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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国宪政思想体系及演进特征_学术文章

 摘要:20 世纪中国宪政思想的演进过程可分为封建君宪宪政思想、资产阶级市民宪政思想和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宪政思想三个阶段。这是一个外国宪政文化与中国法律文化融合、互动的过程。人权与民权转义、立宪主义的普遍价值与本土法律传统的对立和融合以及赋予宪法以文化内容,构成20 世纪中国宪政思想的共有特征。

 关键词:立宪主义,宪政思想体系,演进特征

 历史已进入21 世纪,回首百年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发展,这一进程与国人变法图强、试图回应现代化的主观努力息息相关,也是中国在寻求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立宪主义思潮的客观映照。在这一漫长的过程中,以立宪主义主导及核心价值为标准,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封建君宪宪政思想、资产阶级市民宪政思想和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宪政思想。资产阶级市民宪政思想时期的社会性质为资本主义,这一阶段宪法的主导价值发生了变化。尽管民众和一些政要、学人在理解和接受个人自由和市民权利的过程中没有突破“群”的概念, ①但是,从总体上看,市民权利和个人自由占据了支配性地位。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宪政思想时期的社会性质为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以民主和平等为宪法的主导价值。文章试就中国宪政思想体系阶段划分标准、不同体系宪政原理形态及共同持有的特征做一简要分析。

 一

 确定21 世纪中国宪政思想发展阶段,必须以立宪主义中国化进程中不同发展时期所面临的课题为标准进行分类。立宪主义的核心思想是在公民与国家关系基础上,确立人权保障和国家界限,其制度表现则为保障人权、确立国家机构组织原则与职权范围,通过横向分权与纵向的地方自治确保公民对社会的参与。因此,不同时期的宪政思想在体现公民与国家关系、确立国家界限与人权保障问题时表现不同。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起点确定为19 世纪末20 世纪初,一些学者根据不同标准对该过程进行了分类。以政权性质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分为两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和成立以后的宪法学。②依据这一标准,也有学者将中国宪法分为三种类型:清末立宪、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宪法、孙中山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③以社会性质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分为两个阶段:即从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的宪法学、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宪法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学。④以文化特性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分为四个阶段:即“输入期”(1902~1911年) 、形成期 (1911~1930年) 、成长期(1930~1949年) 和现代中国宪法学时期(1949~) .⑤这种分类方法主要依据外来文化的移植以及外来文化与中国本土文化的融合程度。根据是单纯移植与移植理论与本土结合程度,还可以将这一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清末移植立宪时期,该时期主要受日本影响较深;一是寻求移植理论与本土文化结合时期,该时期又可分为两个阶段:五权宪法时期和社会主义民主宪法时期。以历史阶段作为划分方法,可将中国宪法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近代宪法时期,包括清末君主立宪和民主立宪时期;二是现代宪法时期,包括新民主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时期。⑥也有学者认为可分为晚清皇朝的宪法问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宪法、广州和武汉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国民党政府的宪法和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⑦以立宪政体为标准,可将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清末君主立宪时期、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有学者将宪政思想与不同时期的宪政建设分割开来,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分为孙中山宪政思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政、中国苏维埃政权宪政、新民主主义宪政。⑧此外,日本学者杉原泰雄将宪法做了三种分类:近代市民宪法、现代市民宪法和社会主义与民众的宪法。⑨前述分类虽然各有其合理之处,有助于从某一方面说明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宪政思想的不同发展阶段,但从总体上看,前述的几种分类对于确立宪法学独有的分析方法尚有不便之处,因此,确定宪法理论与实践发展阶段,必须以立宪主义中国化过程中不同发展时期所面临的课题为标准进行分类。以政权性质、社会性质、文化特性、历史阶段及立宪政体所做的分类,其视角分别立足于为政权的阶级基础、社会结构、文化内涵及政体形式,它们分别属于国家学说、学、文和政治学方法,毕竟不属于宪法学独有方法,在分析过程中,虽在某些方面有助于把握不同时期宪法学的本质属性、社会属性或文化属性,但在认识和把握宪政思想上,则难免乏力,无助于透彻理解不同时期的宪法精神。而参考杉原泰雄的分类,将中国宪政思想发展分为清末君宪宪政思想、资产阶级市民宪政思想及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宪政思想,既符合中国不同时期社会基础、性质与理念,也能从宪法学自身的性方面概括不同时期宪政思想体系的特征与主导价值。

