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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的宪政思维——公共财政精神诠释(下)_学术文章

 在宪政制度下,政府的财政行为由不受监控或由上级监控转化为“纳税人监控”。纳税人监控必须政制通过某种形式,这就是议会。议会代表着纳税人的利益,反映着纳税人的呼声。纳税人通过议会对要不要征税,向谁征税、征什么税、征多少税、怎样征税,如何安排财政支出,支出效果如何评价等问题直接作出原则性决定并对政府的具体实施行为进行监控,并有权对政府的财政部门或主管官员进行惩处,通过投票表决决定国家财政资源的来源及其分配的流向,这就是公共财政的议会中心主义。也就是说,政府的一切财政活动都必须经过议会的审议批准,是由议会说了算而不是由政府自己说了算。政府处理财政事务的权限必须依据议会的决议和法律行使,议会通过的预算和有关政府财政活动的限定性文件,都是国家的法律,政府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未经议会的许可,借口政府首长或政府某部门的特权和利益而自行征税、收费的行为以及超出议会准许的时限和方式的财政行为,一概都是非法的。

 对照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和监督作用、政府财政活动的透明度、纳税人地位与权利、政府财政活动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等诸多方面,都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例如,现在人大开会审议有关财政问题的报告和议案,一般不涉及具体的财政收支项目,这一方面是由于传统意识起作用,认为财政收支数字属于国家机密;另一方面,财政公开也确实不利于某些官员随心所欲,暗箱箱操作,既便是中央级预算,也往往只有一个大概的总数。代表们只讨论这一年的财政政策是“松”还是“紧”,是“积极”还是“稳健”,至于具体的收支来源、数额、走向以及效果等,往往并不在讨论之列。人大代表也只是在一片虚幻的数据中展开热烈的讨论与表决。这样的财政预算讨论能否真正起到控制和监督作用相当令人怀疑。最近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怀玉向新闻界表示,南水北调工程今年可能要动工,其总投资额约为3500亿元,比三峡工程还要大,建设工期将达30年,需要几届政府才能完成。这么大的工程涉及国家战略全局,有必要经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建国以来我国只有两项工程是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一是1956年批准的黄河规划和三门峡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二是1992年批准的三峡工程建设项目13.如果不是杨先生的披露,我们甚至不知道连高达3500亿元的工程预算竟然也未通过人大审议。显然,这是不符合宪政原则的。因为政府的开支完全由政府自己说了算,从制度而言,难以避免政府决策失误,也几乎不可能避免“暗箱操作”、腐败和效率低下的问题。再如“国家大剧院事件”,50个亿的预算,没有听说人们为它的社会与经济效益问题举行过任何听证会,更没有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批准,就那样上马了。另外,近年来财政每年都要拿出800—1000亿元来连续性地给公务员加薪,笔者认为这样做不能说是太妥当的。公务员加薪的钱来自财政收入,也就是来自于纳税人交的税,是个“公共支出”范畴,理应受到法律的制约,政府官员都是纳税人请来打工的,老板就是代表纳税人和所有公民利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世界上哪里有打工者未经老板同意就自己给自己加薪的道理?现在已经有人建议政府每次给公务员加薪都应实现召开听证会并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批准。实际上,如果这每年1000亿用在农村义务教育上,不仅可基本解决农村问题,而且可以大大减轻农民负担(农业税每年仅300亿),农民负担减轻了,不就是“扩大内需”了吗?令人遗憾的是,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中给公务员加薪的内容时,并没有听到人大代表们提出过什么异议。

