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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市民社会发展的路径选择_社会学论文

    自20世纪90年代市民社会的研究成为理论热点以来,学术界已经有不少理论专着出版,对市民社会的一般理论有了较为系统而又深刻的研究。但是,学术界对此问题的关注还较多地停留在纯理论的层面,对于如何运用市民社会理论来分析中国社会的实际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也有一些学者对此作过一些开拓性研究,但其视野基本局限于中国城市社会的范围内,对于中国广袤的农村社会缺少关注。事实上,对于中国来说,农村社会的转型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理论的使命在于为社会变革提供思想先导,对市民社会理论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可以为中国农村的社会发展作出理性的预测和指导。本文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精神,试图运用市民社会理论来分析当代中国农村社会向市民社会方向发育、发展的道路。
    一、中国农村市民社会发展的理论根据
    现代市民社会,根据学者的一般定义,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人领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共领域[1]。在西方思想史上,人们先后在三种意义上使用过“市民社会”这个概念。在最初的意义上,“市民社会”是相对于“野蛮社会”而言的,这一观念经由西塞罗的中介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中;在启蒙思想家的语境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实际上是指欧洲封建体制之外成长起来的商品经济社会,亦即“民权”得到宪法保障的资本主义法治社会;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对“市民社会”这个概念给予了进一步的限定,仅仅包括公共领域中的非国家的部分。
    在欧洲市民社会发展以及市民社会理论发生和形成的过程中,起初启蒙思想家们普遍地通过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理论来探索理想的社会结构,他们把社会和国家的关系看作是理性内在地起作用、由社会利益机制推动、社会秩序从自治到国家整合的关系。在他们看来,市民社会代表了个性、欲望和自由,人们享有自由、财产、生命等天赋权利,政治国家不过是人们根据社会契约才产生的,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天赋人权。
    较为人们所共识的近代市民社会理论肇始于黑格尔。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社会成员个体的联合。这种联合是出于成员代写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依靠维护个人特殊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2](p174)。在这一意义上,黑格尔明确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予以区分,市民社会代表的是私人利益体系,“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2](p174),而国家则代表了普遍利益体系,是伦理精神的完美体现。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与国家进行区分,分别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伦理阶段,直接的伦理精神的分解阶段是市民社会,伦理精神由分化而完成统一的阶段是国家。佩尔塞斯基称赞这个重大理论贡献是“黑格尔政治与社会哲学中最具创造性的部分之一”[3](p1)。
    马克思在创立唯物主义过程中也广泛使用了市民社会这个概念,他是在扬弃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阐发自己独特见解的。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指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以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为形式,以整个的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为内容,独立于并决定着建立在其上的政治国家及其附属物的社会生活领域,“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4](p43)。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进行了客观的分析。他将黑格尔“绝对精神—国家—市民社会”的分析模式颠倒过来,形成“物质生产—市民社会—国家”的分析模式,不是通过国家去解说市民社会,而是通过市民社会去解说国家,从而建立起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体系。马克思除了把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活动领域这个分析概念来使用外,还将其视作一个历史的概念,用以指称“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本质特征是阶级利益的存在”[5]。
    出于对所谓的经济决定论进行纠正的需要,葛兰西主张重新理解市民社会理论。他把市民社会界定为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民间的机构,包括教会、学校、新闻舆论机关、文术团体、工会、政党等。他试图以此解释社会弱势群体能够容忍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但是却要求推翻资产阶级政治统治和文化统治的原因。
    在当代,哈贝马斯通过提出公共领域结构转型以及社会交往的理论对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界定,认为市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他从历史的范畴将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定义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共领域。他认为公共领域在比较广泛的市民阶层中最初出现时是对家庭中私人领域的扩展和补充[6](p32)。他不仅仅把公共领域看作是市民社会交往的一个场所,更重要的是把它看作是一种市民社会的建构机制。交往行为的社会整合力量首先存在于特殊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世界当中,他们拥有各自的传统和利益,社会要有一个允许自由活动的公共领域。在这样的空间中,市民以契约性为原则的交往才成为可能,才能生长出各种利益团体、非政府组织和非赢利机构,才能出现各种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各种社会组织。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才能实现国家权力与社会功能的分离,才能实现各种利益群体的分化和各种利益的均衡,从而形成了自治性的市民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领域不仅仅提供了建构市民社会的空间和场所,而且提供了建构市民社会的各种组织形式、社会基础和力量源泉。哈贝马斯特别强调公共领域的价值,认为它正遭受商业化原则和技术政治的侵害,使得人们自主的公共生活越来越萎缩,人们变得孤独冷漠。他主张重建非商业化、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让人们在自由的交往中重新发现人的意义和价值。
