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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管理规程_法规制度

【颁布单位】国家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6-03-09
【实施日期】1996-03-09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行政规章
【法规名称】小学管理规程
【正    文】小学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学内部的规范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小学是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实施普通初等的机构。

  第三条  小学实施初等义务。
  小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或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学修业年限。

  第四条  小学要贯彻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五条  小学教育要同学前教育和初中阶段教育相互衔接,应在学前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使受教育者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初中阶段奠定基础。

  第六条  小学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辩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合理锻练、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的健康的学美情趣。

  第七条  小学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课程。

  第八条  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农村地区可视情况实行中心小学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小学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工作。

  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小学实行秋季始业。
  小学应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小学的服务区由主管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小学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应为单式,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用复式。教学班级学额以
不超过45人为宜。
  学校规模应有利于教学,有利于身心健康,便于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二条  小学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准其休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小学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学,并经有关行政部门核准符合条件者,应予及时妥善置,不得无故拒收。
  小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十三条  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的辅导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留级制度。现阶段仍实行留级制度的地方,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留级比例和减少留级次数。
  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年级不再留级。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当地政府规定的义务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四条  小学对学业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可准其提前高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骨错误的应予批评,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小学不得开除。

  第十六  条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的学生辍学,发现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

  条十七  条小学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十八  条小学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九  条小学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工作。
  小学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为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条  小学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一条  小学要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小学应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实施。
  教师每学期要根据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三条  小学对应以正面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四条  小学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五条  小学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小学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小学不得组织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小学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每日在校用于教学活动的时间五、六年级至多不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还应适当减少。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集体补课或新课。
  课后作业同容上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业负担适量。

  第二十七条  小学使用的教材,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有关的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小学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对使用学具等要加强引导。

  第二十八条  小学应按照课程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学期末的考试科目为和教学,其他学科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
  小学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在县级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中心小学命题)考试科目为和。
  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质量的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惟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小学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应保证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小学应上好、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条  小学应加强对的劳动。培养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一条  小学生应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少年宫(家、站)和青少年科技馆(站)等校外活动机构联系,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的课余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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