 发达国家议会讨论预算问题给笔者的印象是议员们经常为某一财政支出项目而争论不休,短则数周,长则数月,小到一座桥梁,一条公路,大到飞机、导弹、航天项目,一项财政支出方案往往要经过多次听证会和反复论证。过去我们只看到其争吵不休的一面,其在性和减少失误方面的长处是不是也应引起我们的思索呢?实际上,人民代表大会上讨论的财政问题,应当是微观的、透明的、对纳税人和所有公民郑重负责的,讨论的应是每一项具体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而不只是理论上的、宏观的、虚幻的。理论上、宏观上大家很容易达成共识,可是一讨论实际问题意见往往就不那么一致了14.这时候,如果没有一种以法律为依据的机制保证议员们对各预算项目进行严密的和确有成效的论证,或是这种讨论没有多少实际意义,或是流于形式而自欺欺人,也就更加难以避免财政税收政策的失误。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全中国人民当家作主、当家理财,实行的是彻底的议会中心主义,这已经是很明确的事情,没有必要再争论,而且我们选择的制度是很先进的制度,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已经表明这样的制度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问题在于,这些国家制度中已经确立了的基本原则在现实中并没有很好得得到贯彻,其所体现的关系在实践中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笔者认为,应在我国未来的财政基本法中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列为财政立法的宗旨和重要的法律原则,重点设置纳税人的立法权和监督权两项基本权力。纳税人有权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参与国家预算和税收法律的制定过程,做到每一位公民都有机会对财政立法发表意见,有权对国家财政资源的来源及其配置作出决定并监督其执行过程,有权监督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并对其中的腐败分子作出处分,政府的财政活动要真实而完整地置于纳税人的监督控制之下,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保障纳税人上述的基本权利的实现。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的议会制度的确存在性质上的不同,但人们一般只强调其中的差异,却忽略了它们之间的共同点,即社会公众的代表性,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公仆性和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公共性,在这些方面,其实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在我国,公共财政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这是因为,纳税具有个人委托国家代为完成自己所必须却又无力完成的生产公共产品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性质,纳税人是在为自己纳税,是出于自身需要和并依据法律决定国家预算、监督财政分配。但长期以来,纳税人被告之国家是为了自身需要而征税的,是为了“支援国家建设”而纳税,国家是在使用自己的钱,与纳税人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纳税人无权说三道四。这是一种典型的“主仆”倒置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还有相当多的纳税人还不知道自己作为纳税人究竟享有那些权利,税务机关在税务宣传过程中一般只是强调纳税义务,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宣扬则远远不够。而纳税人义务意识与权利意识共同构成纳税人意识,缺了一方面,而且是主导性的方面是无法形成现代纳税人意识的,而在一个缺乏现代纳税人意识的社会中又是不可能建成纳税人至上的公共财政制度的。有些国家为确保纳税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制定有《纳税人宣言》,明确规定纳税人的每一项权利,这对我们这样正在构建公共财政制度的国家来说,是值得借鉴的

 如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强调纳税人说了算的原则,不建立宪政制度和公共财政制度,就将导致决策者个人偏好代替民众偏好的现象发生,最终将侵害纳税人的权利,这在现代国家是属于abc的简单道理。

 四、宪政制度决定了公共财政只能是一种在社会公共领域中活动的政府经济行为

 宪政的前提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这种分离来自于对社会生活中多种价值观的尊重,即每个人都有权按照自己的价值观处理私人事务和参与公共事务,只要其行动不妨碍他人的同等自由与权利。私人领域的核心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是由受法律保护的、个人自主支配的空间构成的,这一空间主要是为个人追求正当的利益而存在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出现和劳动力商品的形成,才得以产生“私人”这一范畴。“私人”体现了市场和资本的意志与本质。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社会成员,无论是有产者还是无产者,才可能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才可能具有平等的权利,而这正是市场交易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也只有在“私人化”的基础上,政府及其财政才可能逐步“公共化”。涉及每个社会成员利益的公共事务及其管理构成公共领域。“公”是为了实现“私”而存在的,是“私”的派生。“公”之所以有价值,在于它能服务于“私”(公众)的利益15.

