、《驻马店日报》等多家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刊发和播出。1999年7月 15日,上蔡县 1000多名干部群众、中小为少年英雄周明杰举行隆重的追悼 会。会上,上蔡县各级政府部门领导和群众亲切慰问了周明杰的家人,并纷纷为他们捐资2万多元。
精神打击很沉重 无奈状告被救人
然而在事隔近一年后的2000年6月份,周明杰的父母却将樊文涛的父亲樊钢钗及刘英、韩毛妮作为被告,诉至上蔡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子死亡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死亡慰抚金6万元。
是何原因迫使周明杰的父亲周贵作出如此决定?周贵向记者道出了其中的原由,他说:“周明杰是我的次子,他很懂事,学习又好,还喜欢帮助别人.所以,我非常疼爱这个孩子,指望他以后考上大学,有所作为。他光荣献身后,极大地震动了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各界人士和新闻媒体。我作为少年英雄的父亲在万分悲痛中受到了各级政府部门领导的亲切慰问,他们从四面八方向我及我的家庭伸出了温暖的手,对此我表示诚挚的谢意。同时,我为有这样的儿子感到骄傲。然而,令我意想不到的是,因为社会对我的捐款,一些人便造起谣言,说什么‘明杰该死,人家为什么不下去救人,他为啥要下去。他父母收了人家十几万元的捐款,拿自己的孩子去赚钱’等等,真是不堪入耳。还有人找上门来借钱,张口便要借两三万,我说没有,来人便说我有钱不借,没良心。因为借钱的事,我曾被人当面骂过,我妻子司三妮也被人打过。更加不可思议的是,作为被救者家人,不但不感激我们,还在我儿周明杰献身后不久,三次叫人来我家,让我去给他赔礼道歉,原因竟是,我现在得了名誉又得钱,我是发在他家人手里,他家什么也没得到,心里不得劲。”
周贵接着说,因他没有去给被救人家赔礼道歉,被救人家便四处造谣,说他家做了亏心事,儿子该死,说他儿子不是见义勇为,是周明杰的追赶,樊文涛才掉进枯井里去的。这些不近人情的言语给因失去爱子而悲痛万分的周贵夫妇伤口上重重地撒了一把又一把盐,因为谣言,邻居不愿和周贵家人说话,周的亲戚也不愿与其家来往,周贵夫妇哪能受得了这种打击,他们被愚昧的人们彻底中伤和孤立起来后,便感到万分压抑,在人前抬不起头来,于是,情绪低落,反应迟钝,大脑中反复产生想死的念头,到医院一检查,原来是患上了抑郁症。
2000年4月份的一天,周贵情绪极其低落,他从上蔡县赶往汝南县南海禅寺转了一圈后,准备去死。他边想边哭,恰被当时在汝南县读高中的董海山看见,董海山见此情景便上前问个究竟,周贵便将前后经过向他说了一遍。董海山对周贵进行一番耐心的劝导之后,便领着周贵到附近的书店买了一本2000年第4期的《法制世界》,让他看一篇《不能让见义勇为者蒙尘》的案件报道,鼓励他拿起法律武器,状告被救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此,周贵咨询律师,收集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案例报道,聘请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于2000年6月份,一纸诉状将被救人告上了法庭。
这是河南省驻马店市首例英雄父母状告 被救人案,引起人们议论纷纷,有人认为不应该告,有损少年英雄英名,有人认为应该告,用法律手段告慰了英雄亡灵。周贵表示,他本守不想状告被救人的,要说赔偿,再多的钱也换不回他的儿子。可被救人家不但不知恩图报反而颠倒黑白,捏造诽谤,四处散布谣言,对其进行人身攻击,给其家人精神上造成严重伤害。被告则认为,原告得了名声还获得了社会捐助,不该负赔偿责任等。
法院一审判决 英雄父母胜诉
今年5月 9日、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周明杰为救樊文涛因在井底缺氧经抢救无效死亡,樊文涛作为受益人,应当补偿二原告因周明杰之死所造成的损失,但因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樊钢钗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应代其履行补偿义务。被告刘英、韩毛妮与樊文涛有亲属关系,救人时应预见绳子的承受能力及在放入井底途中可能出现的危险,但二被告却使用一条不结实的绳子,并在没有把周明杰捆好的情况下,将周明杰放入井底,途中绳子断裂,加上井底缺氧,致使周明杰昏迷,是导致周明杰死亡的直接原因。故被告刘英、韩毛妮应对救助措施不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被告樊钢钗在庭审中提出社会已给二原告捐款,其不应再补偿二原告之辩解,理由不正当,不予支持。社会捐助是对周明杰见义勇为的褒奖,不能等同于被告的补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016条、第133条和《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樊钢钗赔偿二原告之子丧葬费1000元,死亡补偿费35000元。被告刘英赔偿二原告之子丧葬费250元,死亡补偿费2500元。被告韩毛妮赔偿二原告之子丧葬费250元,死亡补偿费25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300元,二原告承担519元,被告樊钢钗承担1571元,被告刘英承担105元,被告韩毛妮承担105元;其他费用400元,二原告承担200元,被告樊 钢钗承担200元。
判决书终于下来了,可是周贵捧着判决书时却高兴不起来,长子退伍后承受不了谣言的打击而加入了南下打工的行列,并表示三两年内不想回来。爱人承受不了打击而于今年农历 六月初到遥远的新疆去了,家里只剩他一个人,守着几间空空的房子。
周贵依然怀念儿子周明杰,每周一至周五,他就睡在儿子生前所睡的床上,看着床头墙上贴的儿子从书上临摹的毛泽东主席给刘胡兰的题词“生的伟大,死的光荣”字样,回忆儿子生前曾为救落水的两名儿童,而顾不得脱衣便跳入水中将他们救出时的情景:回忆儿子为挣学费暑假骑车卖冰棍的情景;回忆儿子帮拉架子车的老乡从泥路上推到柏油路的情景: 回忆儿子向他说“爸,我把自己的名字改为周志勇,我要有志气,要勇敢。你看中不?”时的情景……想着想着,他便取出夹有儿子生前节省的3元钱纸币的儿子的遗像一遍一遍地看着,泪水模糊了双眼。每周六周日,他就把儿子的床整理好,因为儿子生前总是在这时候赶回来过双休日的,看电视的时候,有革命英雄片或少儿节目,他就在电视机前放一个小凳子,因为儿子生前最喜欢看这些节目,他还会时不时地坐在儿子坟前,呆呆地看着干裂的黄土地的尽头,任凭野风吹乱他有些斑白的头发。中秋节到了。在这无比凄凉、无比冷清、毫无生气的家里,他还特意在儿子的遗像前摆上两块月饼,他说,他要和儿子一块儿过节……
至目前,被救者家人没有提出上诉,也没在判决书上签字,更没有作出赔偿。周贵家在儿子死后招待客人,加上收成不太好,夫妇二人思儿成疾和精神打击始终没断过吃药的开销,社会捐助的二万多元钱早已花完,现在周贵连500元的执行费都交不起。就是试样.原先意志消沉的他变得信心十足,表示一定要坚强地活下去,他说:“我相信法律,毕竟我已经胜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