 二

 现概述一下20 世纪不同时期中国宪政思想的要点。

 1. 清末君宪宪政思想。清末君宪宪政思想的起始时间为1870~1911 年,这一时期的宪政思想主要体现在译介西学与中国一批学人撰写的宪法学理论著述中。与清政府推行立宪相适应,主要译介西方宪法学著作,特别是日本宪法学家的理论。同时,中国一些学者也撰写了大量有关宪法学的学术政章。1870 年王滔从欧洲归来,于次年撰写的《法国志略》中介始了法国宪法的制定。1893 年郑观应著《盛世危言》中也有介绍,林则徐等人也对西方宪法进行了介绍。中国最早撰写的宪法学著作是王鸿年于1902 年出版的《宪法法理要义》,同年又陆续翻译了外国宪法学著作。梁启超于1897 年发表了《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1899 年发表了《国权与民权》、1901 年发表了《立宪法议》和《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1902 年发表了《论自由》、《论立法权》、《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与《政治学原理摭言》。严复于1902 年发表了《讲义》、《宪法大义》等文章。

 由于在中国推行宪政的主要目的最初不在于保障人权, “right”一词由最初的“人人有自主之权”,经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黄遵宪、何启、胡礼垣等人的使用,直至进入20 世纪以后才开始普遍地为“权利”一词所代替。一般认为, “人权”最早翻译为“人人有自主之权”,出自基督教士编著的《万国公报》等书。⑩所以,尽管这一时期中国知识分子在引进“人权”这一概念的过程中有伸张个人意义上的人权之意,如康有为、梁启超等人用“人人有自主之权”来概括人权,香港的知识分子何启、胡礼垣在批评张之洞的《劝学篇》中指出:“权者乃天之所为,非人之所立也”, (,11)11但其根本目的在于“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减轻;一曰,内乱弥。” (,12)12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时期众多思想流派之中,边沁的功利主义在中国获得了独有的青睐。“最大多数人之最大幸福”屡屡在他们的笔下出现,如《政治学原理摭言》,且特别醉心于这一思想的传播与阐释。其实,以近代立宪主义的核心思想而论,某种程度上,功利主义与以天赋人权为思想渊源的近代人权主张是有很大差别的,更有甚者,功利主义思想还是妨碍个人意义上人权实现的一大主要思想障碍。由于立宪主义思想的非内生性,这一时期我国宪政思想主要以清末政治形势为主,探讨这一外来理论如何作为拯救国弱与政府腐败及消弭内乱的济世良药,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极强的功利主义色彩。从这一时期译介和发表的文章中可以看出,虽然该时期对人权保障已有认识,但由于当时在认识上将引进宪法的目的局限于限制君权,倡民权而非人权,且民权的目的也仅仅是保障君权,进而“以固国本”。日本学者沟口雄三在其文《中国民权思想的特色》一文中就有一个“作为反君权的民权”的标题。他指出:“或许有人会认为,既然讲民权,则当然是反君权的。但此处所谓反君权,在其终极目标是废除帝制这一点上,迥然有别于日本明治时期的民权思想的”, (,13)13故君权、国权与民权的关系成为这一时期讨论的主要焦点。并且,该时期民权问题的讨论也没有反映在清末草拟的宪法章程中, 《钦定宪法大纲》对臣民权利义务的列举非常有限,而《十九信条》则根本没有对臣民的权利义务作任何规定。所以,该时期的立宪活动仅仅有限地吸收了民权讨论的学术成果,其意依然在于保障君主地位与王朝专制,进而抵御外侮,平息内乱。但是,西方宪法学理论的传播毕竟影响了当时的社会实践,几经曲折,最后演变为制度形态,并在此过程中“逐步确立了宪法学学说的主体性”。 (,14)14