 市场上的交易活动一般只发生在私人领域,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要求政府退出这一领域,把政府活动其中主要是财政活动局限于公共领域之内。也就是说,在纯粹的私人领域,公共权利不应涉足。在人类的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两个领域是没有明确界限的,统治者的“私”就是国家的“公”,而国家的“公”又是凌驾于臣民的“私”。在这样的社会里,私属于公,无所谓私人领域,个人的自主权甚至生存权均得不到保障。“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中国流传了几千年的《诗经》名句将这样的制度和社会结构十分清晰地勾勒出来。

 观察世界进程可以看出,宪政民主的构建常常就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过程。这种分离的社会经济动力来自市场经济和商人群体对自身发展空间的内在要求,宪法则是这一分离过程的法律保障。中国自然也不例外。立宪先驱者康有为在《上清帝第五书》中指出:宪政就是要“采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16他认为国家要通过宪法在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之间划出一条楚河汉界,这样做将有助于限制公共权力对私人领域的侵蚀,同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等基本权利。康的观点符合现代宪政理论。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改变了公私两个领域界限模糊的状态,为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离和独立提供了前提条件。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就是基于这种公私领域的严格区分,它承认个人追求自身物质利益的正当性及权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都需要独立的生存空间。在一国内,政府的空间与市场的空间基本上是零和格局,政府多一份,市场就少一份,反之亦然。公共领域是公民在家庭生活等私人领域之外的领域,其立足点在于公私利益的统一性。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统治权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分享。在宪政国家,政府的权威来自人民的力量,人民的福祉是至高无上的法律,而人民福祉是公民私人利益的和谐组合,这就形成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由公民私人利益组成的,脱离了私人利益便没有公共利益。国家只是公民的集合体,它只是为市场、为社会、为纳税人、为所有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角色,除了公民的私人利益,国家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所以,公共利益要求的是限制政府权力的作用范围,而不是相反。国家接受公民的委托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手中掌握着军队、警察、监狱等一系列强权手段,如果其在经济方面的权力不受限制,就完全有能力和可能破坏市场秩序的自主和完整。宪法正是堪定国家权力的界限以确保其不被逾越的最权威和最有效的工具和手段。也只有具备了这一基本条件,才能解放和保护个人及社会创造财富的热情和能力,一种最适应经济发展和财富增殖的制度环境才能真正形成。因此,合乎宪政精神的宪法必须包括两项基本内容:其一,对公民作为私人的权利的规定和保护;其二,对掌管公共财政事务的政府作程序上的限制,表现为用列举的方式规定政府的权限17.可见,勘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是现代国家宪法的天职,缺少相关内容的宪法则是不完整的宪法,而手中只有一部不完整的宪法的国家是不能称其为现代国家的。

 宪政对“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界,决定了公共财政的存在和运行状态,决定了公共财政是满足公共需要为活动目的的财政特性,也决定了公共财政必然是民主的和法治化的财政。也就是说,公共财政只能在“公共”领域活动,不能介入“私人”领域,不仅如此,它还要为“私人”领域提供公共服务,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凡不属于或不能纳入社会公共需要的事项,财政就不应介入,凡属于或可以纳入社会公共需要的事项,财政就应当也必须介入。这里所说的“社会公共需要”,就是相对于私人需要而言的。公共财政是公有物,它来自于“公共事务”(respublica),相对于“私人事务”(resprivata)而存在,税收、国家预算、公共支出、公债等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公共财政履行着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强调政府的公共性、公平性和中立性,即政府必须为纳税人及所有公民的利益服务,而不能只为社会中的一部分人服务。当然,有时候政府也要到市场上购买商品(即财政的购买性支出),也要进入这个私人领域,那么,此时的政府首先要把自己看作(当然也要别人这样看)是一个普通的市场主体。在市场上没有谁领导谁的问题,身份是平等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与私人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没有什么两样。市场经济造就了一个充分的和免受政府不良干预的生存空间,也就保留了自由和平等交易的基本条件和环境。市场经济的政治含义就是政府与私人部门和竞争性领域的分离,其前提是政府不直接出面组织经济活动,不插手私人部门和竞争性领域的经济事务。公共财政的职能也只能以此为基准来定位。市场经济并不排斥政府的作用,而恰恰需要政府提供产权保护、经济自由保障和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政府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忽略这种服务,没有一个限政的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财政也就没有市场经济。

