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十年前官司的启示_法制故事
1990年2月25日7时许,济南市某中学初二年级 周正在辅导本班学生早自习,张兆海因事迟到了,他连喊十几声"报告",周老师都没有理他。他回想起周老师曾说过,迟到了喊报告,老师没有理可以自已进去,于是就轻轻推门进教室,在走向自己座位时,不小心将的课桌碰倒了,发出了很大的响声,影响了老师讲课,周对他进行了批评,张兆海为自己辩解,于是师生间发生了争执,使讲课无法进行下去。当天下午4点多钟放学时,张兆海刚走到校门口,四个陌生的青少年围了上来将他挟持到学校对面一条胡同里,张兆海说:"我不认识你们,你们找错人了。"那几个人说:"找的就是你。'!接着不由分说,4人对张兆海一顿拳打脚踢,打得他头破血流,然后扬长而去。张在父母的带领下去医院进行了医治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了解,2月25日早晨周与张兆海发生争执,遭到张兆海的顶撞后,深感自己在全班学生面前丧失了尊严。于是就指使本班的一位班干部从另外一所中学找来4个对张兆海痛打一顿,以示教训。当天经医院检查,张兆海视网膜被击伤,眼睛视物模糊。但没有去司法部门作法医鉴定。公安机关对此事进行了调解:周老师赔偿张兆海2500元医药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四位打人者共同向张兆海赔偿8500元。此后.张兆海因视力下降就再也没有上学。为了使张兆海视力得以恢复,父母带他到各地求医,但病情没有好转,而是进一步恶化,最终两眼先后失明了。五光十色的美好世界在张兆海眼前变成了一片黑暗。从此,他在黑暗的世界里苦苦挣扎、求生。为了生存,他先后学习了盲文和按摩。由于他勤学苦练,现在他已成为一名高级按摩师了,在一家按摩院不作。随着我国"三五"普法活动的深入开展,张兆海懂得了许多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制观念。他开始重新审视十年前使他失去光明的那场非法侵害,认为周老师指使他人将自已打伤致残,应当追究周老及4位打人者的法律责任。1999年5月,张兆海毅然走进检察院的大门,要求立案追究周及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检察院受理了此案并带张兆海去有关部门进行法医鉴定,一家鉴定为轻伤,一家鉴定为重伤(轻型)。当检察人员找到周老师调查核实情况时,周老师认为自己一没打人,二没有犯罪的故意,无论从哪个方面说,她都没有犯罪,当时给张兆海2500元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不能以此认定自己犯罪。检察院以调查的事实和法医鉴定为依据,认为周及4位打者的行为均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1999年10月,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认真审理,法院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经合议庭合议,采纳了张兆海被打后属轻伤的法医鉴定,认定周及4位打人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因超过了法定追诉期,放宣判被告无罪。
张兆海的案例给人们的启示是深刻的:当你遭到不法侵害时。除及时报案外,还应及时去司法部门做法医鉴定。因为这是定罪量刑的最主要证据。没有法医鉴定,法院就无依据定罪,也无法量刑。若法医鉴定属轻微伤的,就不构成犯罪,只能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若法医鉴定为轻伤害,就构成犯罪,刑罚最高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若鉴定为重伤害,刑期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十五年。因为法院采纳了张兆海是轻伤害的法医鉴定,最高只能判刑三年,追诉期也只能至1995年,张兆海至1999年才来起诉周老师指使4人殴打致伤之事已超过了追诉期,因此,周老师及4位打人者被宣判无罪。正因为张兆海被伤害时没有及时到司法部门作法医鉴定,而是在10年后再作鉴定,这就对当时的伤情很难客观地认定,所以才有了两份不同的司法鉴定。如果张兆海当时及时做司法鉴定,即使当时鉴定为轻伤,周及4位打人者也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及时做法医鉴定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和依法惩处不法侵害人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