 2. 资产阶级市民宪政思想。1911~1949 年是资产阶级市民宪政思想时期,集中体现在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中。该时期经历了两个不同阶段:一为前期各种理论的探索时期,一为孙中山五权宪法的中心化时期。前期主要集中在民权与国权关系的讨论之中。20 年代是各种思想和主义登陆中国的时期。由于辛亥革命的失败,国人开始在众多主义与思想观点之中探询解救中国之路,如无政府主义、基尔特社会主义、实用主义、国家主义、新三民主义、戴季陶主义、第三党政治主张、人权派政治主张及乡村建设派主张等。立宪主义思想主要体现在人权派主张之中,构成这一时期众多思潮之中的一支,在当时产生了一定影响。在1929~1930 年间,以胡适和罗隆基为代表的人权派发表一系列讨论人权的文章,如《人权与约法》、《我们什么时候才可以有宪法》、《人权与约法的讨论》、《论人权》、《论中国的共产》等。但遗憾的是,这一最切近近代宪法原理的思想并未在当时占据主流地位,从而没有能够在实质意义上影响中国的宪政实践走向。该时期有一现象引人关注,伴随着袁凯复辟帝制狂潮,西方宪法学家直接参与了中国立宪进程,并由此引起了关于君主立宪的学术与政论的讨论。这就是担任北洋政府宪法顾问的美国著名法学家古德诺。他于1913 年5 月受袁世凯之聘来华担任宪法顾问,于1913 年发表了《中华民国宪法案之评议》,于1915 年8 月上旬在北京《亚细亚日报》上发表了著名的《共和与君主论》,其后又著有《解析中国》一书。特别是其《共和与君主论》,引起了政界与学界的一场争论,有赞成的,有持异议的,前者如杨度的《君宪救国论》(上、中、下) ,后者有汪凤瀛的《致筹安会与杨度论国体书》及梁启超的《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等文。上述思潮在中国的出现很有先秦诸子百家争鸣时期的症候,决定这一特征的是源于帝制时期的旧权威衰落,而新权威尚未建立之时思想的短暂混乱而表现的瞬间学术之繁荣。但是很快,随着北伐胜利,国民党一统天下,这一局面也随之结束,五权宪法理论占据了中心与支配性地位。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主要体现在他于1924 年发表的《五权宪法》、《建国大纲》等文章与著述之中。此外,围绕其思想,学界又出版了一系列学术专著。五权宪法理论成为统领这一阶段的主流宪法学理论,其原理得到了来自政界、学人不同方面的集中阐释,并在此过程中逐渐完善和丰富了这一理论体系,成为1949 年前立宪主义的中国版本。客观而言,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是法制现代化过程中近代立宪主义资产阶级市民宪政思想在中国的表现形式。这一时期主要受美国、德国及日本等国宪政思想和宪法的影响,其突出特点是在宪法学原理选择上,注重市民权利保障;吸收了中国传统文化,设置了横向的五权彼此制衡以及纵向的地方自治以牵制中央权力,促成人权与民主价值的实现;初步形成了具备本土特征的宪政理论体系。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五权宪法的文化价值,它证明了在移植外来文化与宪法国际化过程中,普遍性价值与本土资源和地方文化之间的冲突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不可调和。在此过程中,既不必过多地担心地方文化的彻底失落,也不必用普遍主义遮蔽民族文化的全部价值,而是在二者之间进行有机调和,并通过古老文化的再生与创新包容普遍性文化与价值。这一点,对于在21 世纪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思想体系依然有良多启示和参考意义。