 在国家的制度方面,宪法和法律必须给政府及其公共财政的活动范围划上明确的界限,独立的司法活动必须确保政府及其公共财政没有逾越其活动范围的条件和机会。要建立由纳税人和所有公民直选出的代表按公平、自由、公开竞争的方式产生的代表机构进行参政、议政和督政,以确保政府及其公共财政的活动符合纳税人和所有公民的利益,确保政府尊重并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等基本权利,确保政府的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为人民创造福祉,杜绝其对社会过度提取,与民争利。

 五、公共财政的规则和制度必须高度透明并坚持求实的原则

 据权威统计,在35个国家的“不透明因素”排名中,中国的分数为87分18,占据最后一把交椅,甚至比俄罗斯还要靠后,而现实经济生活又不断出现一向新的事实为这一调查结果提供佐证:证券黑幕层出不穷,给人一种越揭越多的感觉;在很多地方,法律形同虚设,说到底还是人大于法;财务会计问题更多,一个单位有两套帐三套帐甚至更多套帐的现象普遍化,以至于总理在为国家会计学院的题词竟是“不做假帐”,而不做假帐本来是会计的基本职业道德。现在许多公司将信息披露视为负担,就像劣币驱逐良币一样,不实的信息在驱逐真实的信息,这个问题不能解决,还不如匮乏来得让人放心。

 公开与透明,是有限政府的基本要素,是对政府的有效限制,可使各种非法和不当的政府行为得到制约。在宪政体制下,公民有权“隐瞒”自己的秘密,而政府却无权这样做,公共事务的处理要向民众公开,公共职位的产生要向社会开放,公共财政管理和一切公共权力要接受社会的监督,这是宪政体制与一切传统政体的区别所在。公共事务是否公开透明,政府能否向市场和社会提供充分、可靠的信息,政府的决策是否有充分的透明度,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是必不可少和极为重要的。信息“不对称”,决策不透明,欺诈行为、不公平待遇和腐败就有生存的机会,许多国家在这些方面设置了复杂和严格的法律,但收效甚微,就是因为许多私下的、内部的规定和信息并没有向社会公开。能否获得准确而充分的信息也将影响到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政府财政税收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对企业计算成本、收益、风险和潜在市场等都有直接的影响,关系到企业的成败。透明度的提高则能够改进市场信息的传播和准确性,降低交易成本,是经济效率的关键所在,也是使市场免受任意干预的有效手段,它迫使政府更多地依靠市场机制来进行管理。在发展中国家有一种常见的现象:国家预算往往缺少透明度,许多收入和支出未被列入预算之中。有了预算还有“预算外”,有了“预算外”还有“制度外”,有了“制度外”还有“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甚至一些很重要的支出项目如军费支出也常常得不到立法机关的有效审查和监督。从另一方面说,充分的和较高的透明度虽然可以降低不确定性和减少费用,但自身也会带来政府更大的责任。如果会计、审计制度疲软无力,国家预算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和监控,政府采购过程将更加充满腐败,公共投资使用不当的问题将更加严重。

 现代公共财政强调财政透明度原则,透明度的原始定义是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府的结构和职能、财政政策的意向、公共部门帐户和财政预测。理论界将财政透明度归纳为4项基本原则,即:a.政府作用和责任的澄清,涉及确定政府的结构和职能、政府内部的责任以及政府与经济中其他部门的关系;b.公众获得信息的难易程度、强调在明确规定的时间公布全面财政信息的重要性;c.预算编制、执行和报告的公开,涉及提供关于预算程序信息的种类;d.对真实性的独立保证,涉及数据的质量以及对财政进行独立检查的需要19.

