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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缴费与其它社会保险缴费时间不一致,失业人员的档案应如

    根据国务院259号令第16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因此,档案接收部门在接收档案时,应按下列具体程序操作:

    1、查验其转递的人事档案中的材料是否符合《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的必备材料;

    2、审查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符合“按时足额”的要求,如果存在各项或某项社会保险缴费有出入,应根据其档案材料,查验造成出入的原因,并明确责任主体。相关内容参见第(二十二)题。

    3、若责任在用人单位,档案接收部门暂不接收档案,同时应告知用人单位,限期(5日内)予以纠正(如补齐欠缴的各项或某项社会保险费),否则将提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予以处理,但其补办相关手续期间不计入20日的规定转档期。同时,应做好相关情况记录备查。

    4、如用人单位拒绝纠正、坚持要求转移档案,其相关社会保险费仍存在出入且用人单位仍无材料证明其造成此问题的原因,档案接收部门应按照规定通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参照《解答》第2题)对其依法监察,同时按规定接收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按其现有材料和其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核定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如该失业人员按规定进行了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于因用人单位原因使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中遭受的损失,应通过民事法律程序,由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立案稽查后,应将相关监察结果及时通知档案接收部门,并将有关行政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交档案管理部门备案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