 3. 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宪政思想。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宪政思想的研究不仅仅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出现的现象,它最早可追溯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建设过程中宪法性文件的制颁与讨论中,而其后的发扬光大则在1954 年宪法以后。其突出特点是:在宪法原理上,关注平等与民主价值,特别注重实质平等,故对社会正义给予了特别关注;其负面表现则为忽视立宪主义思想中的个体权利意识与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早在20 世纪30 年代,伴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运动,切合当时的形势需要,一些学者开始了对新民主主义宪法的理论探讨,这期间,译介了大量的苏联宪法学理论,并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研究宪法与宪政理论,其所“提出的学术观点在中国宪法学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体系在中国的形成。” (,15)15新中国成立后的四部宪法性质是不同的,1954 年宪法和在此之前的革命根据地宪法都可称之为人民民主宪法,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和1982 年宪法属于社会主义民主宪法。1954 年宪法不属于社会主义宪法,仅仅是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其性质是人民民主宪法,这主要是由当时的社会性质和政权性质决定的。 (,16)161954 年宪法了近代宪法的经验, (,17)17既有普遍性价值,也有特殊性,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其中的国际经验不仅仅指苏联经验,也是近代立宪主义普遍原理在中国宪法中的表现。值得一提的是,1975 年宪法和1978 年宪法在性质上属于社会主义宪法,但在落实宪法原理和立宪主义精神方面,后两部宪法没有在“54 宪法”的基础上继承现代宪法原理,在很大程度上反而是一种倒退。如两部宪法都没有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75 宪法”也没有规定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78 宪法”虽然对此有所规定,但有所保留,在规定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又规定有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后面的规定又限制了前面的自由。但是, “75 宪法”和“78 宪法”在立宪主义精神上对“54 宪法”的倒退,不意味着减弱“54 宪法”这一融合民族现象和国际性宪法原理的理论价值。新中国成立后曲折的宪法实践对宪政思想和社会发展产生了一系列后果。受意识形态的影响,中断了源自清末的宪法学学术研究传统;阶级分析成为统领宪法学研究的唯一方法;宪政思想的基本原理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特别是带有宪法学自身特点和一些普遍性原理长期被排斥在宪政思想研究领域之外;宪法学成为和政策注释学,且仅停留在配合国家形势需要的宣传与介绍上,缺乏独立的学术意识;在宪政思想上忽视了个体权利之保障及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表现在社会现实层面;司法审查没有落实;个体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中断了地方自治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国家权力运行无序;社会秩序混乱,延缓了社会正常发展;而宪法自身的尊严也一再被践踏,或不宜而废,或束之高阁,成为一纸具文。

 三

 近代立宪主义的中国化进程不论在学术层面还是在实践中均产生了一系列后果。由于这是一个寻求移植文化与本土资源的结合过程,因此,除上述影响以外,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引起注意,也是中国在新时期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思想体系与宪法实践中应该记取和吸收的教训与经验。

 (一) 人权与民权之间的转义现象:对立宪主义核心价值的误读

 中国近代史的独特历程决定了在实行宪政和引进立宪主义思潮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不是人权而是民权与国权,这也就决定了在译介引入西学过程中的“转义”现象,以个人主义为思想趋向的近代立宪主义在近代中国演变为争取民族独立与富强的理论武器。决定这一特征出现的是近代中国现代化过程的独特性,即后由中国共产党人得出的反帝反封建的任务。在西方立宪主义思潮的发展过程中,其运动方向直指以压制人权为特征的王朝专制。该时期不同国家宪政运动过程中所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几乎无不要求人权保障。与西方立宪主义的发展轨迹不同,反帝反封任务使近代中国励精图治的仁人志士一方面将眼光投注在摆脱封建压迫之上,一方面又痛心疾首于列强对中国的鲸吞蚕食,且后者更使人不堪忍受5000 年文明古国备受列强欺凌这一事实,这一思想导致在引入西学过程中之急功近利,变法图强遂成为立宪过程中的首要选择。本来,立宪主义的主要思想在于倡人权、限君权,且限君权不为目的,人权保障才是这一过程的价值指向及所在。这一立意使得近代宪政思想在中国传播的同时,忽略了国权对人权的压迫性,遵循人权-君权-国权的逻辑推演,从而使法国《人权宣言》第2 条确认的“任何结合的目的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一价值序列在中国成为逆向选择,使近代立宪主义在中国落脚过程中一开始就被曲解了其核心内涵,成为奠定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宪政思想的首位价值趋向。这一点,中国20 世纪三阶段的宪政发展思想体系无出其右,概莫能外。正如日本学者沟口雄三所说的那样:“在清末,当然非无主张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等之个人权。这些权利其后在国民党、共产党之纲领或宪法中虽被标榜出来,然这些个人权只是从属于国民权。” (,18)18这一注重“国民权”而非人权宪政思想的结果, “从反专横与对外危机两方面出发,同时否定了传统的天民思想所具有的散沙式自由和君主权,从而抹杀了个人的国民至上的集团权利而发达起来,因而个人权的发达完全无望”。 (,19)19