 在我国,官方的统计数字有“水份”,这早已是众所周知的事,中央政府也三令五申,统计数字要“打假”,但如今的假数字仍比比皆是。往往同一个指标,能整出几套数字来,而真实的识字究竟是多少,又谁也说不清。财政部于今年末对320家企事业单位和为这些单位出具审计报表的125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结果显示有一半以上企业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着利润不实的问题,而资产不实的比例在10%以上的分别占被抽查单位的50%和57%.这很可怕,大家知道,全国的gdp和其他统计数字就是依据这一张张的报表计算出来的,绝大部分财务报表有问题,统计的最终结果怎么能让人信服呢?另据统计,国家审计系统于今年对县以上6200多个项目执行单位的审计结果表明,项目完成投资不实、虚报项目支出、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问题的涉案金额高达233亿元20.那么,为什么有这么多假数字?答案只有一个,编制这些数字的人是对他的上级领导负责,而不是对人民负责。说到底,是没有一个纳税人和所有公民说了算的宪政制度造成的。

 在宪政制度下,除军事和高技术项目的支出需要保密外,一般性的财政数字都向民众如实地“汇报”,极少出现“编数”、“改数”的行为,也不会利用政府直接控制的媒体歪曲事实误导民众,逃避责任。因为宪政制度下的财政部门是对议会和纳税人负责而不是对他的上司负责。在这方面,我们有着深刻的历史教训,有时候,谎话说多了也就变成了真理,甚至能够改写。例如,提起“三年自然灾害”,无人不晓,它已经成为现代汉语中的一个习惯词组。无论是过来人或并未亲身经历的人,说起1959—1961年间发生在中国大陆的那场灾难,都会马上想到那是“自然灾害”。从当年的传媒报道、党政文件到以后的各种文献资料,几乎无一例外地证明和重复着这个“无可怀疑”的“事实”。那三年没有发生自然灾害吗?不是。中国地阔天长,不可能每年都风调雨顺,中国又是一个灾害大国,每年都不同程度地“闹灾”,但这三年所遇到的灾害并不比其他年份更加严重,甚至在这三年之前或之后,都有比它更为严重的灾害。感谢我国的气象水文家,他们编制的《全国各地历年旱涝等级资料表(1895—1979)》极为清晰地记录下这80年全国的旱涝态势,终于使历史真相大白于天下。事实是“残酷”的。资料表明,不论是从总指数、平均指数看,还是从2度和1度站、2度站和-2度站所占的比例看,也不论是单独看其中的一年,还是看三年平均值,19591961这三年全国的气候都可以说是天公作美,其正常的程度简直令人吃惊,甚至可以说是“历史上最好的时期”21.然而,就是在在这风调雨顺的三年中,因饥饿或饥饿致病而死的人全国有上千万,社会生产力更是全面大倒退!而造成这一灾难性的后果的主要原因,并不是什么“自然灾害”,而是左倾蛮干和瞎指挥、穷折腾,所谓“三年自然灾害”是谎言,不是事实,然而,就是这样一个谎言,竟曲解达30年!这个古今罕见的案例告诉我们,如果权力不能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谎言和假数字就是无法避免的,而在一个充满了谎言和假数字的社会里是无法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的。

 从理论上讲,是先有宪政体制,后有公共财政。公共财政制度只有在宪政体制的基础上才可能建立起来。我国要构建公共财政制度,首先遇到的和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宪政改革,对此我们必须有充分的认识。离开树立宪政意识,大胆地进行宪政改革,精密地构建宪政体制而奢谈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是不现实的和不可能成功的。从上述对宪政理论的概略阐述来看,当代中国的制度缺失特别是公共财政制度的缺失是严重的,目前出现的许多深层次矛盾和社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这种制度缺失所引起的。更为复杂的是,这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又往往构成中国宪政之路的重大障碍。但在另一方面,构建中国的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体制已成为中国官产学各界的共识和政府唯一的政策选择,而又早已证明宪政与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之间有着本质的和内在的联系,中国的宪政改革已被提上议事日程,而20年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探索将为其奠定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

