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哪些行为的,应当予以
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被劳动教养人员严重后果的;
(3)侮辱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劳动教养期满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教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6)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被劳动教养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被劳动教养人员严重后果的;
(3)侮辱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劳动教养期满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教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6)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被劳动教养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