 印证这一点的还在于译介西学过程中的词汇选择,从梁启超到严复等学人都“humanrights”翻译为“民权”。其实,human rights 与civil rights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个人主体权利,而后者则是作为公民的权利;前者人的身份不依赖于国家,后者的公民资格端赖国家所赐。赵孟能贵之,赵孟能贱之。国家能予,国家也能取。因此,在中国不同时期的理论著述、宪法文本与宪政实践中都可以看到一些共同的宪法现象,即权利源自公民身份或人民的成员资格而非人本身;权利内容按照国家的需要不断变化,有相当的易变性;有些权利仅被视作纲领性的而不是作为对政府的直接权利主张;政府可以借助立法限制权利;没有确立独立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有效手段;也没有对有效行使人民主权作出规定。此外,从宪法文本上看,新中国成立之前历部宪法、宪法草案在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时,几乎无一使用“公民”一词,而是“臣民”、“国民”或“人民”。

 忽视两概念之间的差别是导致中国宪政思想与实践偏离近代立宪主义原理与价值的重要原因之一,时至今日,这一点还未能引起宪法学界的足够警惕,有学者甚至提出应制定自己的民权法。人权与民权的道德思想基础不同,权利性质殊异,宪法地位有别,救济与实现方式也有差异,而尤为重要的是, “民”在中国始终未能获得西学意义上的个体属性,而仅仅是一集合概念。因此,民权与建立于公民文化基础上的近现代立宪主义有根本之不同。这一学术传统如若不予清理,就不能解决立宪主义在中国所面临的课题,妨碍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二) 立宪主义普遍性价值与本土法律文化之间的融合

 一方面,由于宪法纯粹是移植外来文化的产物,故历部宪法一直没有放弃对西方宪法文化的借鉴。《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是对日本的模仿。当年载泽等在日本考察之时,日相伊藤博文和法学家穗积陈重就向他们介绍日本宪法,并列举其好处。 (,1)21最后,有人做进一步考证,发现在《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之外,又有可称为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的《钦定宪法》,该宪法草稿的实际执笔人为汪荣宝与李家驹,即通常所说的“李汪宪草”,只是来不及最后钦定和颁布,清王朝就覆灭了。并且,在这部清末宪法草案之外,另有“清宪草甲(残本) ”和“清宪草乙(全本) ”。甲残本的起草者即为日本著名宪法学家北鬼三郎。乙全本在档案馆所存资政院档案的目录中有两份文献:一为“清政府拟定宪法草稿”,一为“露西亚俄国宪法”,即俄罗斯宪法。有关学者认为:“这似乎暗示着某种关联,即在中国早期修宪的活动中,这部俄国宪法的中译稿可能被纂拟者们反复参考借鉴,并将乙全本与之比较推敲过”。 (,22)22不仅如此,乙全本宪草的纂拟是20 世纪初中国法学家对以往学习西方宪法学、学的成果作出的一次全面,其内容涉及了宪法学的各个领域,“该草案形成了一部完善的中国早期宪法学体系”。 (,23)23乙本全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世界许多国家的宪法。该宪草在总论中写道:“我中国制定宪法,其形式宜法日本,其精神宜法欧洲,盖二美并从也”。 (,24)24即以模仿日本宪法为主,大量参考普鲁士宪法,借鉴

