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须依法_行政法总论
《私闯民宅,还是正当执法?》一案,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了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涉嫌违法的公民、法人时,是否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是否符合执法的“比例原则”?
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前提条件。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之一,就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设定。凡是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都不能行使;凡是法律没有禁止公民的权利,公民都可以行使。行政机关绝对不能借口执法需要或立法不完善,而行使法定授权之外的权力,否则势必导致违法行政。
就本案而言,《电力法》显然没有明确授权电力执法人员可以不经公民同意而进入住宅进行检查。住宅作为特殊的私人生活场所,受到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特别保护,只有依法享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限的公安机关、海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少数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才有权搜查或进入公民住宅;其他非法搜查或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当然,本案中如东县某镇供电所执法人员非法侵入顾某住宅检查窃电虽属违法执法,但根据一审法院调查,属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故一审法院未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论处。
遵循正当程序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必然要求。“正当程序”原则,源自英国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并成为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基石。我国在推行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同样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具体表现为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子原则:
一是平等原则。即公民、法人与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法律地位应当平等,应当建立听证、协商、沟通等保证公民平等参与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
二是公开原则。即公开行政行为、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公开行政行为中涉及的文件、资料、情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没有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人民便没有知情权,行政权力就难以受到广泛的监督,公民权利就难以受到充分有效的救济;
三是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既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行政程序的公正性,是依法行政的“两根支柱”,也是抵御行政权违法和滥用的“两大盾牌”。
就本案而言,电力执法人员显然缺乏遵循正当程序的法律意识,没有把自己放在与行政相对人平等的地位,没有做到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而是有特权思想,认为自己是依法执行公务,查处违法行为,怎么做都有道理。
符合执法的比例原则是控制行政机关滥用执法权的有效手段。
“比例原则”产生于德国,并很快被其他国家的依法行政制度所采纳和吸收。“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执法时所选择的行为方式和手段必须与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成比例、相一致。它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适当性。即行政机关所选择的行为方式和措施必须与实现立法目的相适合,不能与立法目的相背离;二是必要性。即行政机关在若干适合于实现立法目的的行为方式和措施中,必须选择使当事人损失最小的方式;三是合比例。即必需的行为方式和措施对个人所造成的损害与社会所获得的利益之间应成比例、保持均衡。行政机关所选择的行为方式和措施只有能实现更大的社会利益才有意义;如果收益低于对公民、法人造成的损失,该行政措施就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就本案而言,电力执法人员在顾某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强入住宅进行检查和测试,显然不符合执法的“比例原则”,构成了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并给电力执法机构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了损害。
纵观本案,我们有“一忧一喜”:“忧”的是,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还比较淡薄,执法方法还比较简单,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的距离:“喜”的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勇于运用法律、聘请律师来为自己讨说法,而且讨说法的领域还是为社会公众所淡忘和漠视的住宅权保护问题。我们应当认识一个简单而又深刻的道理: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不仅好人有诉权,好人的合法权益要受到保护;而且违法的人、有过错的人,甚至坏人也有诉权,他们的合法权益也要受到保护。
当然,笔者建议,如果本案原告顾某以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状告电力执法机构违法执法,可能会比以刑事自诉案件状告电力执法人员非法侵入住宅罪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前提条件。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之一,就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设定。凡是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都不能行使;凡是法律没有禁止公民的权利,公民都可以行使。行政机关绝对不能借口执法需要或立法不完善,而行使法定授权之外的权力,否则势必导致违法行政。
就本案而言,《电力法》显然没有明确授权电力执法人员可以不经公民同意而进入住宅进行检查。住宅作为特殊的私人生活场所,受到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特别保护,只有依法享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限的公安机关、海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少数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才有权搜查或进入公民住宅;其他非法搜查或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当然,本案中如东县某镇供电所执法人员非法侵入顾某住宅检查窃电虽属违法执法,但根据一审法院调查,属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故一审法院未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论处。
遵循正当程序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必然要求。“正当程序”原则,源自英国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并成为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基石。我国在推行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同样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具体表现为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子原则:
一是平等原则。即公民、法人与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法律地位应当平等,应当建立听证、协商、沟通等保证公民平等参与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
二是公开原则。即公开行政行为、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公开行政行为中涉及的文件、资料、情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没有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人民便没有知情权,行政权力就难以受到广泛的监督,公民权利就难以受到充分有效的救济;
三是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既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行政程序的公正性,是依法行政的“两根支柱”,也是抵御行政权违法和滥用的“两大盾牌”。
就本案而言,电力执法人员显然缺乏遵循正当程序的法律意识,没有把自己放在与行政相对人平等的地位,没有做到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而是有特权思想,认为自己是依法执行公务,查处违法行为,怎么做都有道理。
符合执法的比例原则是控制行政机关滥用执法权的有效手段。
“比例原则”产生于德国,并很快被其他国家的依法行政制度所采纳和吸收。“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执法时所选择的行为方式和手段必须与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成比例、相一致。它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适当性。即行政机关所选择的行为方式和措施必须与实现立法目的相适合,不能与立法目的相背离;二是必要性。即行政机关在若干适合于实现立法目的的行为方式和措施中,必须选择使当事人损失最小的方式;三是合比例。即必需的行为方式和措施对个人所造成的损害与社会所获得的利益之间应成比例、保持均衡。行政机关所选择的行为方式和措施只有能实现更大的社会利益才有意义;如果收益低于对公民、法人造成的损失,该行政措施就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就本案而言,电力执法人员在顾某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强入住宅进行检查和测试,显然不符合执法的“比例原则”,构成了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并给电力执法机构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了损害。
纵观本案,我们有“一忧一喜”:“忧”的是,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还比较淡薄,执法方法还比较简单,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的距离:“喜”的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勇于运用法律、聘请律师来为自己讨说法,而且讨说法的领域还是为社会公众所淡忘和漠视的住宅权保护问题。我们应当认识一个简单而又深刻的道理: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不仅好人有诉权,好人的合法权益要受到保护;而且违法的人、有过错的人,甚至坏人也有诉权,他们的合法权益也要受到保护。
当然,笔者建议,如果本案原告顾某以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状告电力执法机构违法执法,可能会比以刑事自诉案件状告电力执法人员非法侵入住宅罪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