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归国华侨与日籍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_婚姻家庭常用法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9月27日高法民庭(56)字第051号关于归国华侨与日籍配偶离婚问题的请示收悉。我们认为日籍配偶一般的已不可能前来我国,类似来文所称归国华侨张德山诉日籍配偶海野铃子离婚一案情况,双方夫妻关系实际上已不存在,也不可能恢复,我们也不可能征求日籍配偶的意见,因此,这类案件,如无其他特殊情节,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 结婚登记未撤销 法院不能判决其婚姻无效_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 关于朱鸿钧与苏兰(苏联公民)离婚案的处理程序问题的批复_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