  


英、法、美等国的宪政理论。该宪法草案虽然没有被最后钦定和颁布,但它向外国宪法学习及借鉴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其后美国宪法学家古德诺又作为袁世凯政府的宪法顾问,参与了《中华民国宪法》的起草工作。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也是考察、借鉴各国宪法的结果。他自己就曾说过:“故兄弟当亡命各国的时候,便很注意研究各国的宪法,研究得出的结果,见得各国宪法,只有三权,还是很不完备,所以创出这个五权宪法,补救从前的不完备。所以五权宪法,就可以说是兄弟所独创的”。 (,25)25及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起草第一部宪法即“54 宪法”之时,也参考了其他各国宪法的经验。这一现象说明,在法制现代化演进过程中,对本土以外的法文化的继受是一种正常现象。它既是人类文明的传承-立宪主义普遍价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传播,也是效力于本土的实践过程-来自域外的异已宪法文化在本国落地生根促进了本国的宪政运作及其发展。另一方面,在移植外来宪法文化的过程中,并没有放弃和中断与本土文化的衔接与融合问题。一种新思想的接受,继受主体总会倾向在他已有的智识、心理、精神及文化资源中寻求能与之对接或容纳对方之处。“所以他们在有意无意之间,总是试图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挖掘一些与西方宪政文化相似的东西。” (,26)26如果恰好有,则该思想就可能得到更好的消化和吸收,成为自己肌体的养分。立宪主义这一异已文化在中国化进程中,也充满了这一主观努力。

 (三) 文化宪法的尝试

 这一现象突出表现在袁世凯提倡尊孔与立宪活动中孔子入宪的努力之中,在起草《天坛宪草》的过程中,进步党议员提出将孔教定为国教,并写进宪法。其理由是,以宪法规定国教,普鲁士、意大利等国都有先例,随后引发了对该问题的争论。国民党议员认为,信教自由为宪法上之通例,如果定孔教为国教,那等于在事实上剥夺了信教自由,这是与宪法相抵触的。这一争论演变到最后,就是将“国民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天坛宪草》第19 条第2 款) 写进宪法草案。袁世凯死后的1916 年8 月国会续议宪法草案过程中,对该问题又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结果是删去草案中第19 条第2 款,将第11 条改为“中华民国人民有尊崇孔子及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在曹锟当选总统后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将这条规定全文采入。在后世对该问题的评价中,一般认为在宪法中规定孔教,其目的是以此压制民主共和观念,束缚人民的思想和行动,限制人民的权利与自由,使人们服从于其独裁集权统治,并用孔教作为帝制的敲门砖。 (,27)27并且认为,该问题实质上是“封建传统文化与民主共和思想的一次较量”, “是两种思想、两种制度矛盾冲突在制定宪法中的反映”。 (,28)28李大钊也参与了这场讨论,在国会续议《天坛宪草》时,他写下了《孔子与宪法》、《宪政与思想自由》等文,认为孔子是历代帝王专制的护符,宪法是现代国民自由的证券。“专制不能容于自由,即孔子不当存于宪法”。 (,29)29如果将孔子入宪,则这样的宪法“非为孕育自由之宪法;将为束缚民彝之宪法,非为解放人权之宪法也;将为野心家利用之宪法,非为平民百姓日常享用之宪法也。” (,30)30这一举动有可能成为“专制复活之先声也”。“宪法与孔子发生关系,为最背于其性质之事实。” (,31)31他建议于国会二读时,删去此项,以全宪法之效力。上述认识在当时的确击中要害,但并不全面。孔子入宪固然有以此作为行专制之借口,但是,对该问题的认识不应仅仅停留在这一层面,其在宪法模式上的价值也应注意,应将其视为文化宪法的尝试,即如何将文化与宪法融合在一起的努力。在对立宪主义有着较为透彻认识的今天,对该问题的认识也应超越袁世凯的个人野心,将其视为浸润深厚传统文化的中国人对待外来宪法文化与本国传统之冲突的态度,则这样理解恐怕会少一些激愤,多一些公允。这一点,即使是在共和宪政观念已深入人心的今天,我们还常常困顿于从精神与情感深处难以摆脱和舍弃民族文化认同在我们对待事物与价值的态度、判断及取舍方面的纠缠,更何况是在20世纪初叶的中国。目前,中国不仅已将精神文明写进“82 宪法”,还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并举的方针。虽然精神文明的内涵与孔子思想具有异质性,前者融合了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文化内涵,是反思和克服西方话语现代性价值和自我认同的负面作用的结果,既带有地域性和民族性,也有先进性,后者有许多封建糟粕,但其实质都是对德治的重视。文化的力量是根深蒂固的,在注意立宪主义普遍价值与文化之间的紧张,预防其蜕变为狭隘的民族主义文化形态的同时,不能简单地通过普遍主义遮蔽文化的现实作用,而应着重于古老文化的更新与再生,并与社会主义文化一起,在冲突与交流及解决新问题过程中以价值系统包容与克服全球化时期经济生活的全球性与本国、经济及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冲突。文化宪法正是这一努力的尝试。

