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朱鸿钧与苏兰(苏联公民)离婚案的处理程序问题的批复_婚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56)民发字第83号请示朱鸿钧与苏兰离婚案件的处理程序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答复如下:此件可先由朱鸿钧去信征询苏的意见,自行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朱鸿钧向人民法院请求处理的时候,可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并依照我国法律进行审判。诉讼文件应当通过外交部转递。 ← 关于归国华侨与日籍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_婚姻家庭常用法规 → 关于朝鲜公民与中国人离婚案件及贩运鸦片案件的审判权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