  


。在当代中国,有利于宪政改革的条件正在迅速形成,首先,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使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进一步分离,为限制政府过多地干预私人领域提供了社会前提。其次,经济的持续开放和财产权的初步落实唤起了公民个人的自主自治意识、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和参政意识,纳税人意识的确立必然导致真正的代议制和责任政府。可以说,中国已经具备了实行宪政改革和实现初级宪政的基本条件。第三,在世界性的宪政潮流中,中国是一个大大滞后的落伍者,这一方面是中国的不幸,另方面又使中国具备了某种“后发优势”,少走弯路将使中国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地接近甚至超过制度先进的国家。但也必须指出,目前中国已发生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变革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导入宪政社会。因为这些变革尚不能超出现行经济体制的某些局限。宪政制度不可能完全在现有体制下建立。中国宪政制度的构建过程必定是充满艰难险阻的。而要切实推开这一进程,就必须树立一种宪政的和公共财政的精神,毕竟,中国人对宪政和公共财政问题实在陌生。顾准先生曾说,中国的传统思想没有产生科学和民主,也不可能产生科学和民主。而在这样一个没有、民主精神的国度构建基于宪政之上的公共财政制度,要做的第一件事只能是进行一次全民族范围的宪政的和公共财政的启蒙,使其成为所有中国公民的基本价值理念。我们长期受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支配,加上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观念上与公共财政这种全然外来的财政模式在许多方面格格不入,差异是巨大的。如同用经济加传统文化的思维方式难以构建市场经济体制一样,不进行观念的全面更新,真正树立起财政的宪政精神,我们与公共财政之间就永远隔着一堵墙,构建公共财政体制就是一句空话。

 「注释」

 1参见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北京:三联书店,1987

 2李炜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人民日报》(内部参阅),1996年1月17日。

 3程晓农:《三农问题触发政改需要》,《南风窗》今年4期。

 4邓大才:《乡镇债务为何屡减屡增》,《南风窗》今年2期。

 5赵义:《谁的“义务?”》,《南风窗》今年9期。

 6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9页。

 7参见张曙光:《中国经济学和经济学家》,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241页。

 8指政府与公民两方面的互惠。笔者将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

 9反对无限政府观点的人认为:绝对的无限政府是不存在的,任何专制的政府也不能不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如领导人生老病死的客观规律的影响。但是,即使是自然规律也无法有效地遏止无限政府的扩张倾向。这种倾向一直到它被新的政权取代之前是不会终止的。所以,这里所说的无限政府不是指一个政府受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是指它在权力、职能、规模上是否受到来自法律的限制和社会的监督与制约,以及当政府的权力、职能和规模超出法定界限时能否得到及时的纠正。相关内容参见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387页。

 10当然,我们不否认这样的社会中也会有“好官”,这并不奇怪,任何社会制度下都会产生“清官”、“廉吏”,我们这里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

 11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389页。

 12笔者曾对公共财政的发展史做过专题研究,相关内容见拙作《论公共财政的使命》,发表于《财政研究》今年3、4期。

 13中国市场经济决策信息咨询网络《特供》今年10期引中新社报道。

 14蔡芳宏:《财政与国家大剧院》,载《经济学消息报》2000年9月22日。

 15笔者对公私领域的划分问题进行过专题研究,见拙作《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之理论探源》,《现代财经》今年2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财政与税务》今年6期转载。

 16侯宜杰:《20世纪的中国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8—9页。

 17对权利的保护又可以分为对公民处理私人事务的权利的保护和对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的保护。见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第120页。

 18《南风窗》,今年2期上。

 19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透明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2页。

 20《南风窗》,今年2期下。

 21金辉:《风调雨顺的三年-1959—1961年气象水文考》,《方法》1998年10期。

  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