    市民社会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不仅具有时间上的继承性,而且具备思想上的继承性,每一个历史阶段的理论都是建构在对前一历史阶段理论的扬弃之上。同时可以看出,伴随着社会变迁和时代发展,市民社会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都不断缩小,从最初涵盖“文明社会”到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再到非国家的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理论逐步趋于精致和明确。
    中国虽然没有产生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理论,但是并不缺乏关于社会发展的理论。在中国古代和现代的思想文化宝库中,一直有着崇尚社会和谐的传统,主张以民为本,注重社会公德。近年来,中国提倡的发展观,就是要对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关系统一筹划,实现社会的一体化发展,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谐相处的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已经汇入了世界文明发展的潮流,将自己的文化传统与人类的文明成就相沟通。市民社会理论不仅对我国城市社会发展,而且对农村社会转型同样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二、中国农村社会传统上是乡土社会关于中国农村社会的形态,有着“乡土社会”、“乡村社会”、“乡民社会”、“民间社会”等诸多概念的差别,其中乡土社会是最为常用的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源自已故着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出版于1947年的《乡土中国》一书。费孝通先生所描述的乡土社会是“一种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7](p9),是以村落为单位、以土地为依附、以群体为本位、以熟人社会为模式的社会。
    尽管中国农村社会经历了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及1978年改革开放为标志的两次较为显着的社会变迁,中国乡土社会的现状已经不同于费孝通先生所描述的作为“理想类型”的乡土社会的“纯粹图景”,但是现代中国的乡土社会的社区依然保留着乡土社会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包括:(1)伦理性。乡土社会的本质是伦理社会,以一定的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形成较为固定的礼法秩序。在表现形式上,礼法秩序具有不成文和非体系化的特色;在效力来源上,礼俗秩序主要宗族和宗法的权威,而不是国家的强制力;在实行方式上,礼俗秩序并不依靠国家的司法实践,“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7](p51)。(2)相对独立性。由于乡土社会与国家政权在法律秩序方面存在异质性,必然产生两者在一定程度上的分离,乡土社会的社区“日常生活所固有的逻辑,与体现于一种处处以个人为单位的现代法律中的逻辑,二者之间往往不相契合”[7](p431)。当然,乡土社会与国家政权的分离是有限度的,“既不是只受国家支配的非自立性存在,也不是自立于国家之外的自我完善的秩序空间,而是通过共同秩序观念而与国家体制连结起来的连续体”[8](p26),特别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国家政权的延伸有力地加强了对乡土社会的控制。(3)宗族性。宗族关系在今天的中国农村仍普遍存在,往往整个村落的大部分家庭彼此之间有着亲属关系,大多数亲属都属于某一个或几个姓氏集团。但因政治、经济、地域、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存在着影响力强弱的不同。(4)稳定性。这种稳定性是由两个条件造成的,其一是农村血缘家族关系,其二是延续至今的户口制度和固定身份决定了我国农村依然缺乏自由的迁徙,社会结构具有稳定性。(5)同质性。乡民们长期在一起生活、劳作、交往,有着共同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由此形成的思维方式。近年来,虽然进城打工、回乡创业等促进了城乡人员流动,但在广大农村,迷信权威、逆来顺受和传宗接代仍是乡民们已有知识和经验基础上的主要追求[9](p165)。
    中国乡土社会的流变往往表现为微观和静态的发展,但是目前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已经深刻影响了中国农村社会,促使它发生宏观的和急剧的变化。这种动态的社会变迁体现为:传统的乡土社会开始逐步消解,现代市民社会开始缓慢发育,将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目前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从乡土社会向市民社会过渡的起始阶段。
    三、农村向市民社会转型的必然趋势作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现代市民社会,与传统乡土社会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首先,它们的经济基础不同。传统乡土社会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而市民社会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其次,社会性质不同。乡土社会以血缘、地缘关系为基础,以道德、风尚以及宗族法等民间法为主要调整手段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结构,它属于熟人社会、伦理社会、身份社会;市民社会以契约为基础,以国家法为主要调整手段,是一种流动的自由秩序结构,它属于陌生人社会、契约社会、法治社会。再次,社会价值不同。乡土社会所蕴含的价值有稳定、等级、人治等,市民社会包含的价值有自由、平等、多元、法治等[9](p165)。对于当代中国农村社会而言,完全典型意义上的乡土社会和市民社会都是不存在的,处于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农村社会同时具有乡土社会和市民社会的部分特征。但是,中国农村社会从乡土社会向市民社会的发展具有历史必然性,正如马克思所言:“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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