 注释:

 [①]参见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4 页。

 [②][④][⑤][14][15]参见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410 页,第412页,第412 页,第418 页,第424 页。

 [③]参见张晋藩、曾宪义:《中国宪法史略》,北京出版社1979 年版,第1~3 页。

 [⑥]邱远猷教授持此观点。

 [⑦]参见蒋碧昆编著:《中国近代宪政宪法史略》,法律出版社1988 年版,第1~5 页。

 [⑧]参见王永祥:《中国现代宪政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96 年版,第1~4 页。

 [⑨]参见[日]杉原泰雄:《宪法的》,社会文献出版社2000 年版,第146 页。

 [⑩]参见刘广京:《晚清人权论初探-兼论基督教思想之影响》,载夏勇编:《公法》,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39 页。

 [11]参见刘广京:《晚清人权论初探-兼论基督教思想之影响》,载夏勇编:《公法》,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37 页。张之洞虽也讲西学,主张变法,但他在《劝学篇》中提倡民权是无一益而有百害。他指出:“使民权之说一倡,愚民必喜,乱民必作”。参见前引第25 页。

 [12]参见[美]安德鲁·内森:《中国权利思想的起源》,黄列译,载夏勇编:《公法》,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58 页。

 [13][18][19][日]沟口雄三:《中国民权思想的特色》,孙歌译校,载夏勇编:《公法》,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2 页,第14 页,第14 页。

 [16]“54 宪法”第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指出:“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是不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也指出:“我们制定的宪法当然只能是人民民主的宪法,这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而不是属于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参见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教研室编:《宪法学资料选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 年版,第25~26 页,第28 页。

 [17]毛泽东于1954年6月14日发表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也指出:“这个宪法草案也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从清末的‘十九信条’起,到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北洋军阀政府的几个宪法草案,到蒋介石反动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一直到蒋介石的伪宪法。这里面有消极的,也有积极的。”刘少奇在1954 年9 月15 日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也指出:“我们现在提出的宪法草案乃是对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于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的。”参见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教研室编:《宪法学资料选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 年版,第21~22 页,第34 页。

 [20]参见王振民:《我国应制定自己的民权法》,载夏勇主编:《公法》,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279~281 页。

 [21]参见殷啸虎:《中国近代宪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年版,第70 页。

 [22][23][24]俞江:《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 《研究》1999 年第6 期。

 [25]转引自高军等编:《中国近代思想史资料选辑》(上册) ,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第378 页。

 [26][27][28]殷啸虎:《论宪政模式选择中的本土文化传统因素》, 《政法论坛》2000 年第5 期。

  [29][30][31]《李大钊全集》第2 卷,河北出版社1999 年版,第449 页,第449 页,第449 页。

  首都师范大学·郑贤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