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申检察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_刑事诉讼论文
[内容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构建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是我们每个检察干警都必须认真思考并加以实践的重大问题。文章立足控申检察业务,从五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 键 词]职能,和谐社会,诉求,矛盾纠纷,能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它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样的三位一体,扩展为发展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这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体现了我们党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归根到底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非常关键的发展时期的要求。(1)
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建设“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一种良性互动的社会。它要求我们必须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的“前沿”和“窗口”部门,只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好自身的五种职能作用,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才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发挥“前沿”职能,为反腐败工作提供案源
当前,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要求严厉查处的呼声很高,社会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同时,部分农村由于村干部管理能力不高、管理方式简单粗暴、贪污挪用、分配不公不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促使群众集体访、告急访增多。检察机关是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能部门,举报工作是进行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控申举报部门客观上成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犯罪线索和揭露犯罪的前沿阵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控申部门只有通过认真开展举报宣传、举报受理、案件线索分流以及举报线索的初查等工作,才能为查处职务犯罪提供案源,充分发挥“源头”作用。
二、发挥“窗口”职能,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控申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这一工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重要的是要让人民群众看到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热心为民的决心和形象。只有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控申举报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才能使人民群众相信检察院是老百姓可以信赖的地方,是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的可靠地方。细心解决冲突和矛盾,使到检察机关申诉、控告举报、上访的群众乘兴而来、满意而归,才能暖民心,解民忧,才能取得促进稳定的主动权。同时,通过上街进行法律宣传咨询、“法律下乡进村”、给中小讲法制课、张贴宣传挂图、散发宣传资料以及接待法律咨询等形式,直接与人民群众“面对面”,就能加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了解,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发挥“初查”职能,落实首办责任制,进一步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社会形象
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部门之一。控申工作是通过来信来访接待,办理案件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从而保证公正执法,取信于民,维护稳定。它是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之一,负责来信来访中控告举报内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或检察长交办案件的查处工作。在热情接待、真诚对待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初查工作,从受理案件线索到查处办理、“首办到底、负责到底”,就更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威信,进一步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社会形象。“初查”职能得到加强,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社会效果。
自“首办责任制”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以来,这种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工作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结合“初查”职能,在具体办案中贯彻落实“首办责任制”,可以极大地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加快办案进度,加快答复和回复速度,更加有利于做好息诉和罢访工作,既可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又可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社会形象。
四、发挥“监督”职能,解决人民诉求
解决好人民群众诉求的问题,是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十分关注并反复告诫各级国家机关和每个共产党员都要高度重视和积极解决的大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特别是控告申诉职能,决定了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要承担起为群众解难、为社会减压、为党分忧的重任。(2)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利益关系和格局的不断调整,我国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群众信访活动目前可说处在一个相对活跃的时期。其中涉法上访问题比较突出,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之一。
所谓涉法上访,是指那些在已经或应当被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3)从涉法上访案件来看,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司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廉洁性、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社会纠纷与矛盾的解决机制等问题。
进行刑事申诉复查和刑事赔偿受理并具体办理是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的重要职能,也是人民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的有效手段之一。1995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和刑事赔偿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实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刑事赔偿请求,审查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保障受害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获得赔偿。”同时都明确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江泽民同志曾经这样要求我们:“我们共产党人应抱着高度为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去查处群众的申诉。”因此,受理人民群众的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并且去认真复查核实、查微析疑;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释疑解惑,促使其心满意足、息诉罢访应该是控申部门干警的应有职责。这既是份内工作职责,也是有效解决“涉法上访”、“涉检上访”的有利武器。
在具体的工作中,要不断提高正确处理人民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检察机关尤其是担负重任的控申举报部门的检察人员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新途径、新方法,善于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能在检察机关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妥善地加以解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不属于职能范围解决的问题,要尽力帮助协调,尽可能为群众排忧解难,减少纷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4)
五、发挥“服务”职能,妥善处理化解矛盾纠纷
控申部门通过受理群众举报,接待来访,收集、掌握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情况的反映、意见、建议以及重大社情民意动态,可以成为领导和上级部门决策的参谋助手。是其服务职能的一种表现。在新形势新任务面前,为了掌握信息作好参谋,各级院控申部门应该建立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涉法上访动态。及时掌握涉法上访群众的情况,是做好息访息诉工作的前提。因此,我们及时掌握涉法上访的动态情况,就可以便于及早采取措施,争取工作主动。
一是建立涉法上访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其他机关和部门分流转交、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法上访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使有关部门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
二是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及时与其他部门联系,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应及时通报和掌握。
三是建立外部信息通报机制。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思想,积极建立信访工作大格局,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举报中心接待的应由其他机关和部门管辖的来信来访问题,应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移交和反馈,防止出现漏管失控。工作中要注意对本部门办案中发现的可能到省进京上访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将可能上访的原因、案件目前的办理情况、主要矛盾和息诉方案等形成书面材料,录入微机,建档造册,并及时向政法委和信访部门报告情况,使自己掌握的能够为其他部门的工作提供有效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曾庆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纲领性文献》,发表于《人民日报》今年10月8日。
(2)周振华:《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体现党员先进性》,发表于《检察日报》今年4月15日第3版。
(3)(4)靳东兵:《试论基层检察院应如何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发表于《正义网》今年2月2日。
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杨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