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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 教师宿舍管理规定_管理制度

  ㈠、为了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保障教职工的正当权益,为了加强教师宿舍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㈡、分配学校教职工宿舍的基本原则。根据深圳市政府颁布的分房原则,学校规定:①以男方为主。②以职务或职称高的一方为主。③没有具体职务或职称的,以学历高的为主。(以上指已婚家庭)
  ㈢、属于下列情况的,学校不予解决住房:
  1、已婚家庭,与男方同等职务或职称的女教职工。(小教高级教师以下的与职工属同级)
  2、父母在特区,并且在罗湖、福田区内有单元式住房的男女教职工。(包括福利房、微利房、商品房、自建房、单位租用房)
  3、在特区内已分福利房、已买微利房、商品房,已自建有住房的教职工。
  4、调入学校时声明不要住房的教职工。
  5、特殊情况经行政集体讨论同意分房者除外。
  ㈣、住房的分配:(符合学校分房条件的教职工)
  1、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内的教职工,原则上两个人住一个房间。
  2、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教职工,学校有条件可分配一个住房。
  3、已婚家庭,夫妇带一个小孩的,原则上分配一个房间。
  ㈤、住房的更换与回收:
  1、凡在罗湖、福田拥有住房(含福利房、微利房、商品房、自建房及配偶单位分或租房)的教职工,必须在三个月内(以分房入住通知单日期为准)退出学校住房,搬到新房居住。逾期不搬者,每月按当时市场价收取房租。
  2、原先住校的女教师,在结婚以后符合学校的分房条件,可继续住在学校。如不符合学校分房条件,必须在结婚满一年后,搬到男方单位居住。逾期不搬的,每月按当时市场价收取房租。
  ㈥、住房的管理:
  1、学校分配的住房,只供分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不得转租和转借任何人,(如发现转租、转借现象,学校有权收回该住房)。
  2、分到住房超过三个月没有住在该房的,说明其不需要住房,学校给予收回(请假、寒署假和因公外出除外)。
  3、学校住房一般不得容留外人居住。如确需留宿亲朋好友者,必须向总务处报告。如不报告,学校或教职工出现的失窃事故,责任由该住户负责。
  4、设立专户水电表,住房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缴交房租和水电。如偷水偷电者,学校给予标准用电量的四倍罚款。
  5、住户必须保持住户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不乱丢垃圾,乱倒脏水。宿舍走廊除摆放盆花以外,不得堆放任何杂物,保持宿舍走廊的整洁。
     6、住户不得在房前房后乱搭乱建,影响校容校貌。
  7、住户不得擅自接驳电线,住房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注意防火,用电安全。因责任事故造成学校或其他教职工财物损失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8、住户间要互相帮助、互相关照。发现盗贼或意外事故应及时报警或召集大家及时处理。
  9、学校因工作需要工作需要,要教职工的住房,大家必须服从学校的统筹安排。拒不服从者,每月按当时市价收取房租。
  10、住户民主选举宿舍管理小组,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住户要严格服从管理小组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